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雇佣

外商独资一人公司所有者需办工作许可吗?

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我是越南公司的唯一所有者,我需要工作许可来经营自己的公司吗”——其答案取决于一个数字:所有者在公司的出资额。本文仅讨论外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现行框架是第219/2025/ND-CP号议定(2025年8月7日颁布、同日生效,替代第152/2020/ND-CP号议定)。多成员有限公司的出资成员和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见本栏目相邻文章;关于所有者与出资成员工作许可豁免的通用框架,本站已有综述文章。

1. 第219/2025号议定第7条的30亿越南盾规则

根据第219/2025/ND-CP号议定第7条,外国劳动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或出资成员、且出资额达到30亿越南盾以上的,不属于签发工作许可的对象——与2019年《劳动法》第154条第7款并行。对一人有限公司而言,所有者持有全部注册资本,因此检验简化为一个问题: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际缴纳的出资)是否达到30亿越南盾?达到的,所有者属于豁免对象,即使直接经营公司也无需工作许可。低于30亿越南盾的,所有者落入在越南工作必须持有工作许可的群体——第219/2025号议定第2条明确将出资低于30亿越南盾的有限公司所有者、成员列入工作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这是许多个人投资者设立小资本公司并亲自经营时漏掉的一点。

2. 豁免工作许可不等于豁免一切手续

不属于工作许可对象并不意味着所有者与劳动主管部门之间无事可做。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只需通知的情形外,豁免对象仍须按第219/2025号议定办理”不属于签发工作许可对象”的确认证书,提交证明所有者身份和出资额的文件:企业登记证书、章程和足额出资凭证。该确认证书是所有者在后续手续中要出示的文件——申请暂住证、与银行往来、以及企业被检查外国劳动用工情况时。常见错误是把”豁免”理解为”不用任何文件”,等到办暂住证时才发现缺确认证书,被迫在时间被动的情况下回头补办。

3. 使结论反转的情形

三种情形会使答案反转。第一,豁免后把注册资本减到30亿越南盾以下:豁免依据附着于工作时点的出资额,减资可能使所有者退出豁免类别、转入工作许可制度——中途在豁免与许可之间转换的手续问题在本栏目另有专文。第二,所有者同时以高管职位与自己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有者身份的豁免不会自动覆盖每一种额外的工作形式,档案必须写明所有者以何种身份工作。第三,外国法人所有者派代表来经营公司:被派者不是个人所有者,不能使用所有者的豁免依据,而要按企业内部调动或普通工作许可路径审查。

4. 对个人投资者的实务建议

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时,外国个人投资者应在最初的注册资本决定中就权衡30亿越南盾门槛,因为注册资本也是许多其他手续的依据。设立后:足额缴纳出资并留存出资凭证;一开始在越南工作就办理不属于工作许可对象的确认证书,而不是等到需要暂住证时;并在注册资本变更或经营者变更时复核豁免状态。现行框架是第219/2025/ND-CP号议定——凡仍引用第152/2020/ND-CP号议定办理新手续的咨询材料,自2025年8月7日起都已经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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