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外资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汇算时:申报与证明材料

签署投资文件——项目税收优惠示意图

与许多其他行政程序不同,越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自行确定、自行申报、自行负责的原则:企业不是在汇算时”申请”优惠,而是自行核对条件、把优惠记入申报表,并保存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时说明。本文阐明这一机制及优惠条件不再满足时的风险。

原则:不事前登记,但必须能证明

根据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2025年10月1日生效,自2025纳税期起适用;第320/2025/ND-CP号法令指导),属于该法目录中优惠行业或地区的投资项目并满足具体条件的,享有优惠税率(特定期限内10%或15%)和/或有期限的免减税。企业根据投资登记证书、投资主张决定和项目的实际实施自行确定其类别——在申报前没有向税务机关单独登记或批准优惠的程序。自行确定的另一面是举证责任:检查时,税务机关把实际条件(进度、规模、实际经营行业、投资文件中记载的条件)与已申报的优惠核对;不能证明的部分将被剔除。

在汇算申报表上如何申报优惠?

在年度汇算时,优惠体现在03/TNDN申报表的附表03-3A/TNDN上:企业分别确定优惠活动和非优惠活动的所得(如合并核算,按规定分摊收入和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所得适用优惠税率,计算本期免减税额和应补税额。三个常见出错的技术点:(一)项目优惠活动之外的所得(存款利息、汇兑收益、资产转让等)不自动跟随项目优惠——必须按其他所得规则分开;(二)免减期的起算点是项目首次有所得的年度(如果前三年没有应纳税所得,自有收入的第四年起算);(三)项目有多个阶段/地点时,每一部分的条件必须与相应的投资文件核对。

优惠条件证明材料包括什么?

  • 项目法律组:投资登记证书/主张批准决定(及历次调整),载明行业、地区、规模——这是把项目归入优惠目录的依据。
  • 实际实施组:证明项目在登记的行业和地区实际运营的材料:在优惠地区的土地/厂房租赁、建设许可证、验收、项目地点的实际劳动和资产档案。
  • 具体条件组:按投资文件和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及第320/2025/ND-CP号法令,证明该类优惠所附条件(如资本规模、技术、产品比例、用工人数)的证据。
  • 核算组:账簿和优惠与非优惠活动之间收入—费用的分摊表,是03-3A/TNDN附表数字的基础。

享受优惠期间不再满足条件会怎样?

后果按程度处理:不符合条件而享受的优惠部分被追缴回普通税率,并自相关期间期限起按每日0.03%计滞纳金;如果优惠申报错误被认定为导致少缴税款的申报错误,按第125/2020/ND-CP号法令第16条对增加税额处以20%罚款(有逃税迹象的更重)。现实中常见情形:项目实际经营行业偏离登记、地点迁出优惠地区、或在核查时点未达到规模条件——企业应在条件变化时立即自行调整申报,而不是等税务机关发现,因为审计前自行调整可以避免申报错误罚款层(见FDI-LC-2045)。

常见问题

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在汇算表上如何申报?

企业自行确定优惠活动的所得,在03/TNDN申报表的附表03-3A/TNDN上申报:分开优惠和非优惠所得,适用优惠税率,计算免减额和应补税额。优惠按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实行自行确定—自行申报—自行负责。

证明满足优惠条件的材料有哪些?

四组:项目法律(载明优惠行业、地区的投资登记证书);在该地区的实际实施;该类优惠具体条件的证明;以及两个活动组之间收入—费用分摊的核算档案。

享受优惠时不再满足条件会怎样?

不应享受的优惠被追缴回普通税率,加每日0.03%滞纳金;如属申报错误,另按第125/2020号法令第16条对增加税额处以20%罚款。例如实际行业/地区偏离优惠登记。

免减税是自动适用还是要登记?

没有向税务机关单独登记/批准的程序:企业按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和投资文件自行确定条件,在03-3A/TNDN附表自行申报并保存证明材料。”自动”是指满足条件时自行适用——但始终接受检查,不能证明的将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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