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320/2025号政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详解
2025年12月15日,越南政府颁布320/2025号政令,就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号)的若干条款作出实施细则并规定组织实施措施。越南320/2025号政令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回答的是财务税务团队最关心的问题:规则在实际中如何运转。政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自2025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适用——也就是说,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2026年办理)按企业选择的时间点——2025纳税年度期初、《企业所得税法》生效之日或本政令生效之日(第24条第1款a点)——适用本政令;非现金支付凭证和股权转让规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强制适用。我们的姊妹篇已分析67/2025号法律的10大变化,本文梳理对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影响最直接的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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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至2026年10月1日。 本文发布后,企业所得税法律框架新增以下重要文件——相关内容已补充至第5节与”参考文献”:
- 财政部第20/2026/TT-BTC号通函(2026年3月12日颁布并生效,自2025纳税年度起适用):对67/2025号法律与320/2025号政令作出指导;取代第78/2014/TT-BTC号和第96/2015/TT-BTC号通函。
- 第141/2026/ND-CP号政令(2026年4月29日颁布,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新增企业所得税免税情形——年总收入不超过10亿越南盾的企业。
- 第133/2025/QH15号《高新技术法》、第116/2025/QH15号法律(2026年7月1日生效)和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6年3月1日生效):修订、补充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
- 第254/2026/ND-CP号政令和第91/2026/TT-BTC号通函(均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新的发票、凭证框架,取代第123/2020/ND-CP号、第70/2025/ND-CP号政令及第32/2025/TT-BTC号通函。
- 320/2025号政令修订草案(2026年9月21日公布,尚未颁布):拟调整非现金支付规定——持续跟踪中,尚未适用。
1. 政令概览 {#1-gai-lan}
- 全称: 政府320/2025号政令——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实施细则和组织实施措施的规定。
- 颁布日期: 2025年12月15日;生效: 自签署之日起;适用: 自2025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
- 规模: 26条、6章——细化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第2、3、4、8、9条,第10条第3款,第11条第2款,第12条第2、3、4款,第13条第1款,第14条第6款,第15、16条,第18条第1、3、5款,第19条第3款。
- 被取代的文件: 218/2013号、91/2014号、12/2015号、57/2021号政令(第24条第2款)——已失效。
- 在法律框架中的位置: 67/2025号法律(2025年10月1日生效)搭建架构,320/2025号政令提供计算与适用方法。本文聚焦政令层面的操作规则——汇算风险大多正出在这里。
2. 实施细则要点 {#2-yao-dian}
2.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高200%,但不得造成亏损
第9条第1款a点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机制:
- 本期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最高可按实际费用的200%税前扣除(a1点)。
- 关键限制:适用加计扣除后,企业不得出现亏损(a2点)。也就是说,加计部分最多把应纳税所得额减到零,不能制造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
- 研发费用的认定按科技、创新法律法规执行(a3点)——设有研发中心的外资企业须按行业标准单独核算研发费用,否则在税务检查中难以捍卫加计扣除。
此前在2008年法律框架下,研发费用只能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这是越南首次在企业所得税配套文件中立法确立研发加计扣除——对正在考虑把研发中心放在越南的跨国集团是明确信号。
