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2026年投资越南:哪些行业开放、哪些受限
对中国企业来说,2026年投资越南、行业准入依然是东南亚最值得研究的一道"开门题":电子、纺织、家具、物流、能源,项目越谈越多。但在谈税收优惠、谈厂址之前,有一个更基础、也更容易踩坑的问题——我想做的这个行业,在越南到底让不让外资做?要不要卡股比、要不要前置审批?答案藏在越南三层相互独立的法律规则里,跟咱们在国内熟悉的"负面清单"完全不是一个查法。本文把这三层门槛一次讲透,再跟中国的外资管理做个对照,帮您在立项那一步就把路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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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为什么中国投资者需要一张专门的行业地图
中国投资者去越南,脑子里装的往往是国内那套"地图":中国管外资就一张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清单之外一律国民待遇。到了越南,画风完全不同:三层相互独立、必须同时查的规则——(一)禁止投资经营的行业(2025年《投资法》第6条);(二)针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限制清单(2025年《投资法》第8条+第96/2026/ND-CP号政令附录一);(三)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的有条件经营行业(2025年《投资法》第7条+第66.17/2026/NQ-CP号决议的142个行业清单,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有效)。背后还有第四层看不见的:越南的WTO和自贸协定承诺,它决定了第二层里"条件"到底是什么。
先说清楚本文和"中国业务"栏目另外两篇的关系,避免重复:T-046比的是中越企业所得税优惠(回答"工厂设在哪税更低");T-042是142个有条件经营行业的查询指南(不分内资外资)。本文回答的是更靠前、也更中国投资者视角的问题:我的行业在越南能不能投、受什么限制?
2. 总览对比:越南 vs 中国
| 对比维度 | 越南 | 中国 | 实务含义 |
|---|---|---|---|
| 外资准入的法律框架 | 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2026年3月1日施行):第5条第1款确立"法无禁止即可投";第8条确立国民待遇原则+政府公布限制清单;第96/2026/ND-CP号政令(2026年3月31日)发布附录一 | 《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4条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 越南是"多层文件"(法律+政令+国际承诺);中国是"一部框架法+一张清单",结构更集中 |
| 清单机制 | 三层独立清单:(1)11类禁止——第6条;(2)准入限制清单:A部分23个不得准入+B部分62个有条件准入——第96/2026号政令附录一;(3)142个有条件经营行业(所有投资者适用)——第66.17号决议(2026年7月1日—2027年2月28日) | 全国统一负面清单:2024年版共29条(禁止类+限制类);清单之外即国民待遇(第28条) | 中国投资者要改掉"查一张清单"的习惯:在越南没有"一张清单走天下",三层都得查 |
| 绝对禁止的行业 | 2025年《投资法》第6条:11类(a—l)——毒品;化学品/矿产品(附录一、二);野生动植物标本;卖淫;人口及人体组织器官买卖;人类无性生殖;烟花爆竹;讨债服务;国家宝物买卖;文物古物出口;电子烟/加热烟(后三类为2025年新法新增) | 负面清单"禁止类":新闻机构、出版、广播电视、义务教育等 | 越南的禁止类偏向危险品、违禁品;中国的偏向意识形态、文化、教育 |
| 限制类/有条件准入行业 | 第96/2026号政令附录一B部分:62个——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广告、教育、各类运输、赌场/博彩、房地产经营、法律服务、货物买卖(分销)、旅游、健康服务等;准入条件分五类(第8条第3款):股比、投资形式、经营范围、投资者能力/合作方、法律或条约规定的其他条件 | 2024年版负面清单"限制类":如增值电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中方控股)、医疗机构(合资合作)等 | 越南是"列行业名+条件散见于单行法和WTO承诺";中国是条件直接写进清单条目里 |
