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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初创公司SAFE协议:外国投资者能用吗?

SAFE(未来股权简单协议)是硅谷的标准融资工具:投资者今天出钱,换得在下一轮定价融资时转换为股份的承诺,附带估值上限(cap)和折扣(discount)。当外国基金把这一模板带入越南初创公司时,会遇到一个不舒服的事实:越南整套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承认“未来股份权利”是可登记的资产。因此,SAFE在越南既不违法,也没有框架支撑——它是一份纯民事合同,面对一串它自己无法完成的强制程序(增资、投资登记、行业持股上限)。本文说明SAFE在越南框架下到底能“跑”多远、转换事件的瓶颈在哪里,以及越南律师通常用来替代原模板的结构。

SAFE没有法律住所:不是股份、不是贷款、无处登记

在越南法律下,把资金投入企业的人只能站在法律承认的地位上:完成出资程序并被登记后的股东或成员;贷款合同下的债权人;或依《企业法》第59/2020号和证券法由股份公司发行的债券持有人。SAFE持有人在转换前不属于这三者中的任何一个:他们不在股东名册上,没有表决权,没有债权人那样的还款请求权(SAFE本质上不可退还),他们的转换承诺不被记录在任何登记系统中——企业登记证书只记录已缴注册资本,章程和股东名册只记录已是股东的人。一切顺利时没人注意到差别;当发生争议或企业进入《企业复苏与破产法》第142/2025/QH15号下的复苏、破产程序时,SAFE持有人站在最弱的位置:既不是债权清楚确立的债权人,也不是权益受保护的股东。这就是为什么“SAFE合法吗”的答案必须是两面的:签署这样一份民事承诺不被禁止,但它并不创设投资者以为它创设的权利——该权利只在转换事件完成全部程序时出现,而程序可能在最后一步被卡住。

转换瓶颈与两种可行的替代结构

SAFE的转换事件——按锁定价格向投资者发行新股——在越南是一串真实程序:公司必须经成员委员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登记注册资本变更;并且由于受让方是外国投资者,该交易同时是《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下的出资或购股投资形式——必须遵守任何有条件行业的持股上限(一家有业务线属于有条件行业的科技初创公司可能正卡在这个上限上),且当企业在敏感区域持有土地时须取得购股批准。若初创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要再加一层:没有“股份”可转换,投资者取得的是出资份额,所有比例都必须重新换算。因此估值上限和折扣只是合同里的经济数字——它们本身并不保证转换日会有任何股份存在给投资者。

越南实务通常以两种有框架支撑的结构之一替代原版SAFE。第一种是可转换贷款:一份真实的贷款协议(有明确的还款请求权,在事情失败时保护投资者),加上一项在下一轮把债务按与SAFE等同的上限和折扣转换为出资或股份的选择权;外国投资者向越南企业提供的贷款是外国贷款,受借入和偿还外债的外汇框架约束,其中中长期贷款必须向国家银行登记——这一程序必须从一开始就规划,钱到账之后无法补救。第二种是分期认股协议加股东协议:资金依一份在发行不发生时有明确退款条件的合同预付,SAFE的经济权利(上限、折扣、按比例跟投权)被翻译成创始人和公司在一份有具体赔偿条款的文件中的承诺。两种结构都比原版SAFE“不优雅”,但它们给投资者一个越南法院和登记机关能承认的地位。

把SAFE用于越南初创公司:相对原模板的五处修正

  • 承认SAFE是纯民事合同:无登记、不创设股东地位、没有债权——按这个地位为风险定价。
  • 预先核查初创公司的行业持股上限:若被上限卡住,无论合同怎么写转换都无法发生。
  • 若初创公司是有限公司,在文件本身把股份机制翻译成出资份额,或在转换轮之前变更公司类型。
  • 考虑有框架的替代:可转换贷款(中长期须登记外债)或分期认股加股东协议。
  • 写明转换失败条件:若增资或批准无法完成,资金如何处理——原模板通常在此留白。

常见问题

不立即定价的SAFE式投资在越南合法吗?

不被禁止,但没有专门的法律框架:越南的SAFE是2015年《民法典》下的一份民事协议,投资者付款换取未来转换为出资或股份的承诺。它不被记录在企业登记中,在转换前不给投资者股东地位或债权人权利,其实际效力完全取决于后来的转换事件能否完成增资和投资程序。因此越南的严肃交易通常使用有框架的变体(可转换贷款或分期认股),而不是原样套用硅谷SAFE模板。

票据何时转换为股份?

在双方在文件中定义的转换事件时——通常是下一轮定价融资(公司按确定价格向新投资者发行股份或出资时)、公司被出售时,或约定的到期日。但合同上的“何时”只是故事的一半:在那个时点,公司仍必须完成完整的越南程序链——有权公司机关的增资决定、章程修改、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对于外国投资者还要遵守《投资法》第143/2025号下的出资和购股投资条件,包括行业持股上限。转换价格把约定的上限和折扣适用于该轮的价格。

为越南初创公司使用外国合同模板有什么风险?

三个最大的风险。一,外国模板假设未来发行股份的机制是自动的,而在越南转换是一串可能被行业持股上限或缺失公司机关决定卡住的程序——原模板没有转换失败的条款。二,模板的概念(估值上限、折扣、最惠国待遇)在法律上没有对应物,发生争议时越南法院会把它们解释为普通合同承诺;SAFE持有人既没有明确的股东地位也没有债权人地位,若企业依第142/2025号法进入破产则尤其弱。三,若资金进入结构被定位为外国贷款而无人处理外债登记框架,后续资金流(偿还、转换)可能因外汇文件缺失被银行阻挡。

SAFE与越南股份公司的可转换债券有何不同?

在法律地位上不同。可转换债券是《企业法》第59/2020号承认的证券:股份公司可依股东大会决议发行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是债券债权人,在按发行条件行使转换权之前有明确的还款请求权,且私募发行还必须满足证券法关于债券发行的条件——许多早期初创公司尚不满足这些条件(在财务报表、用途和发行档案方面)。SAFE不是证券、不是债务、不经过任何发行关口;作为交换,它便宜而快速。在两者之间选择,就是在有真实合规成本的受法律承认地位,与站在一切保护系统之外的轻量合同承诺之间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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