2.2. 500万越南盾门槛:非现金支付的操作规则体系
320/2025号政令(第9条第1款c点)把强制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的门槛,从每次2000万越南盾(旧218/2013号政令)降到每次500万越南盾。决定性的内容在配套操作规则:
- 累计规则(c1点): 向同一卖方购买货物、服务,每次不足500万、但同一天多次购买合计达到500万以上的,只有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才能税前扣除。"化整为零"规避银行转账的做法已被提前堵住。
- 员工代付授权(c2点): 企业授权员工代为购买、金额500万以上、员工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在具备以下条件时仍可税前扣除:有发票、凭证;有允许员工代付的内部规章或决定;企业事后向员工报销。对外资企业而言,这必须马上写进内部财务制度——没有事先授权文件,员工用个人卡垫付的款项有被剔除的风险。
- 先确认费用、后付款(c3点): 到费用确认时点尚未付款的,仍可税前扣除;但之后以现金支付(无非现金支付凭证)的,企业必须在发生现金支付的纳税期申报调减费用——即使税务机关已经检查过费用发生的那个纳税期。这堵住了"先确认费用、检查过后再付现金"的后门。
- 向个体户、个人采购(第9条第1款b点): 向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个体工商户采购,须有付款凭证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采购清单;其中每天向每户、每人采购达到500万以上的必须非现金支付。
- 差旅费(第10条第8款h点): 员工出差发生500万以上的费用、以个人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在有发票凭证、出差派遣决定、内部规章允许、事后报销四个条件时,视为满足企业的非现金支付条件。按内部规章包干的差旅费按包干额扣除。
非现金支付凭证按增值税法律法规执行——企业须同时对照现行增值税框架。
2.3. 股权转让:核定价格、500万标准、与不动产挂钩的公司出售
第13条细化股权转让所得,有多处值得注意的收紧:
- 所得确认时点为股权所有权转移之时(第1款)。
- 出售与不动产挂钩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的,按不动产转让活动申报纳税(第1款a点)——不适用普通股权转让的计算方法。对核心资产为不动产的并购交易,这彻底改变了税负计算。
- 核定价格(第2款a2点): 合同未约定付款价格,或税务机关有依据认定价格不符合市场价的,有权检查并核定转让价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转让部分股权作价不符合市场价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转让时点的企业整体价值,据此确定转让部分的对应价格——对低作价的集团内部交易是重大风险。
- 500万标准(第2款a3点): 合同约定的转让价值500万以上必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价格。
- 境外发生的转让费用(第2款c点):原始凭证须经费用发生国公证机关或独立审计机构认证,并译成越南语经有权代表确认。
- 间接转让: 第3条第4款把外国企业从在越直接或间接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纳入征税范围,不论转让在何地实施——境外转让、实质为越南企业股权的交易在范围内。
2.4. 外国承包商税(企业所得税部分):税率表与集团内部重组例外
第12条第3款规定外国企业(涵盖第2条第1款b2、b3、b4点)在越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比例:
| 业务类型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
| 服务 | 5%(酒店、餐厅、赌场管理服务:10%) |
| 附带货物的服务 | 货物部分1%;无法区分:2% |
| 按就地进出口或国际贸易术语供应、分销货物 | 1% |
| 特许权使用费 | 10% |
| 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船舶租赁 | 2% |
| 钻井平台、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租赁 | 5% |
| 贷款利息 | 5% |
| 证券转让;向境外再保险 | 0.1% |
| 金融衍生品服务 | 2% |
| 股权转让 | 2% |
| 建筑、运输及其他 | 2% |
外资企业需特别关注两点:
- 集团内部重组例外(i点): 集团内部公司之间进行所有权重组、重组后直接或间接持有越南企业的各方最终母公司不变、且不产生所得的,不适用2%的税率。这是跨国集团重组的重要"安全港",但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 代扣代缴义务(第2条第2款): 越南组织(含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管理组织)在越方购买服务、开展电子商务和数字平台经营、或基于与外国企业的合同受让股权时,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外国企业的股权受让方本身也是境外组织或个人的,纳税义务人为被投资的越南企业——代扣责任延伸到了境外方之间的交易。
2.5. 越南企业境外投资:20%固定税率与全球最低税衔接
