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的国际学校和国际医院处在两个政策体系的交汇处:外国投资政策(外国投资者开办教育、医疗机构的条件)和社会化政策(对满足国家标准的教育、医疗活动的税收优惠)。核心优惠是对达标社会化活动所得在整个经营期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率——但这里的”达标”是一套关于类型、规模和运营标准的条件,并非每家收费的学校或医院都自动享有。
社会化所得的10%税率及其条件
根据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来自教育培训、医疗、文化、体育和环境等社会化活动的所得,在整个经营期适用10%优惠税率,前提是机构满足总理颁布清单中关于社会化机构类型、规模和标准的条件。与有倒计时的地区优惠不同,社会化优惠没有15年的”时钟”——其价值在于对投资周期长的教育、医疗项目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实际条件有三层:法人及正确领域的运营许可(学校设立许可、医疗执业许可);满足关于规模和标准的社会化条件(面积、设备、人员、按机构类型的服务比例);以及把社会化所得与其他商业所得分开核算。第三层是许多机构栽跟头的地方:一所学校同时出租场地、经营商业餐饮、开办项目外的短期课程——达标社会化活动之外的收入流按20%普通税率纳税,必须在账簿中清晰分开。
学费、医疗费与增值税
根据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教育培训服务和诊疗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后果是双面的:机构对达标的学费、医疗费不征收销项增值税;但为该不征税活动购入的商品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不可抵扣,计入成本。对医疗机构而言这是一个重要的财务变量,因为进口医疗设备和专用耗材带有可观的进项税。
需要管理的边界是教育、医疗核心之外的辅助服务:医院内的高端住宿和餐饮;学位项目之外的商业培训课程;设备和场地租赁。这些服务可能按普通增值税纳税,必须单独开票和申报。从一开始就在价目表和服务合同中把核心服务与辅助服务分开,可以避免全部收入基数因其不征税性质而被质疑。
法人结构与外国投资者注意事项
教育和医疗领域的外国投资者通过企业法人(公司)运营,适用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条件——教育领域为关于教育领域外商合作与投资的第86/2018/ND-CP号议定框架,包括资本、课程和人员方面的条件;公立事业单位模式不对外国资本开放。在税务上,该法人以从事社会化活动的企业身份获得社会化优惠,与外资比例无关——条件在活动上,不在资本的国籍上。
两个结构注意事项:第一,若同一法人同时运营社会化机构和纯商业活动(例如不满足社会化条件的高端商业诊所连锁),关于优惠范围的争议风险会急剧上升——许多投资者从一开始就选择分设法人。第二,按学期预收的学费和医疗费是递延收入:应税所得的确认必须跟随实际提供服务的进度,中途退学或退院的退费政策必须在会计和税务档案中一致反映。
常见问题
1. 国际学校、医院的哪些所得享10%税率?
满足社会化条件(总理清单中的类型、规模和标准)的教育、培训和医疗活动所得,依第67/2025/QH15号法在整个经营期享10%税率。范围之外的所得——场地租赁、辅助商业服务——按20%普通税率纳税且必须单独核算。
2. 享受优惠的社会化条件是什么?
条件包括:教育或医疗领域的运营许可;满足总理清单中关于机构类型、规模和标准的社会化条件;以及把社会化所得与其他所得分开核算。优惠附着于达标活动,对外资机构同样适用,与外资比例无关。
3. 学费、医疗费要缴增值税吗?
作为教育培训服务的学费和作为医疗服务的医疗费,依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均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机构对其不征销项税,但相关进项增值税也不可抵扣。核心之外的辅助服务(住宿、餐饮、租赁)可能按普通税纳税,必须分开。
4. 法人结构(公司与事业单位)如何影响税收?
外国投资者通过公司法人(而非事业单位)运营,适用行业投资条件——如教育领域的第86/2018/ND-CP号议定。若活动满足社会化条件,公司仍享10%税率。当一个法人同时持有不达标商业活动时,应考虑分设法人以保护优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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