| 外资股比 | 原则:清单之外不设限。标志性例子:零售分销——WTO承诺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100%外资 | 逐条写在负面清单里;清单之外不设限 | 中国投资者注意:越南的"100%"要连着程序条件一起读(比如零售的ENT,见3.3) |
| 投资手续 | 投资项目核准(如属第24条情形)→投资登记证(IRC)→企业登记证(ERC)。新法亮点:第19条第2款允许外国投资者先设企业、后办IRC(但设立时仍须满足第8条市场准入条件) | 以备案为主+投资信息报告(第34条),重心已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 越南仍是"逐个项目发证"的前置审批思维;中国进来之后轻得多 |
| 国家安全审查 | 第5条第3款:危害或可能危害国防、国家安全的,可被暂停、终止;第21条第2款:入股/并购须保障国防安全,并遵守岛屿、边境、沿海地区土地特殊规定 | 《外商投资法》第35条: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2020年《办法》列明审查领域:军工、重要农产品/能源资源、基础设施、运输、文化、信息技术、重要金融、关键技术 | 两国都有"安全阀",但中国做成了独立审查程序,越南是嵌在具体条件里 |
| 2024—2026年开放趋势 | 第66.17号决议把有条件清单从198砍到142个(2026年7月1日—2027年2月28日);2025年《投资法》第7条首次设"前置许可清单"和"转事后监管清单"双轨;第24/2026/QH16号法律(2026年8月24日通过)修改第6条并颁布新附录四:第6条m项(禁止经营供人直接吸入的N2O)2027年1月1日施行;新附录四137个行业(从198削减)2027年3月1日施行,紧接第66.17号决议2027年2月28日失效之后 | 2024年版负面清单:29条,制造业限制全部清零;2025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1679条(2026年2月1日施行) | 都在开门,但越南的开法是"砍有条件清单",中国的开法是"缩负面清单" |
3. 逐项深剖
3.1 越南的三层门槛——查错顺序,结论全错
最让中国投资者犯晕的一点:越南没有负面清单那样"一张表"。正确查法是按"从硬到软"过三遍:
第一层——绝对禁止(2025年《投资法》第6条)。11类行业,内外资一律禁入。相比2020年《投资法》的8类,2025年新法加了3类:国家宝物买卖、文物古物出口、电子烟/加热烟。做特殊商品贸易的中国企业要特别留意这三类新增。
第二层——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限制(第8条+第96/2026/ND-CP号政令附录一)。这一层只针对外资,也是中国投资者最容易漏查的一层。附录一分A部分:23个外国投资者不得准入的行业(新闻及新闻采集;调查与安保服务;司法行政服务——含公证、拍卖、执达;对外劳务合作;公共邮政;转口贸易;暂时进口复出口;工业产权代理等)和B部分:62个有条件准入的行业(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广告;教育;各类运输;赌场/博彩;房地产经营;法律服务;货物买卖即分销;旅游;健康服务等)。2026年3月31日起的新变化:"外国承包商的建筑活动"被补进B部分,直接影响在越南承建厂房、园区的中国总包企业(详见3.4)。
第8条第1款的原则写得很明白:限制清单之外,外国投资者适用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条件。换句话说,越南默认是"开门"的——但这个"开"必须拿清单验证过,不能靠猜。
第三层——有条件经营行业(第7条+第66.17号决议)。这一层内外资一视同仁。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期间,适用的是第66.17/2026/NQ-CP号决议附带的142个行业清单(2025年《投资法》附录四原有198个),且按该决议第6条第3款,决议与相关文件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决议。具体查法见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的有条件经营行业一文。
三层相互独立、效力叠加:一个行业可能同时落在B部分(准入受限)和142清单(有条件经营)里——电信、赌场、房地产经营就是例子。两层的条件都要满足。