第12条第2款细化境外投资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 20%固定税率计算申报境外所得的税款——不适用企业在越南可能享受的优惠税率(b1点)。
-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 在境外已缴纳(或由境外合作方代缴)的税款可抵免,但不超过按越南《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税额。值得注意的是,按投资国法律减免的税款也可抵免——"税收饶让"机制在政令层面立法。
- 隔离: 境外项目的盈亏不得与境内盈亏相抵(b5点)。
- 未申报该部分所得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b4点)。
- 全球最低税衔接: 母公司按国会107/2023/QH15号决议(全球反税基侵蚀)被分配低税组成实体的补足税的,可从在越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抵扣,总抵扣额不超过按越南《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税额(c点)。这是国内企业所得税框架与全球最低税机制之间的第一座桥梁——在越设有母公司的外资集团须同时测算两个框架。
2.6. 15%/17%税率的总收入确定方法与关联企业排除
第11条第4款细化适用15%/17%税率的总收入确定方法:
- 总收入=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收入(不含收入扣减项)+财务活动收入+其他收入,以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附带的经营成果附表为准。注意:财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也要计入——财务收入或其他收入较大的企业,即使主营收入不高,也可能突破30亿或500亿越南盾门槛。
- 上一年度经营不足12个月:折算为12个月(实际总收入除以实际经营月数乘以12)。
- 新设企业: 按预计总收入预缴季度税款(15%或17%档);年度终了实际收入不符合条件的,须补缴差额并加收滞纳金(b点)。
- 关联企业排除(c点): 适用15%/17%税率不适用于越南企业是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且关联关系中的企业不符合税率适用条件的情形——详细条件由政府规定。对外资而言这是"窄门":跨国集团的小规模子公司若关联方不能共同满足条件,很难享受按收入分档的优惠税率。
2.7. 扩建投资优惠:条件、分配公式与限制
第20条第5、6款细化扩建投资(扩大规模、提高产能、技术更新、减污或改善环境)的优惠:
- 仍在优惠期内: 扩建新增收入按原项目剩余期限享受优惠,无需单独核算新增收入。
- 优惠期已满: 新增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减(不享受税率优惠),期限与同行业、同地区新项目相同,自完成注册投资资金拨付之年起算。须单独核算;无法单独核算的,按新增投入使用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总额的比例确定。
- 量化标准(满足其一即可):新增固定资产原值至少400亿越南盾(优惠行业项目)或200亿越南盾(优惠地区项目);或新增固定资产原值占比至少20%;或设计产能提高至少20%。
- 硬限制: 因合并、收购经营中的企业或投资项目而形成的扩建不适用扩建优惠(第5款c点)。注册投资资金未拨付完毕的,暂不享受优惠。
对已在越南运营、有扩建计划的外资制造企业,这是比新设项目更现实的优惠工具——但须达到量化门槛,且不能走并购路径。
2.8. 选择最优惠的税收优惠:只能换一次,换了不能再换
第23条第2款允许同一笔所得在同一期间符合多档优惠时,企业选择最优惠的一档,规则如下:
- 转按更优惠的一档的,扣减已享受的优惠期限(免税、减税、优惠税率的年数)。
- 已享受完优惠后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农业企业、科技企业、高新技术应用项目、配套产业项目确认)的,可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剩余期限=新身份对应的优惠期限减去此前已享受的期限。
- 选定后在整个剩余优惠期内适用;选定后不得再转按其他标准(d点)。这是单向决定——企业选定前必须把各方案测算充分,没有回头路。
- 首年不足12个月(第6款): 新项目首个产生收入的年度不足12个月的,可选择从该纳税期起享受优惠,或向税务机关登记从下一纳税期起开始享受(首期须足额纳税)。
- 不符合条件的年度(第10款): 某纳税期不符合任一优惠条件的,该期不享受优惠、按20%纳税——且该年仍计入已登记的优惠期限。对大型项目(第18条第2款g、h点),许可后3年(g点项目:5年)仍不符合条件的,丧失优惠并须申报补缴以前年度已享受的税款(不视为虚假申报)。
2.9. 不动产转让:单独20%税率、人民议会土地价格表、1%预缴
第四章(第15—17条)细化不动产转让所得:
- 单独适用20%企业所得税税率(第16条第4款)——不适用优惠税率或按收入分档的15%/17%税率。
- 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低于土地价格表的,按价格表计算(第17条第1款a点)。新的技术要点:无合法合同、付款凭证时土地成本按省人民委员会规定(2026年1月1日前)或省人民议会决定(2026年1月1日起)的土地价格表确定(第17条第2款a2、a7点)——反映《土地法2024》关于价格表制定权的变化。企业须跟踪2026年起各省人民议会发布的新价格表,其直接影响转让环节税负。
