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越南控股公司的税务:内部股息、资本转让与优惠

情景:韩国集团归集股权

韩国Hanbit集团在越南拥有两家子公司:由首尔母公司直接持有的北宁电子工厂,以及经新加坡分支持有的同奈经销公司。每年股息经两条不同渠道流出,税务管理成本不断攀升。财务团队提议在越南设立一家控股公司,先归集全部股权,再向境外分配股息。在决策前,他们需要弄清三个税务问题:内部股息是否被双重征税、股权划转进控股公司如何课税、控股公司能否享受优惠?

内部股息:在越南境内不双重征税

越南企业所得税的核心原则是:以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收入,不计入接收方的应税所得。运用到控股模式:

  • 北宁工厂和同奈经销公司按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2025年10月1日生效,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就各自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 分配给越南控股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控股层面不再征收一道企业所得税。
  • 因此,将股息归集到一个主体不会产生新的税负,还有助于集团统筹各子公司之间的现金流。

股权划转进控股公司:对增值部分课税

当Hanbit将两家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设控股公司时,这属于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资本转让行为。原则上:

  • 应税所得等于转让价格减去原始取得成本及合理转让费用。
  • 对正差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
  • 按原始出资额平价转让的,不产生差额即无需缴税,但仍须如实申报。

需要特别注意:关联方之间的转让价格必须遵守第255/2026/ND-CP号法令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第132/2020号法令和第20/2025号法令)。不合理低估以避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第108/2025/QH15号《税收征管法》重新核定。

控股公司向境外分配股息

归集完成后,控股公司向首尔母公司分配股息。根据越南现行国内税法,向境外机构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在越南不征收预提税。但投资者仍须:

  • 核查接收国(本案为韩国)的纳税义务,因为股息所得可能在母公司居住国纳税。
  • 如需适用协定征税权划分,应对照越南与韩国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利润汇出境外须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包括完税清算和审计义务。

税收优惠:控股公司能否享受?

仅从事持有资本和管理投资组合的纯控股公司,通常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为优惠与鼓励类领域或地区的新设投资项目挂钩。但有两个值得注意的例外:

  • 如果控股公司同时实施新的合格项目,如研发中心或高新技术项目,该项目所得可享受优惠。
  • 各子公司扩大投资仍可独立申请优惠,归集到控股公司名下不影响其已享受的优惠。

结论与行动建议

越南控股模式的税务优势明显:内部股息不双重征税,资本转让仅对实际增值课税,向境外分配股息在越南不征预提税。最大风险在于关联方转让的定价环节。Hanbit及类似集团应当:(1) 转让前取得独立估值;(2) 按第255/2026号法令准备完整的转让定价文档;(3) 复核与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收协定;(4) 利润汇出前完成税务清算。

常见问题

子公司向越南控股公司分配股息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不需要。以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收入不计入接收方的应税所得,控股公司无需就内部股息再缴企业所得税。

把股权划转进控股公司要缴税吗?

要。这属于资本转让,须就转让价格与成本及合理费用之间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关联方转让价格必须遵守第255/2026号法令的独立交易原则。

越南控股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分红要扣缴税款吗?

根据现行国内法,向境外机构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在越南不征收预提税。投资者仍需核查母公司居住国的税务处理并遵守外汇管理规定。

纯控股公司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通常不能,因为优惠与鼓励类领域或地区的新设投资项目挂钩。如果控股公司新增符合条件的项目,该项目所得可独立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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