3.2 开放的行业:制造业是中国投资者的最大"绿区"
先说好消息:工业制造总体上不在市场准入限制清单里。电子、纺织、制鞋、家具、机械、零部件——中国投资者可以设100%外资企业,条件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第8条第1款)。这也是制造业资本持续从中国流入越南的结构性原因,详见从中国向越南转移工厂。
2025年《投资法》还有一个利好:第19条第2款允许外国投资者先设立经济组织、后办理IRC签发/变更手续——比2020年《投资法》(先有项目才能设公司)进场快得多。但要注意限定语:设立时仍须满足第8条的市场准入条件,"先设后办"不等于"不用查"。
投资优惠(税收、土地、扶持)是另一道题——"让投"不等于"给优惠",别混为一谈。见越南外资项目投资优惠,以及T-046那篇中越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比。
3.3 典型受限行业:零售分销与ENT"经济需求测试"
分销是说明"让进不等于没条件"的教科书案例。根据越南WTO服务减让表:自2009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在分销领域(佣金代理、批发、零售、特许经营)可持股至100%。听上去"全开了"——但同一份承诺里留了一个"阀门":第一家以外的零售网点,须经经济需求测试(ENT)。
国内落地在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23条:外资零售企业的第二家及以后的网点,要过ENT三条标准——所在地理市场的规模、已在营业的零售网点数量、对市场稳定及现有零售网点/传统集市的影响。免ENT的情形:商场内不足500平方米、且非便利店、迷你超市业态的网点。
对想开连锁的中国投资者的实务含义:国内那种"一年开几十家"的打法,到第二家就卡住了。可行的打法是:网点按片区排布、优先用免ENT业态、把ENT时间表写进租赁合同(附条件条款)。零售架构设计,归入中国投资越南需从一开始就设计好的法律问题。
3.4 2026年新变化:外国承包商建筑活动纳入有条件准入
2026年3月31日起,"外国承包商的建筑活动"正式进入第96/2026号政令附录一B部分——有条件准入,比旧清单(61个)新增一项。直接影响在越南承建厂房、工业园区的中国总包、分包企业。
过去外国承包商本来就要按建筑法办建筑活动许可证;现在把这一活动写进市场准入清单,等于把准入条件"前移"到了投资登记环节。中国承包商要复核:在建项目的旧许可证与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还对得上;新进场的是不是要在投资登记阶段就把准入条件的时间留出来。签新合同前,先查越南外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和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的市场准入条件。
3.5 反向视角:中国如何管理外国投资
要掂量越南到底"开"到什么程度,得看看中国自己怎么管外资——很多人下意识觉得"两边差不多",其实差得不少。
框架:《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通过,2020年1月1日施行)第4条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从准入阶段就给国民待遇。第28条:负面清单禁止的领域,外商不得投资;限制的领域,须符合清单规定的条件。
2024年版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24年9月发布,2024年11月1日施行)只剩29条,最大看点是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全部"清零"——删掉最后两条:"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和"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生产"。配套的2025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1679条,2026年2月1日施行)把外资往先进制造、现代服务、高新技术上引。
手续:中国以备案为主,加上投资信息报告(第34条)——重心明确转向事中事后。越南对外资仍要求逐个项目办IRC,准入环节的"证"更重。
对照的结论:越南是"原则上开、逐个项目手续重";中国是"清单上严、进来之后轻"。千万别对称推理:在中国放开的行业(比如制造业已清零),到越南可能还在准入限制清单里躺着——反过来也一样。