- 收入确认时点为卖方向买方交付不动产之时,不以办理权属登记为条件(b点)。
- 按进度预收房款、成本无法确定: 按实收款项(不含增值税)预缴1%;该收入当年不计入应税收入。交付时汇算,多缴可抵以后期间或退还(c点)。
- 预售开始当年发生的广告、营销、促销、经纪佣金不在费用发生当年扣除,而在首次交付不动产、产生应税收入的年度税前扣除(c4点)。
- 分期开发、分期转让项目的基础设施费用按转让土地面积(平方米)分摊,第17条第3款给出具体公式,包括基础设施未全部决算时的暂分摊和预提。
- 信贷机构、100%国有的债务买卖组织以受偿不动产抵偿债务后经批准转让的,须申报缴纳不动产转让环节税款(第16条第6款)。
2.10. 科技发展基金:未使用部分的利息追缴
第22条细化企业科技发展基金的计提:
- 对基金未使用部分追缴税款计息,利率为临近追缴时点发行的5年期(无5年期则10年期)国库券利率;计息期为2年,即使企业在5年期限届满前提前转回基金也一样(第2款)。
- 企业每年自行决定计提比例,并随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报送基金计提使用报告(第3款)。
- 已按国会198/2025/QH15号决议(发展民营经济特别机制)选择计提基金的,不再按《企业所得税法》计提——避免双重机制。
- 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转作生产经营用途时的税务处理由财政部长规定(第4款)——待定(见第5节)。
2.11. 生效与过渡:选择开始适用时点的权利
第24、25条规定生效与过渡,企业须把握以下要点:
- 生效: 自签署之日(2025年12月15日)生效,自2025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适用(第24条第1款)。
- 选择权(a点): 企业可选择自2025纳税年度期初、或《企业所得税法》生效之日(2025年10月1日)、或本政令生效之日(2025年12月15日)起适用政令关于收入、费用、税收优惠、免减税、亏损结转的规定。2025纳税年度开始日晚于法律生效日的,自法律生效之日或政令生效之日起适用。该选择直接影响2025年预缴和汇算——企业应统一方案并留存说明资料。
- 自政令生效之日起适用的例外(b点): 非现金支付凭证规定(第9条第1款c点)和股权转让规定(第12条第3款i点)自政令生效之日起适用——不能往前选择。实际效果:500万门槛自2025年12月15日起强制执行。
- 优惠过渡(第25条第1、2款): 法律生效前已许可、仍在优惠期内的新项目和扩建项目,保留按许可时的文件享受剩余期限;如320/2025号政令的优惠更高,可转按新政令享受剩余期限——剩余期限自2025纳税年度起算。
- 曾享受优惠、现不再属优惠范围的所得,自法律生效之日起不再享受优惠(第3款)。
- 亏损结转(第4款): 政令生效前发生、仍在结转期限内的亏损,按本政令继续结转剩余期限;但以前期间不动产转让、投资项目转让、项目参与权转让的亏损,不得结转抵减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利润。
3. 对外资企业的实际影响 {#3-ying-xiang}
支付与费用核算。 500万门槛加累计规则自2025年12月15日起强制执行——没有推迟选项。习惯现金支付中小额费用(办公用品、招待、垫付)的外资企业须立即转银行转账,并出台员工代付授权和允许个人账户非现金支付的差旅制度。第10条关于福利费(1个月平均工资上限)、补充养老保险/人寿保险(500万/人/月上限)、服装费(500万/人/年上限)、工资准备金(最高17%)的量化上限,都需要在2025年度汇算前由人事与财务联合复核。
税率测算与优惠核算。 15%/17%测试的总收入包括财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须先算准再定预缴税率。享受优惠期间、多项经营的企业须单独核算优惠与非优惠收入;无法单独核算的,按收入或可扣除费用比例分摊(第23条第1款)。与享受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收入不享受优惠(第23条第9款d点)——"一家公司、多条业务线"的架构须从期初就分开。
并购与重组。 股权转让适用500万非现金标准,作价偏离市场价有被核定的风险;出售与不动产挂钩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不动产转让(20%税率)计税。反过来,最终母公司不变且不产生所得的集团内部重组可免2%的承包商税——为区域重组留出空间。境外间接转让越南股权在征税范围内。
在越扩大投资。 扩建优惠以400亿/200亿越南盾或20%资产/产能门槛为条件,对已运营的外资工厂是比新设项目更现实的优惠工具——但不能走合并收购路径。选择最优惠一档是单向决定,登记前须充分测算。
不动产与项目。 不动产转让单独20%税率,按进度预收款预缴1%,2026年1月1日起土地价格表由省人民议会决定——有不动产成分(工业园区、出租厂房)的外资项目须更新税务模型。
4. 待办事项与期限 {#4-dai-ban}
- 立即(2025年12月15日起强制): 500万以上的支出全部转非现金支付;执行同一卖方/同一天累计规则;出台员工代付授权和允许个人账户非现金支付的差旅制度。
-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前(2026年办理): 确定2024年总收入(含财务收入+其他收入)锁定15%/17%/20%税率;统一选择政令开始适用的时点(第24条第1款a点)并留存说明资料;按第10条复核全部不得扣除费用(福利、保险、服装、工资准备金、9座以下超16亿越南盾车辆的折旧)。
- 按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单独核算研发费用,捍卫200%加计扣除;注意"不得造成亏损"的上限。
