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越南通过分红逐步撤资:条件、程序与税务

股息是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最平稳的撤资路径:不需要买家、不更换所有者,且流向外国企业的股息在越南不被源泉扣税。本文阐明通过派发股息逐步撤资的条件、程序和税务处理;这与通过分立、分离企业提取部分资本的主题(FDI-LC-2824)不同,后者是重组交易;也与IPO退出(EXP-2635)不同,那是一条完全不同的市场路径。

派发股息的条件:三把安全锁

《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第135条为股份公司派发股息设定了三把锁:公司已依法完成税务和其他财务义务;已按法律和章程提取公司各项基金并全额弥补以前亏损;在拟派发的股息全额支付后,公司仍能确保偿付全部到期债务和其他财产义务。有限公司向成员分配利润遵循章程以及关于利润来源和偿付能力的同等原则。实务中最常被低估的是第三把锁:在企业丧失偿付能力时派发股息,会使该分配面临被要求返还的风险,作出派发决定的人要在错误派发金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分配来源必须是经批准财务报表上的未分配税后利润,没有累积利润就没有股息,无论银行账户里有多少钱。

程序与资金汇出

程序链包括:确定派息期间的财务报表并确定可分配利润;成员理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分红决议和受领人名单;在汇款前按现行税收管理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利润汇出通知;并通过投资者在获准银行开立的直接投资资本账户汇款,附决议、财务报表和税务文件。对于股份公司,《企业法》第135条要求股息在决定股息水平的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额支付。汇款银行会核查利润来源档案和相关期间税务义务完成情况,因此税务结算档案必须在分红决议作出前准备好。

税务与股息在退出计划中的位置

在越南的税务上,分配给外国企业投资者的利润不属于源泉扣缴所得税的范围,这一政策使股息成为税负最便宜的撤资流。个人投资者依据替代《个人所得税法》第04/2007/QH12号的第109/2025/QH15号法,就资本投资收入缴纳所派股息5%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股息纯粹是利润分配:它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持股比例,也不构成估值意义上的转让事件。因此在完全退出计划中,股息的作用是先提取累积价值,减轻后续出售或解散步骤的价值基数;投资者还要核查母国对从越南收到股息的税务处理,以及两国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抵免可能,因为股息流的真实税负成本往往在接收端而不是在越南。

常见问题

分配股息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只能从未分配的税后利润中派发股息,且须先完成税务和其他财务义务、按法律和章程提取各项基金,并在派发后仍能偿付到期债务,这是《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第135条对股份公司的核心条件;有限公司通过章程和利润分配规则适用同等原则。

分配股息的程序是怎样的?

程序包括:确认财务报表和可分配利润;所有者机构或股东大会批准分配方案;编制受领人名单并在汇出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通知利润汇出;在获准银行通过投资者的资本账户汇款。股份公司的股息必须在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的法定期限内全额支付。

向外国投资者分配股息要缴纳什么税?

越南对派发给外国企业投资者的股息和利润不预提税,这是长期以来的引资政策。外国个人投资者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09/2025/QH15号就资本投资收入缴纳5%的个人所得税。母国对所收股息的税务处理是另一个问题,需结合母国税务意见和适用的税收协定核查。

是否应该用股息逐步退出而不是出售?

如果目标是在企业持续稳定盈利的同时逐步退出,股息是最便宜、最平稳的路径:不需要买家、不改变所有权、不产生转让税。但股息只能提取累积利润,不能提取资本本身,也不终结法律存在;要完全退出时,股息应是组合计划的第一步,而不是全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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