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后利润汇出境外:条件、程序、税务与外汇(DICA)
标题与导语
外国投资者将利润从越南企业汇出境外,必须同时遵守三层规则:税务、外汇和投资资本管理。一般原则是,税后利润通过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汇出境外;依法必须关闭DICA的情形下,投资者可以使用本人在获准银行开立的外币或越南盾结算账户购买外汇,将投资资本和合法收入汇出境外(06/2019/TT-NHNN号通知第9条第2款)。本文梳理利润汇出的条件、税务通知程序、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税务处理以及适用的外汇管理原则。
利润汇出的条件
1. 合法的税后利润,且无累计亏损。只有在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方可汇出境外。若企业在某一财政年度按会计法规仍存在累计亏损,则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年度在企业履行对越南国家财政义务后剩余利润中分得的部分汇出境外(186/2010/TT-BTC号通知第3条第3款)。如仍有累计亏损,企业须先行弥补亏损,只有剩余利润方可分配和汇出。
2. 汇出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外国投资者直接或授权其参与投资的企业,按本通知所附表格办理境外利润汇出申报,报送至直接管理该企业的税务机关,须在实际汇出利润前至少提前07个工作日(186/2010/TT-BTC号通知第5条)。这是一项申报义务;186/2010号通知并未设立税务机关在07天窗口内"审查、批准"申报材料的机制。
3. 通过合法的外汇管理渠道汇出。原则上通过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汇出;依法必须关闭DICA的情形(见"汇款渠道"一节),则通过投资者本人在获准银行的结算账户办理。
4. 越南企业已履行完毕财务义务。企业已按规定向国家预算足额缴纳各项税款,提交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利润汇出的时点
财政年度结束后汇出。根据186/2010/TT-BTC号通知,外国投资者可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企业按越南法律履行完毕财务义务后,将利润汇出境外(企业的财政年度按阳历年或会计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年度确定)。
在越南终止直接投资活动时。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终止直接投资活动时,在按越南法律履行完毕财务义务后,可将其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注意:如果企业或投资项目在股权转让后继续存续,将全部出资/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并不等同于终止直接投资活动——这属于所有权变更,而非项目终止;须对照具体法律文件判断。
汇款渠道与外汇管理(DICA)
一般原则:通过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根据越南外国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与直接投资活动有关的一切收支——包括投资资本汇入、投资本金、利润及其他合法收入的汇出——均通过在获准银行开立的直接投资资本账户办理(06/2019/TT-NHNN号通知)。
例外:依法必须关闭DICA的情形。企业因解散、破产、终止存续,或因投资项目转让导致原登记法人主体变更而必须关闭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的,投资者可以使用本人在获准银行开立的外币或越南盾结算账户购买外汇,将投资资本和合法收入汇出境外(06/2019/TT-NHNN号通知第9条第2款)。
越南盾收入。对于合法的越南盾收入,投资者可以使用本人在获准银行的越南盾结算账户,以电汇方式购买外汇汇出境外(06/2019/TT-NHNN号通知第7条第2款c项)。须正确理解其法律实质:越南盾并非"直接"汇出境外;投资者是用越南盾资金购买外汇,再将该外汇汇出境外。
上位法框架。《外汇法令》(经06/2013/UBTVQH13号法令修订)第11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参与经营合作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在一家获准信贷机构开立直接投资资本账户;出资、投资本金、利润及其他合法收入的汇出必须通过该账户办理。收入为越南盾、希望汇出境外的,可在获准信贷机构购买外汇。
向外国投资者汇出利润的税务处理
投资者为机构。越南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后(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向外国机构投资者汇出股息、利润,支付企业不产生额外的源泉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在具体个案中曾如此指导:胡志明市税务局2015年5月26日第4203/CT-TTHT号公文(答复西贡建材股份公司)明确,企业当年盈利、已向国家预算足额履行各项纳税义务、提交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向外国企业汇出股息时,公司……向外国企业汇出股息时无需扣缴税款"。注意:这是针对具体个案的指导性公文,并非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适用前须对照实际情况及相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如有)逐案判断。
投资者为个人。个人的资本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分得利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26年7月1日起,109/2025/QH15号《个人所得税法》已生效;根据第12条,居民个人资本投资所得的应纳税额为应税所得额乘以(x)5%税率。因此,不能笼统地断言所有利润汇出都"不再扣缴任何税款"——税务处理取决于接受利润的投资者是机构还是个人。
不得错用优惠税率。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的15%/17%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于年营业收入低于规定门槛的企业)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规定,不能作为判断向外国投资者汇出利润时纳税义务的依据。