- 正在享受优惠的项目: 将现行优惠决定与320/2025号政令对比;如新优惠更高,考虑就剩余期限转换;选择最优惠一档前充分测算各方案(单向决定);首个收入年度不足12个月的,向税务机关登记优惠起始时间。
- 股权转让与并购: 每笔500万以上的交易准备非现金支付凭证;对照市场价评估作价,避免被核定;实施前核查集团内部重组例外的条件。
- 不动产项目: 跟踪2026年1月1日起各省人民议会决定的新土地价格表;复核1%预缴机制和广告、经纪费用确认时点。
- 跟踪财政部后续指导:第2条第1款b4项有常设机构外国企业数字平台申报纳税;境外投资所得申报资料;科技发展基金报告模板——详见第5节。
5. 尚不明确、需持续跟踪的事项 {#5-bu-ming-que}
以下事项尚无实施细则,企业宜采取谨慎方案、持续跟踪,并就具体个案咨询律师,不宜作硬性结论。
- 关联企业适用15%/17%税率的条件。 第11条第4款c点排除"关联关系中的企业不符合税率适用条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详细条件"由政府规定"——但320/2025号政令未作具体规定。谨慎的理解是跨国集团的小规模子公司难以享受,但排除的准确范围有待指导文件。在等待期间,小规模外资子公司宜准备两套税款测算。
- 有常设机构(不含b1、b2点)的外国企业通过数字平台在越提供货物、服务的申报纳税机制。 第2条第1款b4项(有常设机构、不含b1和b2的外国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数字平台提供货物、服务)和第2条第3款e点(将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视为一种常设机构)扩大了范围,但第2条第5款授权财政部长细则规定——尚未出台。谨慎的看法:越方代扣代缴机制(第2条第2款)可能是初期主要执行渠道。
- 境外项目所得的申报纳税资料(第12条第2款):授权财政部长具体指导申报资料——尚未出台。在越有境外项目的企业应完整保存境外完税凭证,待指导出台后对账。
- 科技发展基金: 基金使用报告模板,以及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转作生产经营用途时的税务处理(第22条第4款),待财政部规定。
- 12万亿越南盾项目的技术标准(第18条第2款g2点):"符合科技部长要求的技术"——待指导文件;超大型项目宜尽早与主管部门沟通,不等到汇算。
- 总理延长6万亿越南盾项目优惠所需的"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需特别鼓励"标准(第19条第6款b点):逐案决定,无公开量化标准——获批可能性事前难以判断。
- 选择政令开始适用的时点(第24条第1款a点):条文允许选择,但税务机关实际如何审查尚无先例。谨慎做法是收入、费用、优惠、亏损结转统一一个选择,在2025年度汇算资料中明确表述并留存内部批准文件。
- 第20/2026/TT-BTC号通函已颁布(2026年3月12日)。 该通函对67/2025号法律和320/2025号政令的有关条款作出详细指导,其中包括企业所得税可扣除费用的条件与资料要求;同时取代第78/2014/TT-BTC号和第96/2015/TT-BTC号通函(自2026年3月12日起失效)。企业须按第20号通函重新核对全部可扣除费用资料(包括本文第2.1—2.2节的内容);2026年3月12日前发生的费用资料适用该通函的过渡规定。
- 新增小企业免税情形(第141/2026/ND-CP号政令,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320/2025号政令第4条新增第15款:按越南法律设立、年总收入不超过10亿越南盾的企业和组织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总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收入(不含收入扣减项)、财务活动收入及其他收入;经营不足12个月的按月折算。新设企业预计年收入不超过10亿越南盾的,当年无须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若超标,须申报汇算且不计滞纳金。不适用于子公司,或关联关系中的另一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关联企业。
- 税收优惠:三部新法律修订优惠框架。 第133/2025/QH15号《高新技术法》(2026年7月1日生效)新增优惠对象,包括战略技术研发中心、战略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一类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最高优惠为25年10%税率、免税4年、随后9年减半征收。第116/2025/QH15号法律(2026年7月1日生效)和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6年3月1日生效)也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作了修订补充。本文第2.6—2.8节的优惠分析,在适用于具体项目前须按新框架重新核对。
- 新的发票、凭证框架(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第254/2026/ND-CP号政令(2026年6月30日颁布)取代第123/2020/ND-CP号和第70/2025/ND-CP号政令;第91/2026/TT-BTC号通函(2026年6月30日颁布)取代第32/2025/TT-BTC号通函。320/2025号政令第9条”费用须有依法规规定的发票、凭证”所援引的即为该新框架——企业须更新凭证留存与对账流程。
