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有新加坡资本,年底需要聘请审计吗?需要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吗?”——这是几乎每位外资企业主在每个决算季都会问的问题。答案很明确:年度财务报表的独立审计是强制性的,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而内部审计对私营外资企业不是强制性的(除非同时是上市公司)。这两种审计在性质、执行主体和处罚上都不同——不要混淆。
1. 独立审计:外资企业强制,不区分外资比例
强制对象(《独立审计法》67/2011/QH12第37条第1款a项——按17/VBHN-VPQH 2025年合并文本引用;67/2011号法律经97/2015/QH13号和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详细清单见17/2012/ND-CP号议定第15条第1款):“有外国投资资本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必须接受审计。关键点:适用于所有有外国投资资本的企业,不区分外国持股比例——外资占比10%的公司与100%外资公司同样强制。
执行主体:独立审计由审计公司或外国审计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执行——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外部方。目的是就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向第三方(税务机关、银行、投资者等)发表意见。
不执行的处罚(228/2025/ND-CP号议定第27条第3款——已对照原文;该议定2025年8月18日生效,废止41/2018/ND-CP号议定第三章):对“未对财务报表、完工项目决算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汇总财务报表及其他审计业务实施强制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处以4000–5000万越南盾罚款。注意:该金额是针对组织的;个人违规按一半处罚(228/2025/ND-CP号议定第6条第2款)。
补充说明:2026财年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按99/2025/TT-BTC号通知编制(2026年1月1日生效,替代200/2014/TT-BTC号通知)——不得引用200/2014号通知作为现行依据。
2. 内部审计:私营外资企业非强制——仅”鼓励”
05/2019/ND-CP号议定(2019年4月1日生效)第10条第1款规定了必须实施内部审计的对象——封闭式清单,仅3类:(a)上市公司;(b)国家持股超过注册资本50%的母公司(母子公司模式);(c)作为母公司的国有企业(母子公司模式)。
第10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第1款的企业仅被鼓励实施内部审计。结论:私营外资企业(非上市、无国有资本)不强制实施内部审计。
第10条第3款允许企业聘请符合条件的独立审计组织提供内部审计服务(须遵守05/2019/ND-CP号议定第5、6条的内部审计原则)。注意陷阱:即使由独立审计师执行,其本质仍是内部审计,而非独立审计——目的是为企业自身评估、咨询改进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而非向第三方就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3. 对比表
| 标准 | 独立审计 | 内部审计 |
|---|---|---|
| 外资企业是否强制? | 是——所有有外国投资资本的企业,不区分比例 | 否(私营、非上市外资企业)——仅鼓励 |
| 执行者 | 审计公司/外国审计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外部) | 企业自身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或外包 |
| 目的 | 就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向第三方发表意见 | 评估、咨询改进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
| 审计对象 | 年度财务报表(强制) | 内部控制体系、流程、合规(企业自行确定范围) |
| 不执行的处罚 | 罚款4000–5000万越南盾(组织) | 私营外资企业无处罚(非强制) |
| 上市公司是否强制? | 是(公众公司) | 是 |
依据:67/2011号法律第37条第1款a项;17/2012/ND-CP号议定第15条第1款;228/2025/ND-CP号议定第27条第3款;05/2019/ND-CP号议定第10条。
4. 外资企业财年年末时间表
- 年终结账,按99/2025/TT-BTC号通知的会计制度(2026财年起)。
- 尽早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选择经认可的审计公司——避开旺季拥堵。
- 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强制义务,不执行将被罚款4000–5000万越南盾。
- 按规定向有权机关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具体期限按《会计法》)。
建议:尽管法律只是”鼓励”,外资企业仍应主动组织内部审计(或聘请服务),在独立审计进场前及早发现控制风险——预防的成本永远低于补救的成本。
常见问题
外资占比30%的公司需要审计财务报表吗?
需要。67/2011号法律第37条第1款a项适用于所有有外国投资资本的企业,没有持股比例门槛。
不审计财务报表罚多少?
对组织处以4000–5000万越南盾罚款(228/2025/ND-CP号议定第27条第3款);个人违规按组织金额的一半处罚。
聘请审计公司做内部审计,就变成独立审计了吗?
不是。05/2019/ND-CP号议定第10条第3款允许聘请独立审计组织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其本质仍是内部审计,服务于企业内部治理。
法律依据
- 《独立审计法》67/2011/QH12(经97/2015/QH13号和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按17/VBHN-VPQH 2025年合并文本引用):第37条第1款a项。
- 17/2012/ND-CP号议定:第15条第1款(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强制审计对象)。
- 228/2025/ND-CP号议定(2025年8月18日生效;废止41/2018/ND-CP号议定第三章):第27条第3款(处罚)、第6条第2款(个人罚款为组织的一半)。注意:228/2025号议定是行政处罚议定,不规定审计对象。
- 05/2019/ND-CP号议定(2019年4月1日生效):第10条(内部审计对象)。
- 99/2025/TT-BTC号通知(2026年1月1日生效,替代200/2014/TT-BTC号通知):企业会计制度。
您的外资企业是否为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季做好准备?欢迎通过联系页面联系 FLAT Law Firm,我们将为您审查强制审计义务、选择经认可的审计机构,并完善财年年末的合规文件。
本文法律内容正在接受 FLAW AI Legal Council审核,并将在发布前提交所有人批准;并非执业律师意见,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
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