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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国有所得的外籍专家:避免双重征税

一位专家既从越南公司领薪,母公司又在境外支付一部分收入,两个国家都想对同一笔钱征税。这正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要解决的情形。越南已与各国及地区签署约81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越南工作的就业收入通常在越南纳税,除非协定雇佣所得条款的三项豁免条件同时满足。

1. 适用法律框架

  • 第95/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7月1日生效):现行指引,规范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实施、相互协商程序(MAP)与预先定价安排(APA),以《税收征管法》第108/2025/QH15号为基础——第8条确定可适用协定的对象;第10条规定基于受益所有权原则拒绝给予协定利益的情形。依第84条,该通知替代第205/2013/TT-BTC号与第45/2021/TT-BTC号通知;2026年7月1日前已提交但尚未签署的APA申请,按《税收征管法》第108/2025号与本通知继续处理。
  • 通知、居民证明与退税程序:按税收征管法办理——第80/2021/TT-BTC号通知第62条第1款b点:在申报期限前,向直接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协定适用通知(01/HTQT表格),并附签约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证明。
  • 受雇所得条款(通常为OECD范本第15条):协定国居民在越南工作的工资,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在越南免税:在相关期间内停留不超过183天;工资由非越南居民的雇主支付;且该工资不由该雇主在越南的常设机构承担。
  • 税收居民:在一个日历年或连续12个月内在越南停留满183天、或在越南有经常住所的人,是税收居民——按越南法就全球收入纳税,并按对自己有利的方向使用协定。
  • 协定空白:越南与若干国家尚无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典型如墨西哥——这些国家的居民专家没有协定机制对抗双重征税,只有符合条件时依国内法的外国税收抵免。

2. 实务分析

  • 三项豁免条件对长期派驻专家很少同时成立。停留超过183天、或工资成本记入越南公司的专家,会自动掉出豁免条款——多数长期专家在越南完整纳税,并反向使用协定(在居民国决算时抵免越南税款)。
  • 谁“承担”工资成本是决定性的会计问题。若母公司发薪但管理费或recharge把全部人工成本推回越南公司,雇佣条款的第三项条件即被打破;因此recharge结构必须与专家税务分析同时设计,不能分开。
  • 居民证明须在决算季前备好。适用协定需要专家取得协定国税务机关为相关年度开具的税收居民证明;缺了它,越南税务机关纯按国内法处理,事后退税耗时长得多。
  • 双源收入必须在两边一致申报。为在越南实际完成的工作而在境外支付的工资,仍是居民专家的越南应税收入;越南公司需要看清专家的全球薪酬结构才能正确代扣与咨询——专家隐瞒境外部分对双方都是合规风险。

3. 企业应采取的行动

  • 为每位派驻专家在年初做税收居民与协定适用分析(预计停留天数、支付主体、成本承担主体),结论记入个人税务档案。
  • 母公司与越南公司之间的专家成本recharge结构,须与适用协定雇佣条款的结论一致地设计。
  • 逐年收集专家的税收居民证明并与代扣档案一并保存;对来自无协定国家(如墨西哥)的专家,事先告知不存在协定层面的双重征税保护。

本文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变更,适用前请核对现行文本。

常见问题

1. 两国收入会被征两次税吗?

不一定:两国之间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征税权按协定条款分配,在一国已缴税款通常在另一国抵免。没有协定的——例如越南与墨西哥之间——双重征税风险只能靠国内法的抵免机制减轻。

2. 越南有多少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越南已签署约81项与各国及地区的协定(撰文时累计数)。具体清单与各协定状态由税务机关公布;专家与企业应核查与专家确切居民国的那一项。

3.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如何适用于专家?

确定专家的税收居民国,检验该协定雇佣所得条款(183天条件、支付主体、常设机构承担成本),准备居民证明,并按第95/2026/TT-BTC号通知办理协定通知程序(第8条适用对象、第10条拒绝协定利益),同时按第80/2021/TT-BTC号通知第62条第1款b点办理通知与退税(01/HTQT表格)。

4. 协定中的183天条件是什么?

是越南工作工资在越南免税的三项同时条件之一:在相关12个月期间(或财政年度,视协定)在越南停留不超过183天、工资由非越南居民雇主支付、且不由越南常设机构承担。缺一项即在越南纳税。

5. 在越南工作的墨西哥专家受协定保护吗?

不受——撰文时越南与墨西哥没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该专家的越南收入完全按越南法定纳税,墨西哥一侧的任何 relief 取决于墨西哥国内的外国税收抵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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