- 320/2025号政令修订草案(2026年9月21日公布)——跟踪中,尚未适用。 草案拟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向经济社会困难地区和特别困难地区的家庭、个人付款的三种情形(向居民编制采购清单;支付工资、奖金、津贴;人民信贷基金、小额信贷组织支付利息)下免除非现金支付要求,并将税收优惠有关条款与上述新法律同步衔接。该草案尚未颁布——企业继续适用现行规定,待正式文件出台。
6. 常见问题 {#6-chang-jian-wen-ti}
320/2025号政令何时生效? 自签署之日2025年12月15日起生效,自2025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适用。非现金支付凭证和股权转让规定自生效之日起适用,不能往前选择。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2026年办理)按企业已选择的时间点(第24条第1款a点)适用本政令。
研发费用200%加计扣除如何适用? 本期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最高按200%税前扣除,但加计后企业不得出现亏损。研发费用按科技创新法律法规认定——单独核算是关键。
500万越南盾以上现金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没有非现金支付凭证则不能。累计规则:同一天向同一卖方多次购买、每次不足500万但合计500万以上的,同样必须非现金支付。先确认费用、之后现金支付的,须在支付发生的纳税期调减费用。
旧法下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何处理? 按许可时的文件继续享受剩余期限;如320/2025号政令的优惠更高,可自2025纳税年度起转按新政令享受剩余期限。曾享受优惠、现不再属优惠范围的所得,自法律生效之日起不再享受。
外国企业在越转让股权取得所得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越转让股权取得所得的,外国承包商税按计税收入的2%缴纳,集团内部不改变最终母公司且不产生所得的所有权重组除外。每笔500万以上的交易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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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025号政令自2025纳税年度起立即适用——从500万支付门槛、研发加计扣除,到单向的优惠选择。FLAT税务律师团队提供合规复核、优惠方案测算和汇算准备支持。请致电热线 098842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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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政府2025年12月15日320/2025号政令——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实施细则和组织实施措施的规定。
- 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2025年10月1日生效)。
- 218/2013号、91/2014号、12/2015号、57/2021号政令(已失效,被320/2025号政令取代)。
- 国会107/2023/QH15号决议——关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下的补足企业所得税。
- 国会198/2025/QH15号决议——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特别机制和政策。
- 财政部第20/2026/TT-BTC号通函(2026年3月12日颁布并生效,自2025纳税年度起适用)——指导67/2025号法律和320/2025号政令的实施,取代第78/2014/TT-BTC号和第96/2015/TT-BTC号通函。
- 第141/2026/ND-CP号政令(2026年4月29日颁布,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新增年总收入不超过10亿越南盾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第133/2025/QH15号《高新技术法》(2026年7月1日生效)、第116/2025/QH15号法律(2026年7月1日生效)、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6年3月1日生效)——修订、补充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
- 第254/2026/ND-CP号政令(2026年6月30日颁布,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及第91/2026/TT-BTC号通函(2026年6月30日颁布,2026年7月1日起生效)——新的发票、凭证框架,取代第123/2020/ND-CP号、第70/2025/ND-CP号政令及第32/2025/TT-BTC号通函。
- 320/2025号政令修订草案(2026年9月21日公布,尚未颁布)——拟调整非现金支付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