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开设分支机构、注资或购买股份——这统称为境外投资,从项目还在纸面上时就直接受越南法律管辖。我们在境外投资交易中见到的最常见错误是:企业先把钱汇出去,再补办证书——结果银行因缺少文件拒绝放款。
本文介绍最新法律框架下的境外投资程序: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和第103/2026号政令(2026年4月3日起生效),以及财政部第38/2026号通知的表格体系。
目录
- 1. 境外投资有哪些形式?
- 2. 何时需要申领证书——何时只需外汇登记?
- 3. 证书核发条件
- 4. 申请材料:5个必备要件
- 5. 从提交材料到领取证书的4个步骤
- 6. 第38/2026号通知表格体系
- 7. 取证后的义务:报告与利润汇回
- 8. 常见错误及防范
- 问答
1. 境外投资有哪些形式? {#s1}
根据投资法,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资产转移到境外,以经营为目的开展投资活动。实践中最常见的形式包括:
- 在境外设立经济组织(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
- 向境外经济组织注资、购买股份或出资份额;
- 在境外履行建设合同、PPP合同;
- 接受境外投资委托。
注意第103/2026号政令不适用的两种例外:(1)通过买卖证券、有价证券,或通过境外证券投资基金、其他金融中介机构进行境外投资;(2)在油气领域的境外投资。
2. 何时需要申领证书——何时只需外汇登记? {#s2}
这是决定整个程序路径的关键点。第103/2026号政令划了明确分界线:
| 标准 | 须申领证书 | 只需外汇交易登记 |
|---|---|---|
| 境外投资金额 | 70亿越盾以上 | 低于70亿越盾 |
| 行业 | 属于有条件境外投资行业 | 不属于有条件行业 |
财政部是负责对须申领证书的项目核发、变更、终止证书的机关。特别提示:
- 投资金额达16,000亿越盾以上或申请适用特殊支持机制的项目:财政部必须先报总理批准,才能核发或变更证书;
- 小项目(低于70亿越盾、不属于有条件行业):投资者按外汇管理法律办理外汇交易登记——这是资金合法汇出的前提,不是"免手续"。
3. 证书核发条件 {#s3}
第103/2026号政令列出5个硬性条件:
- 符合境外投资原则(投资法第38条);
- 不属于禁止境外投资行业(第40条),满足有条件行业要求(第41条);
- 有境外投资决定(符合政令第15条规定的投资者所有者或有权机构的决定);
- 有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义务履行完毕确认文件——确认文件的出具时间不超过提交申请之日前3个月;
- 申请材料合法齐全。
第4个条件是最容易卡住的地方:有欠税未处理,或正处于税务稽查范围的企业,很难拿到确认文件。建议在提交申请之前先把税务义务处理完毕。
4. 申请材料:5个必备要件 {#s4}
- 境外投资登记文书(表格I.1,第38/2026号通知附录一)——所有申请证书的材料都适用;
- 境外投资决定(表格I.7)——投资者所有者或有权机构的决定;
- 境外投资项目建议书(表格I.2)——须报总理批准的项目强制要求;
- 纳税义务履行完毕确认文件(不超过3个月);
- 自筹外汇来源承诺(表格I.5——已有外汇时)或信贷机构代筹外汇承诺(表格I.6——没有现成外汇时)——适用于须报总理批准的项目。
证书内容包括:项目编号、投资者、项目名称、境外经济组织名称、目标、地点、投资形式、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实施进度、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投资优惠与支持(如有)——依据第103/2026号政令第17条。
5. 从提交材料到领取证书的4个步骤 {#s5}
第一步——内部准备。按权限作出境外投资决定;取得纳税义务履行完毕确认;按第38/2026号通知的表格准备材料。
第二步——提交材料。通过国家投资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并按要求提交纸质件。受理机关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三步——审核。财政部审核项目内容、投资条件和投资者能力。对于16,000亿越盾以上或申请适用特殊机制的项目:多出一轮报总理审批。
第四步——核发证书。证书按表格II.1(第38/2026号通知附录二)核发,依据为投资法143/2025、第103/2026号政令和第38/2026号通知。
6. 第38/2026号通知表格体系 {#s6}
财政部第38/2026号通知(2026年3月31日颁布)规定了两组表格:
附录一——供投资者使用(表格I.1–I.13):
| 表格 | 文书名称 | 适用 |
|---|---|---|
| I.1 | 境外投资登记文书 | 所有申请证书的材料 |
| I.2 | 境外投资项目建议书 | 须报总理批准的项目 |
| I.3 | 变更证书申请文书 | 证书变更材料 |
