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越南企业境外投资: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的办理程序

Minh họa thủ tục cấp Giấy chứng nhận đăng ký đầu tư ra nước ngoài năm 2026

越南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开设分支机构、注资或购买股份——这统称为境外投资,从项目还在纸面上时就直接受越南法律管辖。我们在境外投资交易中见到的最常见错误是:企业先把钱汇出去,再补办证书——结果银行因缺少文件拒绝放款。

本文介绍最新法律框架下的境外投资程序: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和第103/2026号政令(2026年4月3日起生效),以及财政部第38/2026号通知的表格体系。

目录

1. 境外投资有哪些形式? {#s1}

根据投资法,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资产转移到境外,以经营为目的开展投资活动。实践中最常见的形式包括:

  • 在境外设立经济组织(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
  • 向境外经济组织注资、购买股份或出资份额;
  • 在境外履行建设合同、PPP合同;
  • 接受境外投资委托。

注意第103/2026号政令不适用的两种例外:(1)通过买卖证券、有价证券,或通过境外证券投资基金、其他金融中介机构进行境外投资;(2)在油气领域的境外投资。

2. 何时需要申领证书——何时只需外汇登记? {#s2}

这是决定整个程序路径的关键点。第103/2026号政令划了明确分界线:

标准须申领证书只需外汇交易登记
境外投资金额70亿越盾以上低于70亿越盾
行业属于有条件境外投资行业不属于有条件行业

财政部是负责对须申领证书的项目核发、变更、终止证书的机关。特别提示:

  • 投资金额达16,000亿越盾以上或申请适用特殊支持机制的项目:财政部必须先报总理批准,才能核发或变更证书;
  • 小项目(低于70亿越盾、不属于有条件行业):投资者按外汇管理法律办理外汇交易登记——这是资金合法汇出的前提,不是"免手续"。

3. 证书核发条件 {#s3}

第103/2026号政令列出5个硬性条件:

  1. 符合境外投资原则(投资法第38条);
  2. 不属于禁止境外投资行业(第40条),满足有条件行业要求(第41条);
  3. 有境外投资决定(符合政令第15条规定的投资者所有者或有权机构的决定);
  4. 有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义务履行完毕确认文件——确认文件的出具时间不超过提交申请之日前3个月;
  5. 申请材料合法齐全。

第4个条件是最容易卡住的地方:有欠税未处理,或正处于税务稽查范围的企业,很难拿到确认文件。建议在提交申请之前先把税务义务处理完毕。

4. 申请材料:5个必备要件 {#s4}

  1. 境外投资登记文书(表格I.1,第38/2026号通知附录一)——所有申请证书的材料都适用;
  2. 境外投资决定(表格I.7)——投资者所有者或有权机构的决定;
  3. 境外投资项目建议书(表格I.2)——须报总理批准的项目强制要求;
  4. 纳税义务履行完毕确认文件(不超过3个月);
  5. 自筹外汇来源承诺(表格I.5——已有外汇时)或信贷机构代筹外汇承诺(表格I.6——没有现成外汇时)——适用于须报总理批准的项目。

证书内容包括:项目编号、投资者、项目名称、境外经济组织名称、目标、地点、投资形式、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实施进度、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投资优惠与支持(如有)——依据第103/2026号政令第17条。

5. 从提交材料到领取证书的4个步骤 {#s5}

第一步——内部准备。按权限作出境外投资决定;取得纳税义务履行完毕确认;按第38/2026号通知的表格准备材料。

第二步——提交材料。通过国家投资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并按要求提交纸质件。受理机关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三步——审核。财政部审核项目内容、投资条件和投资者能力。对于16,000亿越盾以上或申请适用特殊机制的项目:多出一轮报总理审批。

第四步——核发证书。证书按表格II.1(第38/2026号通知附录二)核发,依据为投资法143/2025、第103/2026号政令和第38/2026号通知。

6. 第38/2026号通知表格体系 {#s6}

财政部第38/2026号通知(2026年3月31日颁布)规定了两组表格:

附录一——供投资者使用(表格I.1–I.13):

表格文书名称适用
I.1境外投资登记文书所有申请证书的材料
I.2境外投资项目建议书须报总理批准的项目
I.3变更证书申请文书证书变更材料
I.4境外投资活动情况报告变更、终止材料
I.5自筹外汇来源承诺须报总理批准的项目
I.6信贷机构代筹外汇承诺须报总理批准的项目
I.7境外投资决定所有申请证书的材料
I.8变更境外投资活动决定证书变更材料
I.9终止境外投资活动决定证书终止材料
I.10在境外实施投资活动通知实施后的报告
I.11延长境外投资项目利润汇回越南期限通知利润汇回延期
I.12终止证书效力申请文书证书终止材料
I.13补发证书申请文书证书补发材料

附录二——供国家机关使用:表格II.1为境外投资登记证书(首次核发)。

7. 取证后的义务:报告与利润汇回 {#s7}

证书不是"一次性通行证"。投资者须持续履行以下义务:

  • 定期报告境外投资活动情况(表格I.4);
  • 通知在境外实施投资活动情况(表格I.10);
  • 按期将利润汇回越南;申请延期须按I.11表格通知;
  • 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变更证书(表格I.3、决定I.8);经总理批准的项目,某些变更情形无需再报总理(同一国家/地区内变更地点;首次增资不超过10%;将项目利润再投资于本项目;减资以汇回资金);
  • 项目终止时终止证书效力(表格I.12、决定I.9),并办理外汇交易登记以汇回资金。

8. 常见错误及防范 {#s8}

  1. 先汇款、后办证——银行无法放款,资金须退回重来。务必先取得证书再汇出资金。
  2. 表格错误——材料在受理环节被退回。提交前先对照第38/2026号通知附录一。
  3. 税务确认过期(超过3个月)——须重新开具,浪费时间。最后再办税务确认,等其他文件齐全后再去。
  4. 误读70亿越盾门槛——50亿越盾的项目若属于有条件行业,仍须申领证书。
  5. 忘记取证后的报告义务——可能导致证书被撤销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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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faq}

问:境外投资金额50亿越盾需要申领证书吗?

答:不需要,前提是该项目不属于有条件境外投资行业。根据第103/2026号政令第18条,投资金额低于70亿越盾且不属于有条件行业的项目,投资者只需向获准银行办理外汇交易登记,无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证书手续。

问: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由哪个机关核发?

答:财政部是负责核发、变更、终止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的机关。申请材料通过国家投资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对于投资金额达16,000亿越盾以上或申请适用特殊机制的项目,财政部须先报总理批准。

问:在越南的外商投资企业向第三国再投资需要申领证书吗?

答:需要,只要达到金额门槛并属于第103/2026号政令的适用范围——包括以经营为目的在境外投资的越南组织和个人,也包括在越南的外商投资企业向第三国再投资;但特殊情形除外(通过境外投资基金买卖证券;在油气领域投资)。

问:税务确认文件超过3个月有效期怎么办?

答: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义务履行完毕确认文件,截至申请材料提交之日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在材料被受理前过期,投资者需要重新开具。因此建议最后再办税务确认,等其他材料准备齐全后再去开。

问:取得证书后,企业有哪些报告义务?

答:投资者有义务定期报告境外投资活动情况(2026年第38号通知附录一I.4表格)、通知在境外实施投资活动情况(I.10表格)、按期将利润汇回越南(申请延长期限须按I.11表格通知)、在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变更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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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代替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每个法律问题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材料和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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