4. 值得注意的相似点
- "限制清单"的逻辑是通的:越南拆成三层、中国合成一张,但哲学一致——清单之外即国民待遇。读惯负面清单的中国投资者,上手越南的准入限制清单会很快,只要记得还有另外两层要查。
- 都有"国家安全阀":越南(第5条第3款、第21条第2款)和中国(《外商投资法》第35条+2020年安审《办法》)都留了国防安全干预权。岛屿、边境、沿海、关键基建附近的项目,两国都查得严。
- 开放方向一致:越南把有条件清单从198砍到142、试点事后监管;中国把负面清单压到29条、制造业清零。两边都在抢产业链转移的资本。
- "禁止"和"限制"的区分一致:禁止是永远不行,限制是有条件就行。把这两个搞混——在哪个国家——都会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5. 中国投资者在越南的常见风险
风险一——只查142清单,漏了"市场准入"这一层。不少投资者(包括经验不足的中介)查了第66.17号决议,发现自己的行业不在142个有条件行业里,就下结论"完全开放"——却不知它躺在第96/2026号政令附录一B部分里(分销、教育、法律服务是重灾区)。结果:IRC材料被退回或被拒,理由是没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怎么防:立项前给每个拟经营行业过三层 checklist;设立越南外资公司时IRC与ERC的区别讲清楚了哪个环节查哪个条件。
风险二——"国内能做,越南也能做"的思维定式。典型例子:国内为规避某些行业股比限制常用的VIE(协议控制)架构,在越南没有对应的法律基础,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交易、违反市场准入条件。再如新闻、义务教育、基础电信,在越南管得不比中国松。怎么防:任何"创新"股权架构,落地前必须经越南律师论证。
风险三——连锁零售没给第二家之后的ENT留时间。习惯了国内的开店速度,一口气签下一批租约,才发现第二家起要过ENT——租金在审批期里"空转"。怎么防:开店计划按片区排、优先免ENT业态、把ENT时间表写进租约的附条件条款。
风险四——中国承包商在新准入条件下"带病施工"。2026年3月31日起,外国承包商建筑活动属有条件准入(B部分第20项)。在建项目要复核旧许可证的法律连续性;新进场的要把合规步骤前移到投资登记阶段。怎么防:签新合同前,把承包商许可证和登记的经营范围全部复核一遍。
风险五——把"能投房地产"当成"能拥有土地"。房地产经营属B部分第19项——有条件可投;但外国投资者在越南不能拥有土地,只能租地,在岛屿、边境、沿海地区取得土地使用权还有特别管制(第21条第2款c项)。外国个人买房也受《住房法》限制。怎么防:"投项目"和"拿地"是两套咨询,分开做;出钱之前先把地块位置尽调清楚。
风险六——无视第66.17号决议2027年2月28日的"倒计时"和第24/2026/QH16号法律。第66.17号决议2027年2月28日到期失效;第24/2026/QH16号法律(国会2026年8月24日通过)新增第6条m项——禁止经营供人直接吸入的N2O("笑气")(医疗、食品技术、检验、科研用途除外),2027年1月1日施行——并颁布新附录四137个行业(从198削减),2027年3月1日施行,紧接第66.17号决议失效之后。跨过这些时点的项目,合同里要有清单变化的应对条款。怎么防:把2027年1月1日、2027年2月28日和2027年3月1日都放进内部合规日历。
6. 实务建议
投资前:
- 给每个拟经营行业跑一遍"三层 checklist":(一)是否在第6条11类禁止里;(二)是否在第96/2026号政令附录一A部分(23个——到此为止)或B部分(62个——把具体条件抠出来);(三)是否在第66.17号决议142清单里。查核结果形成带法条引用的内部备忘——投资登记机关会问你要。
- 服务业一定要对WTO/自贸协定承诺:分销、电信、金融、运输这些行业,真正的准入条件写在越南的国际承诺里,光看国内法不够。
- 条件查清了再定架构:先知道股比上限,再选100%独资、合资还是并购——别搞反。做并购注意第21条:投B部分行业、或导致外资股比超50%的入股/并购,股东变更前要先登记。
运营中:
- 管好"证后"和事后监管:拿到ERC后,按取得ERC后所需的经营许可证清单逐项落实,进外资企业获证后合规的日常表。转入事后监管的行业:不用前置许可,不等于没人查。
- 每次扩张都要重查一遍:新开网点、增经营范围、增资,适用的是办理新手续当时的市场准入条件,不是项目最初拿证时的。
有变化、有争议时:
- 把立法跟踪当合规事项:2027年1月1日第6条m项N2O禁令、2027年2月28日决议到期、2027年3月1日新附录四(137个行业,第24/2026/QH16号法律)、新一代自贸协定,都可能重画行业地图。大项目早谈判阶段就考虑2025年《投资法》第12条(法律变更时的投资保障)机制。全流程见越南投资法律路径全指南。
