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争议:选择VIAC、CIETAC还是SIAC仲裁

一份越中合同走到破裂那一步,有经验的律师首先要问的从来不是”谁对谁错”,而是:争议在哪里裁、在谁的程序法之下、用哪种语言——以及最后的裁决,能不能在败诉方财产所在地执行。在越中合同的仲裁条款里,被写进条款最多的三家机构是:VIAC(越南国际仲裁中心)、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和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仲)。本文用同一把尺子比较这三家机构——管辖、现行规则、语言、仲裁地、费用、时间,以及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在越南和中国的裁决执行问题——并附一份决策矩阵,帮助企业在起草合同时就选对,而不是等争议爆发了再后悔。

目录

一、为什么选对仲裁机构决定争议的结局

中越贸易有一个很少有双边关系具备的特点:两套法律体系差异大,但交易量极大。越南企业每天都在和中国对手方签买卖、加工、经销、合资合同——争议一出,双方本能地都想要”主场”:越方想在越南仲裁,中方想在中国仲裁。

实务中,越中合同里反复出现三个错误:

  • 争议解决条款留白,或者只写一句”争议提交仲裁”。矛盾爆发后,双方连选哪家机构都谈不拢,案件在起跑线上就卡死。
  • 凭习惯或按起草方的强势选机构,不评估裁决在败诉方所在国能不能执行。执行不了的胜诉,只是纸面胜诉。
  • 忽视仲裁语言和仲裁地——这两个因素决定真实成本(翻译、口译、差旅)和适用哪国程序法。

本文把三家机构放在同一维度下比较,用分析代替直觉做选择。

二、三家机构速览

(一)VIAC——越南国际仲裁中心

VIAC(Vietnam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成立于1993年,是越南工商会(VCCI)下设的独立仲裁机构,也是越南历史最久、最具声望的商事仲裁机构,受理国内争议和涉外争议。

现行程序规则是《VIAC仲裁规则(2026年版)》,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该日之后开始的仲裁程序(此前适用2017年规则,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26年规则对若干条文重新编号(仲裁地第22条→第20条、仲裁语言第23条→第21条、简易程序第37条→第24条、调解第29条→第34条、临时措施第21条→第29条、费用→第39–41条、仲裁员选定→第13–14条);本文按2026年规则的条文编号援引,括号内附注2017年规则对应条文,以备查阅旧案。几个要点:

  • 立案:申请人向中心提交仲裁申请;中心在收到申请书、仲裁协议、相关材料和仲裁费用后10日内转交被申请人(第7、8条,2017年规则)。
  • 答辩:被申请人30日内提交答辩书(第9条,2017年规则)。
  • 简易程序:规则专章规定(第24条,2026年规则;2017年规则:第37条),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案件。
  • 仲裁中的调解:仲裁庭可以促成当事人和解(第34条,2026年规则;2017年规则:第29条)。

VIAC对越南企业的最大优势是:费用以越南盾计价、仲裁员熟悉越南法律和商业实务、裁决在越南属于”国内裁决”——在越南可直接执行,无需经过外国裁决承认程序。

数据显示VIAC日益国际化:据Rajah & Tann律所2026年基于VIAC数据的分析,2025年VIAC受理532起案件,其中255起为涉外案件;外国当事人来源最多的依次为新加坡(36起)、中国(含香港,16起)、英国(6起)和泰国(4起)。换言之,VIAC处理涉华案件已有相当的实务经验——这是企业考量”越南机构能不能处理涉华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二)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隶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是全球受理案件量最大的仲裁机构之一,在北京、上海、深圳、天津、重庆、香港等地设有分会和仲裁中心。

现行《CIETAC仲裁规则(2024)》于2023年9月2日通过、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相比以往版本,2024年规则进一步国际化:语言规则更明确、程序更灵活,并扩大了对临时仲裁(ad hoc)的支持服务,以呼应中国正在推进的仲裁法改革。

一个标志性新动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已于2025年9月12日通过,并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被观察人士称为该法颁布以来最全面的一次改革。已施行的条文中有几处直接关涉越中争议:(一)第27条——”视为存在仲裁协议”机制:一方申请仲裁,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未书面反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视为双方存在仲裁协议;(二)第81条——首次正式承认涉外案件的”仲裁地”概念;(三)第82条——在有限范围内允许临时仲裁;(四)第72条——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由6个月缩短为3个月;(五)扩大临时措施范围。签长期合同的企业,应按现行法重新审视已起草的仲裁条款。

