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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外资企业担心2025年《投资法》会收紧报告制度。实际情况如何?本文对比新旧规定。
1. 报告制度从第72条移至第47条
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法律)在第47条规定投资报告制度,取代2020年法律第72条。
2. 内容、周期:不变
最关键的一点:外资企业的报告内容、周期(季度/年度)、报告事项保持不变。报告形式(纸质+国家投资信息系统)、临时报告、项目实施前报告均不变。
3. 唯一变化:汇总机关
接收和汇总报告的机关从计划投资部改为财政部。这是国家机构合并的结果,不是报告政策的变化——企业不会新增合规负担。
4. 对比表
| 内容 | 2020年法律(第72条) | 2025年法律(第47条) |
|---|---|---|
| 报告周期 | 季度/年度 | 不变 |
| 报告内容 | 按规定 | 不变 |
| 报告形式 | 纸质+国家投资信息系统 | 不变 |
| 临时报告 | 有 | 不变 |
| 汇总机关 | 计划投资部 | 财政部(唯一变化) |
5. 实务提示
企业只需向正确的机关报送;内容和期限与以前相同。对外投资报告从第73条移至第48条,内容不变。
联系FLAT律师事务所,获取新规下投资报告合规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