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与仲裁

中越合同争议解决示范条款:2个模板+审查清单

天平与法槌——越中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文章配图

在越南企业与中国企业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决定:争议在哪里审理、适用哪国法律、裁决能否在对方国家执行。起草时必须锁定三个战略决策:(1)准据法——2015年《民法典》第683条;(2)仲裁机构——VIAC、CIETAC还是SIAC,依据54/2010/QH12号《商事仲裁法》;(3)裁决的双向承认与执行(越中之间)——1958年《纽约公约》+《民事诉讼法》第424–430条、第459条。

1. 决策一:准据法——务必明确约定(《民法典》第683条)

根据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第683条第1款(第七编第664–683条,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合同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本条第4、5、6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 没有约定→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第683条第2款:货物买卖→卖方所在地法律;服务→服务提供方所在地法律);
  • 强制例外(第683条第4–6款):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选择法律的后果不得违反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

实务建议:务必明确约定准据法。留白等于赌法院/仲裁庭会如何认定”最密切联系”。选择越南法律+越南仲裁地有利于在越南执行;选择中国法律却在越南仲裁,胜诉方须证明外国法内容——成本高、解释风险大。

2. 决策二:仲裁协议——书面形式+6项必备要素

根据54/2010/QH12号《商事仲裁法》第16条(编号为QH12——第十二届国会;经81/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2025年7月1日生效),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18条列举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签署人无权;争议不属于仲裁管辖;形式不符合要求。

仲裁条款至少应包含6项要素:

  • (a)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 (b)具体的仲裁机构(VIAC/CIETAC/SIAC)+适用的仲裁规则;
  • (c)仲裁地(seat);
  • (d)仲裁语言;
  • (e)仲裁员人数;
  • (f)合同实体适用的法律。

警惕”病态条款”

  • “争议提交VIAC解决,仲裁地为北京”——仲裁机构与仲裁地矛盾;
  • 笼统写“在中国仲裁”,未明确CIETAC、北仲或上国仲——从一开始就可能引发管辖权争议。

3. VIAC vs CIETAC vs SIAC:按5项标准选择

VIAC(胡志明市/河内):适用越南法律且在越南执行时最有利。VIAC裁决是越南仲裁裁决→在越南直接执行,无需承认程序。

CIETAC(北京):《贸仲仲裁规则2024》(2024年1月1日生效,取代2015年规则)值得关注的机制——早期驳回明显无理的请求;合并/并案;第三方资助披露;紧急临时措施。起草提示:如无约定,仲裁默认语言可能为中文——起草时核对现行规则并在条款中明确语言。CIETAC裁决对越南而言是外国裁决→在越南须经《民事诉讼法》第424–430条承认程序。

SIAC(新加坡):双方互不信任对方仲裁地时的”中立”选择。新加坡、越南、中国均为1958年《纽约公约》成员。

4. 决策三:裁决的越中双向承认与执行

CIETAC裁决→越南: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24条第1款第(a)项(两国同为国际条约成员)+第425–430条程序;拒绝承认的理由限于第459条(对应《纽约公约》第五条)。风险提示:一项被引用的研究显示,2012–2019年间超过36%的外国仲裁裁决在越南被拒绝承认——该数据说明实际风险,并非现行比率。

VIAC裁决→中国:通过1958年《纽约公约》。越南1995年9月12日加入(1995年12月11日在越南生效),保留两项:仅商事争议、互惠原则。中国1986年12月2日加入(1987年4月22日在中国生效),保留相应两项。因越南是公约成员,满足中国的互惠保留。中国在地方法院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前有内部管控机制(报最高人民法院)——具体程序属中国诉讼法范畴,在中国执行时应聘请当地律师。

5. 两个示范条款

示范一:VIAC+越南法律(在越南执行最有利)

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包括关于合同效力、解释或终止的争议,提交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依VIAC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地为越南[胡志明市/河内]。仲裁语言为[越南语/英语]。仲裁庭由[1/3]名仲裁员组成。本合同适用越南法律。

示范二:CIETAC/SIAC+中国法律或中立法律(财产在中国时最有利)

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中国)/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依该机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地为[中国北京/新加坡]。仲裁语言为[中文/英语]。仲裁庭由[1/3]名仲裁员组成。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___法律]。

签署前审查清单

  • 已明确准据法(《民法典》第683条)——不留白;
  • 仲裁机构指名道姓(不写笼统的”在中国仲裁”);
  • 仲裁机构与仲裁地不矛盾;
  • 已确定语言、仲裁员人数、适用规则;
  • 已评估在败诉方财产所在地裁决的可执行性;
  • 签署仲裁协议的人有权(避免依《仲裁法》第18条无效)。

声明:以上两个示范条款仅供参考,须由律师按具体交易审查;不能替代法律意见。

6. 常见问题

不约定准据法会怎样?
法院/仲裁庭将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民法典》第683条第2款)——结果难以预料,务必明确约定。

可以选择中国法律、VIAC仲裁吗?
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在越南执行时胜诉方须证明中国法内容,成本高、解释风险大。

CIETAC裁决在越南直接执行吗?
不直接。对越南而言CIETAC裁决是外国仲裁裁决,须经《民事诉讼法》第424–430条承认程序。

邮件/聊天记录中的仲裁协议有效吗?
仲裁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54/2010/QH12号《商事仲裁法》第16条);形式不符是第18条规定的无效事由之一。

引用来源

  • 《民法典》91/2015/QH13——第七编(第664–683条),具体为关于合同准据法选择的第683条;
  • 54/2010/QH12号《商事仲裁法》(编号QH12):第16条(书面形式)、第18条(无效);经81/2025/QH15号法律修改(2025年7月1日生效);
  • 92/2015/QH13号《民事诉讼法》——第七编:第424–430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第459条(拒绝理由);
  • 36/2005/QH11号《商法》——第5条第2款(协议适用外国法、国际商事惯例);
  • 1958年《纽约公约》——越南1995年9月12日加入(1995年12月11日生效),中国1986年12月2日加入(1987年4月22日生效);
  • 《贸仲仲裁规则2024》(2024年1月1日生效);《VIAC仲裁规则2017》——起草时在各机构官网查阅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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