CIETAC在中越争议中的优势在于对中方便利(中文语言、中国仲裁地、熟悉中国法的仲裁员队伍)和在中国的执行顺畅——中国企业的财产大多在中国境内。

(三)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AC(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成立于1991年,已成为亚洲跨境商事争议最受青睐的仲裁机构之一。新加坡凭其现代仲裁立法(以《UNCITRAL示范法》为蓝本)、坚定支持仲裁的司法态度,以及在亚洲当事人之间的中立地位,受到国际律师界的高度评价。

现行《SIAC仲裁规则(2025)》(第7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创新包括:

  • 简易程序(Streamlined Procedure)(规则13、附则2):仲裁庭组成前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新元(一方可申请SIAC主席排除适用)或当事人约定的案件适用;独任仲裁员;裁决须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可延长);仲裁员报酬和SIAC管理费上限为收费表最高标准的50%。
  • 紧急仲裁(Emergency Arbitration):可在提交仲裁通知之前、同时或之后、仲裁庭组成之前启动;2025年规则在特定情形下还允许不经听取对方意见作出单方临时保护令(ex parte)。
  • 立案费:新加坡当事人3,270新元(含9%消费税),外国当事人3,000新元——不予退还。

SIAC的优势是绝对中立——越方、中方都不占”主场”便宜——以及国际化的仲裁员队伍和一流的程序水准;对应的短板是三家机构中费用最高。

三、八个维度总览表

比较维度VIACCIETACSIAC对中越争议的提示
1. 地位与历史1993年成立,隶属VCCI;越南领先的商事仲裁机构1956年成立,隶属CCPIT;全球受理量最大的机构之一1991年成立;亚洲跨境争议的领先机构三家都是有声望的机构仲裁,选哪家是策略问题,不是”档次”问题
2. 现行规则《VIAC仲裁规则(2026)》,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开始的程序适用2017年规则)《CIETAC仲裁规则(2024)》,2024年1月1日起施行《SIAC仲裁规则(2025)》(第7版),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三家机构近年都更新了规则——起草条款时务必援引正确版本和正确的条文编号
3. 受理条件书面仲裁协议(越南《商事仲裁法》第16条);中心在立案时作形式审查依中国法,仲裁协议须明确指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条款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受理国际争议;2025年规则不再强制要求仲裁通知附仲裁协议副本最大的坑在CIETAC:只写”在中国仲裁”而不写明CIETAC,可能被认定无效
4. 默认语言无涉外因素:越南语。有涉外因素:按约定;约定不成的由仲裁庭决定,并考虑合同语言等因素(2026年规则第21条;2017年规则:第23条)中文为默认语言,除非贸仲委或仲裁庭指定其他更为适当的语言(2024年规则第84条)按约定;约定不成的由仲裁庭决定如果你的团队用不了中文,不要默认接受CIETAC而不约定语言
5. 仲裁地与程序法按约定;约定不成的由仲裁庭确定适当的仲裁地(2026年规则第20条;2017年规则:第22条)通常在中国(受理的贸仲委/分会所在地);建议明确约定按约定;实务中通常为新加坡——仲裁法律现代、法院支持仲裁仲裁地决定程序法和撤销裁决的管辖法院——绝不能留白
6. 费用以越南盾按VIAC收费表计收(立案费+按争议金额的仲裁费);总体是三家最低仲裁费按争议金额计收(如100万元以下——仲裁费4%、最低10,000元,另加受理时收取的10,000元立案费)立案费3,000新元(外国当事人);管理费最低5,000新元;仲裁庭报酬按争议金额计收——国际律师费另计同一争议金额下,从低到高的通常顺序是:VIAC < CIETAC < SIAC(未计律师、翻译、差旅)
7. 时间规则未设作出裁决的硬性期限;实务中普通案件约6–12个月规则设裁决期限(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不含中止期间——第51条为一般性规定,不限于涉外案件);有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规则13/附则2):100万新元以下争议——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裁决(可延长);普通案件按仲裁庭排期要最快、金额不大:SIAC简易程序的时间承诺最明确
8. 在越中两国的执行(《纽约公约》)VIAC裁决在越南属国内裁决→直接执行。在中国执行:依《纽约公约》(中国1987年4月22日起为缔约国)在越南执行:向省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依越南《民事诉讼法》第37章(第451–463条;越南1995年9月12日加入《公约》)。在中国:国内裁决,直接执行在越南或中国执行:均依《纽约公约》(新加坡、越南、中国均为缔约国)三组交叉执行的法律基础都是《纽约公约》;差别在于承认程序(多一道程序)和越中两国的”商事保留”

