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专家来越南工作通常有两种情形:由新加坡母公司派来短期支持项目,或直接与越南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两种情形的税务结果差别很大,因为越南—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994年签署,现行有效)只有在个人未成为越南税收居民、且薪酬不由越南常设机构承担时才提供保护。本文只讨论新加坡这一分支;中国专家另有专门文章讨论居民身份与183天规则,印度IT专家则在本组配套文章中分析——三个协定,三个不同答案。
法律依据与分析
先定居民身份:在一个日历年或连续12个月内在越南停留满183天,或有经常居住地,即为税收居民,须按个人所得税法109/2025/QH15(第十五届国会,2025年通过)的累进税率申报全球收入。
协定的183天测试与国内法不同:按越新协定受雇所得条款,如在相关12个月内停留超过183天,或雇主为越南居民,或费用由越南常设机构承担,越南即有权征税——任一条件不成立,协定保护即告丧失。
协定待遇重在程序:新加坡税收居民证明及协定适用通知档案须在汇算前备齐;缺失时,越南税务机关先按国内法征税,退税只能事后争辩。
常见问题
新加坡人来越南工作在哪里纳税?
在哪里纳税取决于国内法与协定的分配顺序:先由国内法确定居民身份与收入来源,再由协定重新分配征税权。与越南公司签约的专家由公司在越南按月代扣;由新加坡发薪的外派人员,仍须先通过协定受雇条款的检验,才能得出应在新加坡纳税的结论。
越南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有什么好处?
最大好处是当受雇条款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同一笔受雇收入免于双重征税,且在另一国已缴税款可在汇算时抵免。协定还对部分被动收入设定了税率上限,但对专家而言,起决定作用的是受雇条款。
停留不到183天还需要纳税吗?
不是。停留不到183天只满足三个条件之一;若工资由越南雇主支付或费用由越南常设机构承担,越南从第一盾起征税。反之,超过183天即成为税收居民,须就全球收入汇算,而不是按非居民20%的比例代扣。
本文已通过 FLAW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