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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1月1日起取消定额税:外资供应链中的个体户如何转为申报纳税

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体户的定额税依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6款正式废除。数以千计作为外资工厂卫星供应商的个体户——加工、运输、原料供应、餐饮服务——必须依第68/2026/ND-CP号议定转为申报方式。这一转换不只是个体户自己的事:供应商若未及时转换,外资企业将承担发票与成本风险。本文阐述转换步骤、链条风险,以及外资企业应要求供应商自2025年底起准备的事项。

逐项问题分析

个体户的转换包括四项相连的工作。其一,确定自身的收入位置:年总收入属于应税范围(自2026年起高于每年10亿越南盾门槛),还是属于依第68/2026/ND-CP号议定仅通报、跟踪收入的范围——这决定之后全部义务。其二,向直接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申报方式,并完成电子发票登记(属于适用范围的零售活动为收银机电子发票)。其三,按申报方式的最低要求建立跟踪收入、成本与货物进出的账簿——这是习惯定额的个体户最大的习惯改变,因为申报收入必须能与已开发票及银行流水核对。其四,按季申报(第68/2026/ND-CP号议定第10条的个体户申报期)并按申报数缴纳;电商平台已代扣代缴的税款(如个体户也在平台销售)在申报中核对、抵补。

外资企业的链条风险出现在凭证环节:向个体户购买货物、服务的成本,只有凭该个体户就该交易的合法发票、连同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规定的500万越南盾以上交易的非现金付款凭证,方可列支并抵扣进项增值税。若个体户未转换、未登记电子发票或回避开票,采购的外资企业将面对坏选择:凭证不足仍入账成本(汇算时被剔除并受罚),或停止与长期供应商交易。无发票购货清单——用于向非经营个人购买的表格——不是与个体户交易的出路;误用该替代凭证是供应链税务检查中常被查出的错误。

小收入个体户能否选择”简易申报”,需要分两个层面:纳税义务层面——年总收入不超过1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自2026年起不缴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因此不产生纳税申报期,但仍属于第68/2026/ND-CP号议定的管理机制,包括属于范围时的收入通报(第8条)与为知晓何时越线而跟踪收入;方式层面——对应税个体户而言,自2026年起没有”简易定额”选项:个体户按季以个体户精简档案申报,当经营规模成长至企业量级时,正确选择是转为企业,以获得相应的发票系统、账簿与优惠(包括第320/2025/ND-CP号议定中个体户新设企业的免税机制)。

外资企业应主动要求个体户供应商自2025年底起准备四件事:(1) 以书面确认转为申报的路线图与开始就与企业的交易开具电子发票的时间;(2) 在采购合同中加入足额、及时开票的承诺及凭证不合规时的责任条款;(3) 重新商议价格——定额时代的”无票价”在2026年后不再是公平的比较基础,双方应商定透明的含票价格机制;(4) 为无法转换的个体户准备备选供应商名单,使供应链不因税务机关收紧凭证而中断。在2025年最后一季度完成这四件事,能将合规风险转化为规范供应链的机会。

适用的法律框架

  • 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6款:自2026年1月1日起终止对个体户适用定额税方法;个体户依税收管理法转为申报方式。
  • 关于个体户与个人经营者税务申报、计算与管理的第68/2026/ND-CP号议定:收入属于应税范围的个体户按季申报(第10条);小收入个体户实行向税务机关通报收入的制度(第8条);抵补与退税机制在第12条。
  • 第141/2026/ND-CP号议定:自2026年起,个体户与个人经营者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收入门槛为每年10亿越南盾——这是个体户确定自身应申报缴纳还是仅通报、跟踪收入的依据。
  • 申报个体户的发票规定:个体户在销售交易中使用电子发票;属于适用范围的零售活动按规定路线图使用与税务机关联网的收银机开具的电子发票。
  •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法关于进项成本凭证的规定:向个体户购买货物、服务的成本,须有合法发票与规定的付款凭证,方可列支并抵扣进项税。

企业应当采取的措施

  • 个体户:按每年10亿越南盾门槛确定收入位置,登记申报方式与电子发票,建立收入—发票—现金流账簿,按季申报。
  • 外资企业:审视全部个体户供应商,要求在2026年1月1日前以书面确认转换路线图。
  • 在采购合同中加入合法发票承诺与凭证责任条款;为定额后时期重新商定含票价格机制。
  • 不以无发票购货清单替代个体户发票;为无法转换的个体户准备备选供应商。

常见问题

为外资工厂供应的个体户自2026年1月1日起须按哪些步骤由定额税转为申报?

四个步骤:(1) 按2026年起每年10亿越南盾门槛(第141/2026/ND-CP号议定)确定个体户的收入位置,以知晓应申报缴纳还是仅通报、跟踪收入;(2) 向税务机关登记申报方式并登记电子发票(属于适用范围的零售为收银机发票);(3) 按第68/2026/ND-CP号议定申报方式的要求建立跟踪收入、成本、发票与现金流的账簿;(4) 依议定第10条按季申报并按申报数缴纳,如有平台代扣代缴金额一并核对。

供应链中的个体户未及时转换的,外资企业面临哪些发票与成本风险?

直接风险在凭证:向无法开具合法电子发票的个体户采购,使外资企业不具备将成本列支并就该等交易抵扣进项增值税的条件;若仍使用对象错误的替代凭证入账成本(如用于非经营个人的购货清单),成本将在汇算时被剔除并加收罚款与迟缴利息。运营风险是:当企业被迫减少或停止与无法转换的供应商交易时,供应中断。

小收入个体户可以选择简易申报方式吗?

需要分开两个问题:年总收入不超过1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自2026年起不属于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范围,因此没有纳税申报义务,但仍须依第68/2026/ND-CP号议定通报收入并跟踪收入,以确定何时越线。对应税个体户而言,自2026年1月1日起没有定额选项:个体户按季以个体户精简档案适用申报方式。当规模持续成长时,转为企业是发票系统、账簿与优惠更相称的选择。

外资企业应要求个体户供应商自2025年底起准备什么?

四件事:以书面确认转为申报的路线图及开始就与企业的交易开具电子发票的时间;接受合同中关于足额、及时开票及凭证不合规时责任的条款;在含票价格基础上重新商定价格机制,而非定额时代价格;并诚实告知转换能力,以便企业在个体户无法达标时及时准备备选供应商。自2025年底起提出这些要求,可使双方在2026年1月1日时点不陷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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