税务

投资监测评估报告:对象与期限

持检查表的工程师检查设备——投资监督评估示意图

FDI企业通常只知道一种项目报告——项目实施报告(FDI-LC-2071)——当管理机关另外要求”投资监督评估报告”时会感到意外。这是第二种并行运行的报告制度,有自己的目的、对象、表格和期限,置于国家的投资监督评估框架内。本文区分这两种制度并确定监督制度的日期。

与项目实施报告有什么区别?

三个实质区别。(一)目的:项目实施报告是投资者自己的定期经营自报(季度/年度),供登记机关日常跟踪进度;监督评估报告服务于管理系统的投资监督和效果评估活动——国家不只问”项目在做什么”,还通过定期监督周期、在调整决定之前和在结束时评估”项目是否兑现承诺、是否有效、是否合规”。(二)框架和接收方:实施报告按第55/2026/TT-BTC号通告的表格制度,通过国家投资信息系统提交给登记机关;监督评估报告按第19/2026/ND-CP号法令的投资监督评估制度(由指导2025年《投资法》的第96/2026/ND-CP号法令补充),提交给投资登记机关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投资监督评估牵头机关,监督数据同时更新到国家投资监督评估门户。(三)不提交的后果:监督组在第122/2021/ND-CP号法令第15条第1款有自己的处罚档——监督报告逾期/内容不全、不执行定期制度、不把报告更新到国家监督评估门户,对组织处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与投资活动报告的3000万至5000万档分开。

对象和要编制的报告

根据第19/2026/ND-CP号法令第94条第8款(由第96/2026/ND-CP号法令第99条第6款c点补充),使用其他资金来源项目的投资者(非国有资本组,包括FDI项目)向登记机关和地方监督牵头机关编制并提交:(一)定期监督评估报告——半年和全年;(二)监督系统内的季度项目实施报告(已实施投资额、投资经营成果、用工、预算缴款、研发投入、环境处理与保护、行业专门指标);(三)项目调整前的监督评估报告——在申请调整过程中提交,作为机关在决定调整前评估项目的依据;(四)结束评估报告(如有)——在项目完成/终止时。关于期限:半年监督报告在报告年度的7月10日之前提交;全年报告在次年2月10日之前——注意监督制度的年度日期(10/02)与实施报告的年度日期(31/3)不同,两个日期都必须出现在合规日历上。投资者一方的签署人是实施项目的投资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人)——监督评估报告是带承诺性质的评估文件,因此签字属于报告方承担最高法律责任的人,而不是编制数字的会计。

为两种制度设计合规

因为两种制度在同一个项目上以同一数据源并行运行,最昂贵的错误是让它们相互矛盾:监督报告中的已实施资本与季度报告不同、用工在两处是两个数字。正确的运营规则:(一)所有关于项目的报告使用来自会计的单一数据源,重叠期间使用同一结账日;(二)一张统一合规日历,记足季度10日、3月31日(实施年度)、7月10日(监督半年)、2月10日(监督年度),外加项目计划调整时的调整前报告日期;(三)随附解释档案——投资决定、进度、暂停/调整通知——与每个监督期间一并存档,因为这是机关连同项目档案一起阅读的报告,不同于纯运营报告;(四)收到临时监督报告要求或检查通知时,把它当作对项目的全面合规审查,而不是又一张表格——因为监督评估制度的本质,是国家用它来决定接下来如何管理这个项目本身。

常见问题

投资监督评估报告与项目实施报告有什么区别?

实施报告是投资者按第55/2026号通告通过投资系统的季度/年度经营自报。监督评估报告按第19/2026/ND-CP号法令服务于国家对项目效果和合规的评估,提交给登记机关和地方监督牵头机关,并更新到监督评估门户。

哪些对象必须提交投资监督报告?

使用非国有资本项目的投资者(包括FDI),按第19/2026/ND-CP号法令第94条第8款(由第96/2026号法令补充):定期半年和全年报告、监督系统内的季度实施报告、调整前报告和结束评估报告(如有)。

投资监督报告的期限是什么?

半年:报告年度7月10日之前。全年:次年2月10日之前——与实施报告的3月31日年度日期不同。调整前报告在申请调整过程中提交;结束评估在项目结束时。

谁签署投资监督报告?

实施项目的投资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人)——因为这是对管理机关带承诺性质的评估文件,不是编制数字的会计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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