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税率是增值税法给予出口服务的最大优惠,也是退税时税务机关审查最严的税率。依《增值税法》(48/2024/QH15号)第9条第1款,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的服务,只有在确实于越南境外消费时才适用0%——企业须以合同、服务档案与银行支付凭证证明这一点,而非仅凭发票上客户的地址。
法律依据
- 《增值税法》(48/2024/QH15号)第9条第1款:0%税率适用于出口服务,包括直接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并在越南境外消费的服务;以及直接向非关税区内组织提供、在非关税区内消费并直接服务于出口生产活动的服务。
- 第181/2025/ND-CP号议定(《增值税法》48/2024实施细则):出口服务适用0%的条件——须有服务供应合同、银行支付凭证,且服务不属于向境外方提供但在越南境内消费的组别。
- 《增值税法》(48/2024/QH15号)第15条与第181/2025/ND-CP号议定的退税规定:适用0%的出口服务的进项税可依出口退税条件抵扣、退还,并与银行支付凭证要求挂钩。
- 第38/2026/TT-NHNN号通告(投资账户ICA外汇管理,替代原DICA机制):外商投资企业跨境投资与服务活动的支付、汇划渠道,2026年8月18日生效。
第一个条件:服务须在越南境外消费
“在越南境外消费”标准是0%税率的核心,也是许多档案被否之处。该标准看的是服务成果被享用的地点,而非执行者的坐席地点。为母公司提供的战略咨询、交付至境外客户自有系统中使用的软件设计、成果仅服务于境外活动的数据分析,都符合该标准。反之,一批服务即使付款方在境外也被排除在0%之外:与越南境内房地产直接相关的服务、在越南境内举办的演出、会议、展览组织服务、面向越南消费市场的广告服务、向同一境外客户在越南的分支机构提供的服务。企业在开具0%发票前,须按此清单逐项归类每条服务线,因为一旦被发现适用错误,将按10%追缴并加少报罚款。
第二、第三个条件:合同与银行支付凭证
与境外组织、个人的服务供应合同是基础证据:合同须写明服务内容、消费地点与银行付款条款。客户为母公司或关联方时,框架合同须以附件或每期服务订单具体化,以便税务机关将0%收入与实际发生的服务勾稽。
银行支付凭证是第二个硬性条件:款项须经企业在获准银行的账户收讫,以付款委托书、电汇报文与入账通知为据。与境外方的债务抵销——例如与应付母公司款项轧差——仅在有书面抵销协议与定期对账笔录作为替代凭证时,才依第181/2025/ND-CP号议定的指引被接受;口头抵销或经无档案的第三方抵销,会使相应收入丧失0%条件。一个操作提示:以现金或汇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付款,无论金额多小,都不满足条件。
随之而来的退税档案:为何0%总与事后检查相伴
销项适用0%使企业积累可退进项税,服务出口退税档案在风险情形下常属“先查后退”类别。一份有说服力的档案有四层:合同与服务附件;服务成果交付凭证,如报告、验收笔录与工作往来邮件;与每期收入对应的银行支付凭证;以及按客户组别编制的消费地点说明表。按期维护这四层的企业,退税时间比等检查通知才收集档案的企业明显更短。
政策衔接点:疏通机制与第170号决议的地域界限
不少外资企业既出口服务,又持有因监察结论在第170/2024/QH15号决议适用三地之外受阻的房地产项目。反复出现的问题是:该机制会否扩展至全国,等待期间又该走哪条渠道——下文问答对此作出解答。
结论与建议
向境外提供服务的0%税率立于三条腿:境外消费、清晰的合同、有凭证的银行支付。企业应在下一退税期开启前,按在越南境内消费的排除组别复核自己的服务目录、统一出口服务合同式样、并以书面纪律规范债务抵销——因为档案的0%一旦被否,追缴成本永远远高于一开始就把档案做对的成本。
常见问题
第170号决议3个地方之外的项目能否按类似机制疏通?
不能,直至有扩展文件出台。第170/2024/QH15号决议是地域范围封闭的特殊机制:仅适用于胡志明市、岘港市与庆和省,面向落入这三地监察、检查结论与法院判决的项目与土地。其他省市项目即使障碍类似——交地程序不合规、地价确定不正确——仍须依通常土地与投资法及执行监察结论的通常权限处理,不能援引第170号决议为依据。多个地方提出扩展机制的请求已记录于总结报告,但请求本身不为范围外项目创设类推适用的权利。
国会拟按何种路线将疏通机制扩展至全国?
截至2026年10月,国会尚未将任何扩展路线通过为文书。政府报告与审定机关材料中讨论的方向有两种方案:出台新的国会决议,允许在全国适用与第170号决议类似的机制并明确项目标准;或将处理历史遗留土地障碍的原则,法典化进土地、投资各法的修订过程。两种方案都尚未走到列入已公布法律、法令制定计划的正式草案阶段。企业应通过国会会议计划与政府关于第170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跟踪进度,避免依据研讨会发言或媒体报道向合作伙伴承诺项目进度。
等待扩展期间,其他地方受阻项目的开发商有哪些处理渠道?
现有四条渠道。第一,监察结论渠道:向监察机关或省级人民委员会申请复核、补充结论或指引执行已针对本项目作出的监察结论——许多土地障碍在这一权限内即可解除,无需特殊机制。第二,地价渠道:原计算依据已被撤销或变更时,申请依现行规定重新确定地价与财务义务。第三,项目调整渠道:依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申请调整项目目标、规模与进度,使项目在未受阻部分恢复运行。第四,行政投诉与诉讼渠道:针对直接造成阻塞的具体行政决定,若其违法,可提出投诉或行政诉讼。四条渠道都比第170号决议机制慢,但在当下是唯一现实的法律路径。
拟纳入扩展疏通范围的项目标准预计包括什么?
从第170号决议在三地的运行经验与扩展提案报告看,预计的标准组通常包括:项目障碍源于已生效的监察、检查结论或法院判决,而非投资者在实施过程中自造的障碍;障碍属于早期阶段的地价确定、财务义务或交地、租地程序问题;项目在疏通后仍具有效实施能力,且投资者承诺履行追加财务义务;地方具备重新确定地价与处理档案的充足能力。必须强调,这是由实践与提案归纳的预计标准,并非法定标准——只有扩展决议颁布后,正式标准清单才具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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