7. 常见问题
中国投资者可以在越南100%控股生产型企业吗? 可以。工业制造总体上不在市场准入限制清单(第96/2026/ND-CP号政令附录一)之内,根据2025年《投资法》第8条第1款,外国投资者适用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条件,不受外资股比限制。注意别跟"优惠行业"混为一谈,那是另一个概念。
在越南开连锁零售店,中国投资者要注意什么? WTO承诺之下,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持有零售分销企业100%股权。但第一家以外的零售网点须经经济需求测试(ENT,第09/2018/ND-CP号政令第23条);商场内不足500平方米、非便利店/迷你超市业态的除外。开店按片区排布,租约里写进ENT时间表。
越南哪些行业对外国投资者绝对关闭? 分两层:一是2025年《投资法》第6条11类禁止投资经营行业,对所有投资者适用(毒品、烟花爆竹、讨债服务、电子烟/加热烟、国家宝物买卖、文物古物出口等);二是第96/2026/ND-CP号政令附录一A部分23个外国投资者不得准入的行业(新闻、调查安保、公共邮政、转口贸易、暂时进口复出口等)。
第66.17号决议的142个有条件经营行业适用于中国投资者吗? 适用。该清单(2026年7月1日—2027年2月28日有效)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外国投资者还要叠加2025年《投资法》第8条的市场准入层和WTO/自贸协定承诺——两层相互独立,必须同时满足。
中国对外国投资者是否也有类似制度? 有,但清单是统一的一张。《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施行)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2024年版清单仅保留29条限制措施,制造业限制已全部清零;清单之外,外国投资者享受国民待遇。
2027年2月28日之后,142个行业清单还有效吗? 无效。第66.17/2026/NQ-CP号决议2027年2月28日之后失效——而有条件清单的接续文件已经明确:第24/2026/QH16号法律下的新附录四(137个行业,从198削减)2027年3月1日起施行,紧接第66.17号决议失效之后。N2O经营禁令(第6条m项)施行更早,为2027年1月1日。仍待明确的是:各部委对被删减行业的过渡管理方案(第24/2026/QH16号法律第2条第3款,要求2027年3月1日前出台);本文已设定定期复核。
需要同时懂两套体系的律师?
立项阶段把"开放—受限—禁止"这张图画对,能帮中国投资者避开最贵的坑:股权架构推倒重来、许可证被拒、租下的铺面开不了业。如需针对您的具体行业做三层核查,见越南投资法律路径全指南,或联系FLAT中国业务部(China Desk)——热线 0988424851。
参考文献
- 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国会2025年12月11日通过,2026年3月1日施行(第7条及附录四2026年7月1日施行)。
- 第24/2026/QH16号法律,国会2026年8月24日通过,《投资法》修正案(第6条m项:禁止经营供人直接吸入的N2O,2027年1月1日施行;新附录四137个行业,2027年3月1日施行;第2条第3款:各部委2027年3月1日前出台过渡管理方案)。
- 第96/2026/ND-CP号政令,政府2026年3月31日颁布,《投资法》实施细则(附录一: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限制行业清单)。
- 第66.17/2026/NQ-CP号政府决议,2026年5月15日颁布,削减有条件经营行业(附142个行业清单)。
- 第09/2018/ND-CP号政令,政府2018年1月15日颁布,外国投资者货物买卖活动(第23条:经济需求测试)。
- 越南WTO服务承诺减让表——分销领域(2007年1月11日入世起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通过,2020年1月1日施行。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11月1日施行。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2026年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