四、关键差异逐项解析

(一)仲裁协议的效力——中国语境下的”约定不明”陷阱

这是最要命、却最不被越南企业注意的差异。依越南法(《商事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须为书面——签了字的合同里的仲裁条款通常就满足了。

中国法更严格:仲裁协议必须明确指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中国法院长期以来的裁判实践表明,”争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这类不写机构名称的条款,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仲裁协议一旦无效,后果是灾难性的:申请人失去仲裁渠道,案件可能被推向法院——通常是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也就是对方的”主场”。

实务要点:每一份越中合同,仲裁条款都要写明机构全称(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并写清适用规则、仲裁地、语言。不要用缩略表述。现行《仲裁法(修订)》——已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对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作了现代化调整,包括”视为存在仲裁协议”机制(第27条):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未书面反对协议效力的,含糊条款仍可能成立。但这只是被动”安全网”,不能替代认真起草:稳妥做法仍是按现行规则和现行法律的高标准写明机构全称、适用规则、仲裁地和语言。

(二)仲裁语言——最大的隐性成本

语言是企业最容易低估的隐性成本。一个不懂中文的越南企业团队选择CIETAC仲裁意味着:全部证据要翻译公证、每次开庭要请口译、律师要隔着一层语言工作——费用和出错风险都成倍放大。

三家机构的处理方式不同:

  • VIAC(第21条,2026年规则;2017年规则:第23条):泾渭分明。无涉外因素——越南语;有涉外因素(典型的中越争议)——按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成的由仲裁庭决定,并考虑包括合同语言在内的相关情形。实务中,合同是越南语或越英双语的,VIAC仲裁庭选择越南语或英语的可能性很高。
  • CIETAC(2024年规则第84条):中文为默认语言,除非贸仲委认为其他语言更为适当,或仲裁庭另行指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个仲裁地在中国的CIETAC案件,极大概率全程中文进行。
  • SIAC: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成的由仲裁庭决定。中越争议在SIAC,英语是实务中最常见的选择。

实务要点:在仲裁条款里就把语言写死。中越合同的常见选项:越南语(选VIAC且越方有谈判优势时)、英语(中立选项,选SIAC时尤其合适)、双语(最贵,只在真正需要时用)。

(三)仲裁地——决定程序法和撤销管辖的法律挂钩

“仲裁地”(seat)不是开庭的地理地点,而是法律挂钩点:仲裁地所在国的仲裁程序法调整整个程序,只有该国法院有权撤销裁决。仲裁地留白或选错,是最贵的起草错误之一。

  • VIAC:第20条(2026年规则;2017年规则:第22条)——按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成的由仲裁庭确定适当的仲裁地。实务中多为河内或胡志明市。
  • CIETAC:通常与受理的贸仲委/分会所在地挂钩(北京、上海、深圳等)。建议明确约定。
  • SIAC:按约定;实务中通常为新加坡——全球评价最高的仲裁地之一(《国际仲裁法》以《UNCITRAL示范法》为蓝本,法院一贯支持仲裁)。

实务要点:仲裁条款永远不要留白仲裁地。

(四)费用——放在同一尺度下比较

仲裁费用有三层:(1)机构的立案费/登记费和管理费;(2)仲裁庭报酬;(3)当事人自己的开支(律师、翻译、差旅、专家)。机构只公示(1)(2);第(3)层通常占大头,取决于企业自己的选择。

官方收费表数字(2026年9月核对):

  • SIAC:外国当事人立案费3,000新元(不退);普通案件管理费最低5,000新元;仲裁庭报酬按争议金额计收。中等金额案件的机构费用通常在数万新元量级——国际律师费另计,且往往是最大的一笔。
  • CIETAC:仲裁费按争议金额计收(如100万元以下——4%,最低10,000元;金额越大费率递减)——另加受理时收取的10,000元立案费。明显低于SIAC。
  • VIAC:按VIAC收费表以越南盾计收(立案费+按争议金额的仲裁费)。同一争议金额下,VIAC总体是最经济的——尤其在越南语仲裁下没有翻译/口译成本,也没有出国差旅。

重要提醒:做预算要算三层总账,不能只看立案费。SIAC案件请国际律师,律师费可能是机构费用的数倍。

(五)时间——谁能承诺排期?