| I.4 | 境外投资活动情况报告 | 变更、终止材料 |
| I.5 | 自筹外汇来源承诺 | 须报总理批准的项目 |
| I.6 | 信贷机构代筹外汇承诺 | 须报总理批准的项目 |
| I.7 | 境外投资决定 | 所有申请证书的材料 |
| I.8 | 变更境外投资活动决定 | 证书变更材料 |
| I.9 | 终止境外投资活动决定 | 证书终止材料 |
| I.10 | 在境外实施投资活动通知 | 实施后的报告 |
| I.11 | 延长境外投资项目利润汇回越南期限通知 | 利润汇回延期 |
| I.12 | 终止证书效力申请文书 | 证书终止材料 |
| I.13 | 补发证书申请文书 | 证书补发材料 |
附录二——供国家机关使用:表格II.1为境外投资登记证书(首次核发)。
7. 取证后的义务:报告与利润汇回 {#s7}
证书不是"一次性通行证"。投资者须持续履行以下义务:
- 定期报告境外投资活动情况(表格I.4);
- 通知在境外实施投资活动情况(表格I.10);
- 按期将利润汇回越南;申请延期须按I.11表格通知;
- 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变更证书(表格I.3、决定I.8);经总理批准的项目,某些变更情形无需再报总理(同一国家/地区内变更地点;首次增资不超过10%;将项目利润再投资于本项目;减资以汇回资金);
- 项目终止时终止证书效力(表格I.12、决定I.9),并办理外汇交易登记以汇回资金。
8. 常见错误及防范 {#s8}
- 先汇款、后办证——银行无法放款,资金须退回重来。务必先取得证书再汇出资金。
- 表格错误——材料在受理环节被退回。提交前先对照第38/2026号通知附录一。
- 税务确认过期(超过3个月)——须重新开具,浪费时间。最后再办税务确认,等其他文件齐全后再去。
- 误读70亿越盾门槛——50亿越盾的项目若属于有条件行业,仍须申领证书。
- 忘记取证后的报告义务——可能导致证书被撤销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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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faq}
问:境外投资金额50亿越盾需要申领证书吗?
答:不需要,前提是该项目不属于有条件境外投资行业。根据第103/2026号政令第18条,投资金额低于70亿越盾且不属于有条件行业的项目,投资者只需向获准银行办理外汇交易登记,无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证书手续。
问: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由哪个机关核发?
答:财政部是负责核发、变更、终止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的机关。申请材料通过国家投资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对于投资金额达16,000亿越盾以上或申请适用特殊机制的项目,财政部须先报总理批准。
问:在越南的外商投资企业向第三国再投资需要申领证书吗?
答:需要,只要达到金额门槛并属于第103/2026号政令的适用范围——包括以经营为目的在境外投资的越南组织和个人,也包括在越南的外商投资企业向第三国再投资;但特殊情形除外(通过境外投资基金买卖证券;在油气领域投资)。
问:税务确认文件超过3个月有效期怎么办?
答: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义务履行完毕确认文件,截至申请材料提交之日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在材料被受理前过期,投资者需要重新开具。因此建议最后再办税务确认,等其他材料准备齐全后再去开。
问:取得证书后,企业有哪些报告义务?
答:投资者有义务定期报告境外投资活动情况(2026年第38号通知附录一I.4表格)、通知在境外实施投资活动情况(I.10表格)、按期将利润汇回越南(申请延长期限须按I.11表格通知)、在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变更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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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代替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每个法律问题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材料和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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