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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股东之间的股息分配纠纷:如何解决?

越南股东之间的股息分配纠纷:如何解决?

股东未收到已宣布的股息,或就是否分配、分配多少、以现金还是股份分配存在分歧——这是最常见的公司内部纠纷。股东有哪些权利?公司须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分红?纠纷通过哪些途径解决?本文依据2020年《企业法》(59/2020/QH14,经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5年7月1日生效)进行分析。

1. 出发点:不存在”当然分红权”

股息仅在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产生:(一)公司满足第135条第2款的3项法定条件,(二)股东大会已决定分配方案(第115条第1款b项:普通股股东按股东大会决定的水平领取股息)。股东大会未通过分配决议前,股东不能起诉要求分红——这正是最常见的争议点:小股东想分红,控股方想留存再投资。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由成员会议决定。

2. 分红前必须满足的三项条件(第135条)

根据第135条第2款,普通股股息根据已实现利润确定,从留存收益中提取;公司仅在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时方可支付股息:

  • (一)已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及其他财务义务;
  • (二)已按法律和章程规定计提各项基金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累计亏损未弥补的,即使当年盈利也不得分红;
  • (三)在付清已定股息后,公司仍能足额清偿到期债务及其他到期财产义务。

术语提示: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了《企业法》第4条第5款的股息定义,将”净利润”改为“税后利润”。本文在阐释时使用”税后利润”;部分查询版本中的法条原文(第135条第2款)仍作”已实现净利润”——此处不擅改法条文字,但应按新术语理解和阐释。

3. 分红形式、期限与程序(第135条)

  • 形式:股息以现金、公司股份或其他资产按章程支付(第135条第3款);现金须为越南盾——不得以外币分红;
  • 期限:自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06个月内付清(注意:自会议结束日起算,不是会计年度终了日或公司盈利之日);
  • 程序:董事会编制股东名单,确定股息水平、期限和形式,不晚于每次支付前30天;支付通知不晚于支付前15天送达股东(第135条第4款);
  • 期间转让:在编制名单之日至支付日之间转让股份的,转让人领取股息(第135条第5款);
  • 股份分红:以股份支付股息无需办理发售手续;公司在10天内登记相应的注册资本增加(第135条第6款)。

4. 已宣布但未支付股息:股东怎么办?

自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06个月后,公司有能力支付仍不支付的,股东可:

  • (一)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建议、投诉;
  • (二)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并加计迟延利息(《民法典》第357条:约定利率最高20%/年;未约定的为10%/年);
  •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团体要求监事会检查(第115条第2款)。

诉讼时效:3年(《民法典》第429条)。公司内部纠纷属法院管辖(商事纠纷),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92/2015/QH13)。

5. 对分红决议合法性的争议

例如:累计亏损未弥补即分红、超出留存收益分红,或股东大会会议程序瑕疵。此时,持股5%以上的股东团体可依第151条在收到决议之日起90天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决议(包括分红决议)。

股东之间的纠纷——如大股东通过股份分红决议稀释小股东,或故意不分红迫使小股东转让股份——可结合撤销决议(第151条)与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诉讼。

6. 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单独规则

根据《企业法》第68条,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仅在以下情形可分配利润:经营盈利、已履行纳税及其他财务义务、分配后仍能清偿到期债务。违规分配的,成员须返还已受领的款项、财产(第69条)。

7. 税务提示:适用前核对现行文本

股息税务取决于受领主体(个人或企业)及支付形式(现金或股份),代扣代缴机制各不相同。2025–2026年间税收规定变化较大;在计算具体纳税义务前,应直接核对现行有效文本,而非套用二手来源的数字。

常见问题

股东可以随时要求公司分红吗?
不可以。股息按股东大会决定的水平领取(第115条第1款b项);无决议且不满足3项条件(第135条第2款)时,不产生应付款项。

股息按营业收入计算对吗?
不对。股息按已实现税后利润计算,从留存收益中提取。

06个月支付期限从何时起算?
自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第135条第4款)。

有累计亏损的公司可以分红吗?
不可以。第135条第2款(二)要求先足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现金股息可以用外币支付吗?
不可以。第135条第3款规定现金须为越南盾。

引用来源

  • 2020年《企业法》(59/2020/QH14)(2021年1月1日生效;经03/2022/QH15号法律及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5年7月1日生效):第4条第5款(股息定义——”税后利润”)、第115条第1款b项及第2款、第135条(股息支付)、第151条(撤销决议)、第68–69条(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
  • 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第357条(迟延利息)、第429条(3年时效);
  • 2015年《民事诉讼法》(92/2015/QH13)——公司内部纠纷管辖。

结论

股息纠纷围绕三个问题:公司是否满足3项分红条件、股东大会是否已决定分配方案、支付程序是否合法。股东应掌握关键时间点——支付06个月、编制名单30天、通知15天、请求撤销90天——及时维护权利,而不是让纠纷拖延侵蚀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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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内容由AI起草,已经FLAT律师事务所FLAW AI Legal Council质检后送审发布;并非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调整,适用前请核对现行法律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