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雇佣

为越南公司远程工作的外籍专家

一位在柏林的开发人员、一位在曼谷的营销专家、一位在新加坡的财务顾问,都在线为越南公司工作:他们需要越南工作许可吗?答案只取决于一个因素——劳动者工作时身体身在何处——而不取决于付款公司的国籍。本文分析这条界限以及随之而来的签证、税务和保险问题。必须与专家身在越南为多家公司工作的情形(本批次EXP-1530文章)明确区分:在那种情形下,每段在越南的工作关系都需要一份许可;而本文中,劳动者根本不在越南领土上工作。远程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缴纳的问题,已在本站FDI-LC-1090文章中深入分析;本文深入工作许可和相关文件的角度。

1. 工作许可制度只调整在越南领土上进行的工作

关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法律框架(2019年《劳动法》和第219/2025/ND-CP号议定)调整的是入境越南并在越南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一位身在境外的专家,在线为越南公司提供服务或完成工作,不在越南领土上实际工作,则不属于必须申请工作许可的范围——没有任何机关会为不在越南发生的工作签发许可,越南公司也不为一个位于境外的职位办理外国劳动者需求程序。双方关系届时按双方选择的模式,以服务合同或以劳动者居住地法律下的劳动合同构建。反面也必须记住:”远程”状态不是固定身份——它只在劳动者仍在越南领土之外时成立。

2. 远程专家踏入越南工作时

当专家入境并在越南完成工作时,界限即被跨越:长时间的面对面会议、在办公室培训团队、在工厂部署项目。自那时起,工作许可分析像对任何其他外国人一样全面适用。若一年内在越南工作的总时长不足90天,且属于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或技术工人群体,第219/2025/ND-CP号议定第7条的不签发情形加通知程序可能适用(见本栏目短期工作文章)。若来长期或经常工作,越南公司必须在他开始之前按职位取得工作许可。常见错误是让远程专家”反正出差”就持旅游签证或免签在办公室工作数周:入境文件不产生工作权,无文件工作按第283/2026/ND-CP号议定处罚。

3. 税务与保险:不随工作许可走的义务

不需要工作许可不意味着没有税务问题。远程专家的收入可能产生越南个人所得税义务,取决于税收居所、收入来源和相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该模式税在哪里缴的完整分析见FDI-LC-1090文章。从越南公司一侧看,必须确定付款的真实性质:按独立服务关系付给个人,还是付给专家的外国公司;每种结构带来不同的扣缴和凭证义务,结构错误可能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关于社会保险:在境外工作、与越南单位没有越南劳动制度下劳动合同的专家,不属于越南强制社会保险范围;保险义务(如有)属于其工作和居住所在地的制度。公司不应主动为境外远程人员登记缴纳越南社会保险来”使其合规”——那既不产生工作许可,也不是正确的缴费对象。

4. 为双方设计安全的远程模式

要让远程模式站得住,越南公司与专家之间的合同应写明:工作地点在越南领土之外;在线完成的工作范围;专家需要来越南时的机制(每次出行在订票前单独评估劳动文件);适用的税务和扣缴条款;以及未取得适当劳动文件不在越南领土上工作的承诺。公司应为所有远程专家设一份出行台账,累计每人在越南的工作在场天数,以便及早发现某位”远程专家”实际上已变成在越南经常工作、必须转办工作许可的人。正是这种无声的转换——从几次出差变成持续的工作在场——是远程模式最大的风险,远大于起步时的许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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