特殊情形
项目终止、解散、破产。企业因解散、破产、终止存续,或因投资项目转让导致原登记法人主体变更而必须关闭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的,在向越南国家履行完毕全部财务义务后,通过投资者本人在获准银行的外币或越南盾结算账户,将投资资本和合法收入汇出境外(06/2019/TT-NHNN号通知第9条第2款)。
未分配利润。企业留存用于再投资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在作出股息/利润分配决议之前,不属于利润汇出程序的对象。
股权/出资转让。出资转让是所有权变更交易;转让后企业/项目继续存续的,不适用关于终止投资活动的规定。资本转让所得的税务和程序适用税法的专门规定。
实务提示
1. 备齐汇算清缴材料。申报利润汇出前,企业应完成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以及证明已足额缴纳各项税款的凭证。
2. 按时、按表申报。利润汇出申报按186/2010/TT-BTC号通知(签署日期2010年11月18日)所附表格办理,须在汇出前至少07个工作日报送直接管理企业的税务机关(第5条)。不要误解为"审批"程序,也不要以为税务机关会在07天内"审查、批准"。
3. 及早与银行确认DICA安排。与开立DICA的获准银行确认额度、购汇程序和所需单证,收入为越南盾时尤其如此。
4. 明确利润接受方性质。确定投资者是机构还是个人,以适用正确的税务处理:机构——对照第4203/CT-TTHT号公文的指导;个人——按109/2025/QH15号《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缴纳5%个人所得税。
常见问题
1. 越南盾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吗? 不可以。越南盾收入必须在获准银行/信贷机构购买外汇,然后以电汇方式将外汇汇出境外(06/2019/TT-NHNN号通知第7条第2款c项;经2013年修订的《外汇法令》第11条)。
2. 所有利润汇出都必须经过DICA吗? 一般原则是的(06/2019/TT-NHNN号通知)。例外:企业因解散、破产、终止存续,或因项目转让导致原登记法人主体变更而必须关闭DICA的,投资者可以使用本人在获准银行的外币或越南盾结算账户办理(06/2019/TT-NHNN号通知第9条第2款)。
3. 税务机关会在07天内"审查、批准"申报材料吗? 不会。186/2010/TT-BTC号通知第5条仅规定至少提前07个工作日申报;该通知并未设立税务机关在此窗口内审查或批准的机制。
4. 向外国投资者汇出利润需要扣缴税款吗? 取决于接受方。投资者为机构:企业已履行完毕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在具体个案中曾指导公司向外国企业汇出股息时无需扣缴税款(胡志明市税务局2015年5月26日第4203/CT-TTHT号公文)。投资者为个人:资本投资所得按109/2025/QH15号《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缴纳5%个人所得税(2026年7月1日生效)。
5. 存在累计亏损的企业可以汇出利润吗? 不可以——按会计法规仍存在累计亏损的财政年度的利润不得汇出(186/2010/TT-BTC号通知第3条第3款)。须先弥补亏损。
6. 186/2010/TT-BTC号通知何时发布?是否仍然有效? 该通知签署于2010年11月18日。其现行有效状态建议对照官方来源(公报/现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核实后再作为唯一依据援引——本文系根据该通知已公开发布的内容进行援引。
法律依据
- 财政部2010年11月18日186/2010/TT-BTC号通知,指导外国组织、个人将在越南直接投资所得利润汇出境外——第3条第3款(累计亏损条件)、第5条(至少提前07个工作日申报)
- 越南国家银行2019年6月26日06/2019/TT-NHNN号通知,指导越南外国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第7条第2款(电汇购汇)、第9条第2款(关闭DICA时的例外)
- 《外汇法令》(经06/2013/UBTVQH13号法令修订)——第11条(直接投资资本账户;越南盾收入在获准信贷机构购汇)
- 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11条——保障投资者向境外转移资产的权利(投资资本、投资清算款;经营投资活动所得;其他合法所有的资金和财产),以向越南国家履行完毕财务义务为前提
- 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企业所得税税率
- 109/2025/QH15号《个人所得税法》(2026年7月1日生效)第12条——居民个人资本投资所得5%税率
- 胡志明市税务局2015年5月26日第4203/CT-TTHT号公文——具体个案指导:履行完毕纳税义务后向外国企业汇出股息无需扣缴税款
核查说明
- 已对照原文核查:186/2010/TT-BTC号通知第3条第3款、第5条(签署日期2010年11月18日);06/2019/TT-NHNN号通知第7条第2款、第9条第2款;经2013年修订的《外汇法令》第11条;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109/2025/QH15号《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2026年7月1日生效);第4203/CT-TTHT号公文(2015年5月26日)全文
- 尚未经官方来源确切核实:186/2010/TT-BTC号通知的现行有效状态;第1447/CT-TTHT号公文因未能通过2026年9月27日的公开检索找到完整文本(发布日期、发布机关、原文摘录),已从本文依据中删除
核对清单
- [ ] 确认利润已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无累计亏损(186/2010号通知第3条第3款)
- [ ] 完成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 [ ] 至少提前07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报送利润汇出申报(186/2010号通知第5条);注意这是申报义务,而非审批程序
- [ ] 确定汇款渠道:一般原则通过DICA;DICA依法关闭时适用06/2019号通知第9条第2款的例外
- [ ] 确定利润接受方性质(机构/个人)以适用正确的税务处理:机构——对照第4203/CT-TTHT号公文的指导;个人——按109/2025/QH15号法第12条缴纳5%个人所得税
- [ ] 越南盾收入:与获准银行落实购汇并电汇出境的安排
- [ ] 完整保存档案和单证,以备日后检查、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