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待遇包中的年度回国机票要计税吗?
大多数外籍专家的派驻待遇包都包含每年一次的往返回国机票。这是越南税法明确点名排除于应税所得之外的少数福利之一——但界限很严:仅限员工本人、每年一次,且须有劳动合同或企业制度为依据。
2. 法律依据
- 第109/2025/QH15号个人所得税法与第253/2026/ND-CP号议定书——雇主依制度为外籍员工支付、不具工资性质的款项;年度往返探亲机票的排除规则在现行指引框架中得以延续。
- 同一待遇包中常见的并行项目:企业为外籍员工子女支付的幼儿园至高中学费,同样不计入应税所得。
3. 回国机票不计税的条件
(1)机票对象是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员工本人;(2)频率为每年一次探亲假;(3)该福利载明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企业制度,且企业直接向航空公司/代理付款或凭员工本人名下机票凭证报销。三个条件划定了免税福利与应税所得的界限。
4. 常见的计税部分
同行的配偶与子女机票——只有专家本人的机票属于排除范围,家属机票是应税的个人福利(另有单独政策规定的除外)。一年内第二次回国机票、或非年度探亲的私人旅行机票,也不在排除范围内。专家自行购票的现金”机票预算”总额则有计税风险,因为不再有与员工及探亲目的挂钩的机票凭证。
5. 企业的档案实务
企业应:在劳动合同或外籍员工福利制度中明确年度探亲机票权益;通过能开具专家本人名下发票、凭证的渠道购票;并留存休假批准文件。被集团内部调动的专家若由境外母公司购票,应备调动函或成本承担协议,表明机票属于越南工作待遇包,使越南税务档案前后一致。
6. 要点
年度回国机票是法律”点名”排除于应税所得的福利——但范围很窄:一人、一年一次、确为探亲、且有凭证。超出该框架的每一项扩展(家属、额外行程、以现金替代)都回到应税所得的一般规则。
7. 常见问题
1. 公司为专家探亲购买商务舱往返机票,高出部分计税吗?
排除规则针对的是为员工购买的年度探亲机票支出,并未限定于经济舱。但企业仍应在福利制度中写明舱位等级,使该支出在税务机关核查合理性时有明确依据。
2. 同一探亲行程中配偶与子女的机票可排除吗?
不可以。排除范围仅限外籍员工本人机票;家属机票是为专家代付的福利,计入其应税所得。
3. 专家今年不探亲,公司可否将机票折现发入工资?
现金不再是探亲机票的购买款,不属于排除范围——按工资计税。企业如仍愿给予支持,该金额必须纳税。
4. 母公司在境外为被调动的专家购票,越南档案需要什么?
需要调动函或协议,表明机票属于越南派驻待遇包,并附专家本人名下的机票凭证,使该支出与越南的排除规则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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