  • CIETAC在规则中明确了裁决期限: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不含中止期间;第51条为一般性规定,不限于涉外案件)。另有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小额案件。
  • SIAC(2025年规则,规则13/附则2)的简易程序最突出:仲裁庭组成前100万新元以下争议(或当事人约定)适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可延长),独任仲裁员,费用上限为最高标准的50%——三家机构中对中小金额争议时间承诺最明确的。
  • VIAC的规则未设作出裁决的硬性期限,排期取决于仲裁庭和案件复杂程度。执业经验看,普通案件约6–12个月。第24条(2026年规则;2017年规则:第37条)为符合条件的案件规定了简易程序。

三家机构都有紧急仲裁/临时措施机制,应对需要立即干预的情形(如防止转移财产)——VIAC仲裁庭可依第29条(2026年规则;2017年规则:第21条)采取临时措施。

(六)在越南和中国的执行——最后的考试

执行不了的胜诉一文不值。企业应该在签约前而不是拿到裁决后评估执行问题。

共同基础:1958年《纽约公约》,170多个缔约国:

  • 越南1995年9月12日加入(1995年12月11日对越南生效),作了三项声明:(1)仅适用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非缔约国的裁决:互惠基础上适用);(2)“商事保留”——仅适用于依越南法律被认定为商事的法律关系所生争议;(3)在越南法院解释《公约》依越南宪法和法律。
  • 中国:《公约》自1987年4月22日起对中国生效,中国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逐项看执行路径:

裁决来源在越南执行在中国执行
VIAC(仲裁地越南)国内裁决——通过民事执行机关直接执行外国裁决——依《纽约公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CIETAC(仲裁地中国)外国裁决——依越南《民事诉讼法》第37章(第451–463条)向省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国内裁决——依中国法直接执行
SIAC(仲裁地新加坡)外国裁决——依《纽约公约》承认(《民事诉讼法》第37章——第451–463条)外国裁决——依《纽约公约》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

三个实务提示:

  1. 承认程序是一道独立的诉讼程序,要多花数月时间和律师费。所以,如果可能败诉一方的财产主要在越南,选VIAC(国内裁决、直接执行)优势明显——财产主要在中国的,反之选CIETAC。
  2. “商事保留”:越南和中国都只对商事争议适用《公约》。典型的中越买卖、加工、经销、合资合同争议一般都满足;但处在商事/非商事边界上的争议(如公司内部争议、人格权因素),要请律师个案评估。
  3. 中国的”事先报告制度”:长期实务是,下级人民法院拟不予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机制实际上大大约束了恣意不予承认——对VIAC/SIAC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是加分项。

五、值得注意的共同点

差异之外,三家机构有几个常被误解的共同点:

  • 都是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不是临时仲裁(ad hoc)——三家都提供完整的行政支持、仲裁员名册和程序规则。
  • 裁决都是一裁终局——没有上诉程序;唯一的司法监督是向仲裁地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且法定事由有限。
  • 越南、中国、新加坡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三家机构裁决的交叉执行都有多边条约基础,不依赖双边协定。
  • 三家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员人数(一人或三人)、语言、仲裁地、合同准据法——前提是当事人一开始就约定清楚。
  • 三家都有小额/简单案件的快速通道(简易程序)和紧急/临时救济机制,只是名称和门槛不同。

六、企业决策矩阵

没有绝对”最好”的机构,只有最适合具体情形的机构:

企业情形建议机构核心逻辑
双方都要求绝对中立,谁也不接受对方”主场”SIAC新加坡中立;仲裁法律现代;国际化仲裁员队伍;裁决依《纽约公约》广泛可执行
财产主要在中国,中方在合同谈判中占主导CIETAC在中国属国内裁决——直接执行;中文便利;费用低于SIAC
争议与越南联系密切(合同在越南履行、证据证人在越南)、财产在越南、要控制成本VIAC国内裁决——在越南直接执行;越南盾计费最低;仲裁员懂越南法;可用越南语仲裁
金额小,要最快预算允许选SIAC简易程序;否则考虑CIETAC/VIAC简易程序SIAC对100万新元以下争议(或依约定)承诺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裁决——时间承诺最明确
团队只会用越南语,证据多为越南语VIAC(约定越南语)避免CIETAC中文仲裁下巨额的翻译/口译负担
金额巨大,需要顶级国际仲裁员和复杂程序(多方、多合同)SIAC处理复杂案件经验丰富;2025年规则现代(合并审理、简易程序、紧急仲裁)
看重长期合作关系,希望先调解后裁断CIETAC或VIAC两家机构文化和机制都支持仲裁中调解(CIETAC”仲裁调解相结合”的传统尤强)

黄金法则:选机构的决定要在起草合同时做——依据财产在哪里、团队用什么语言、预算多少——而不是争议爆发后再做。好的仲裁条款,是双方设想自己是未来败诉方时也觉得”可以接受”的条款。

七、中越企业常见的六个风险

风险1——仲裁条款约定不明,未指明机构。表现:合同只写”争议在中国仲裁”或”提交国际仲裁”。根源:照抄通用模板,不懂中国法关于明确指定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对策:写明机构全称、适用规则、仲裁地、语言、仲裁员人数。

风险2——默认语言不利。表现:听中方建议选了CIETAC却没约定语言——全程中文仲裁,越方承担全部翻译、口译费用,还要隔着语言找律师。根源:想当然认为”国际仲裁就用英语”——在CIETAC不成立(2024年规则第84条默认中文)。对策:在条款中约定语言;选CIETAC想用英语的,必须写明。

风险3——仲裁地留白。表现:条款只写机构名,不写仲裁地。根源:误以为”选CIETAC当然在中国开庭,不用写”。后果:程序法和撤销管辖按机构规则默认确定——可能与预期不符。对策:永远写明仲裁地(如”仲裁地:新加坡”)。

风险4——低估SIAC总成本。表现:只看3,000新元立案费,忘了按争议金额计算的仲裁庭报酬、国际律师费、翻译费和新加坡差旅才是大头。根源:比较”价目表”而不是”一次仲裁的总拥有成本”。对策:三层费用一起做预算;中小金额争议考虑VIAC或简易程序。

风险5——”赢了仲裁就结束了”的错觉。表现:CIETAC/SIAC裁决胜诉后,还要花数月和律师费在越南省级人民法院走承认程序才能执行。根源:分不清国内裁决(直接执行)和外国裁决(须依《纽约公约》承认)。对策:起草合同时就摸清对方财产在哪里,尽量选在该国属”国内裁决”的机构。

风险6——忽视”商事保留”。表现:默认所有外国仲裁裁决都能被承认。根源:不知道越南和中国都只对商事争议适用《纽约公约》。对策:处在商事/非商事边界的争议(如公司内部争议、含人格权因素),选争议解决机制前先请律师评估。

专门提醒在越中方企业:以上六个风险中,第2、3、5条恰恰是中方企业在越南最容易踩的——用国内谈生意的惯性处理跨境条款。签约前的条款审查成本,永远低于争议发生后的补救成本。

八、起草仲裁条款的实务建议

签约前(谈判阶段):

  1. 画”财产地图”:双方的厂房、银行账户、货物分别在哪个国家?优先选择在可能败诉方财产所在地属”国内裁决”的机构。
  2. 锁死五个要素:(1)机构全称;(2)适用规则(写明版本);(3)仲裁地;(4)语言;(5)仲裁员人数(一人还是三人)及合同准据法。
  3. 从机构示范条款改:VIAC、CIETAC、SIAC官网都有示范仲裁条款,在此基础上调整五个要素,不要完全自己写。

条款框架(使用前请律师调整):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VIAC/CIETAC/SIAC],按照[《VIAC仲裁规则》/《CIETAC仲裁规则(2024)》/《SIAC仲裁规则(2025)》]以仲裁方式终局解决。仲裁地:[河内/胡志明市/北京/上海/新加坡]。仲裁语言:[越南语/中文/英语]。仲裁庭由[一/三]名仲裁员组成。合同准据法为[越南法/中国法/第三国法]。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发生后:

  1. 第一时间复核仲裁条款——效力(写明机构了吗?符合执行地法律的形式要求吗?)没问题再立案。
  2. 仲裁与谈判/调解两条腿走路。中越长期合作关系(供应链、加工)中,一个明智的和解有时比”赢了裁决、丢了伙伴”更有价值。
  3. 提前准备执行:一有胜诉迹象,立即摸排败诉方在执行地的财产,准备承认申请材料(仲裁协议和裁决的原件/公证件)——不要等拿到裁决才开始研究程序。

九、常见问题

1. 中越争议应该选VIAC、CIETAC还是SIAC?

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答案。追求绝对中立和国际化仲裁庭——选SIAC;被申请人财产主要在中国、且中方在谈判中占主导——考虑CIETAC;争议与越南联系密切、希望在越南直接执行并控制成本——选VIAC。详细决策矩阵见第6节。

2. CIETAC的裁决能在越南执行吗?

可以,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越南(1995年9月12日加入)和中国都是缔约国。胜诉方需向越南省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依据越南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37章(第451–463条)。注意:越南作了”商事保留”——《公约》仅适用于依越南法律被认定为商事的法律关系所生争议。

3. VIAC的裁决能在中国执行吗?

可以,依据《纽约公约》——中国也是缔约国(《公约》自1987年4月22日起对中国生效),并作了类似的商事保留。承认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实务中需注意中国的”事先报告制度”:下级法院拟不予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机制实际上约束了恣意不予承认。

4. SIAC仲裁是否比VIAC、CIETAC贵?

原则上是。SIAC立案费为3,000新元(外国当事人;新加坡当事人为3,270新元,含9%消费税),管理费最低5,000新元——这还不包括按争议金额计算的仲裁庭报酬和国际律师费。CIETAC按争议金额计收仲裁费——100万元以下约4%,按费用表最低10,000元,另加受理时收取的10,000元立案费。VIAC按其收费表以越南盾计费,同一争议金额下通常是三家中最经济的。做预算时请算足三层:机构费用、仲裁庭报酬、当事人开支(律师、翻译、差旅)。

5. 合同没有约定仲裁语言,用什么语言仲裁?

取决于所选机构。VIAC(《VIAC仲裁规则(2026)》第21条,2026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规则:第23条):无涉外因素的案件用越南语;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按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成的由仲裁庭决定,并考虑合同语言等因素。CIETAC(《CIETAC仲裁规则(2024)》第84条):中文为默认语言,除非贸仲委或仲裁庭指定其他更为适当的语言。因此,仲裁条款中应直接写明语言,不要留到争议发生后再争。

6. 仲裁条款只写"争议在中国仲裁"、不写CIETAC,效力如何?

风险很高。中国法长期以来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明确指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含糊其辞、未指明机构的条款有被中国法院认定无效的风险——一旦无效,申请人可能彻底失去仲裁渠道。稳妥做法是写明机构全称(如CIETAC)、适用规则、仲裁地和语言。另请注意:中国《仲裁法(修订)》已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7条规定了”视为存在仲裁协议”机制(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未书面反对即视为存在仲裁协议)——但这不是起草含糊条款的理由,稳妥做法仍是写明机构全称。

需要同时懂两套体系的律师?

选仲裁机构是战略决策——合同里一个措辞的疏忽,日后可能变成真金白银的损失。FLAT中国业务部(China Desk)为越南和中国企业提供争议全周期的法律服务:起草与审查越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VIAC代理仲裁、协同中国律师在CIETAC、协同新加坡律师在SIAC代理案件,以及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在越南办理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

联系China Desk——热线 0988424851,请律师为您的合同和具体情况评估最合适的争议解决设计方案。

语言版本

参考文献

  • 越南《商事仲裁法》第54/2010/QH12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越南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VIAC)——2026年版,2026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该日之后开始的程序);2017年版2017年3月1日起施行(viac.vn)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2023年9月2日通过,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25)》(第7版)及收费表——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 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 越南《民事诉讼法》第92/2015/QH13号——第37章(第451–463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2025年9月12日通过,已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 Rajah & Tann《Arbitration in Vietnam’s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报告(2026年)——VIAC 2025年数据:受理532起(涉外255起;中国含香港当事人16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