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越南与印度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1997年3月8日于新德里签署)已在印度2016—2017年对其BIT网络的全面审查中被终止(印度称这些协定自2017年4月起”终止”)。但故事没有到此结束:该协定第15条规定,终止后,其条款对终止前作出的投资继续有效15年——即”日落”(存续)条款。也就是说,2017年之前设立的越南对印度投资(或反向投资)仍享受条约保护至约2032年。终止之后作出的新投资则没有这层保护。
印度为何批量终止BIT
印度2015年颁布了新示范BIT,保护理念大幅收紧:”投资”定义更窄、要求投资者先穷尽当地救济(通常5年)才能提起国际仲裁、取消宽泛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印度政府向58个双边BIT发出终止通知,认为它们自2017年4月起终止。此举源于印度面临的一波ISDS案件(White Industries、Cairn、Vodafone等)。越南—印度协定是被终止的协定之一。投资者须理解的背景是:这是印度系统性的单方决定,不代表越印双边关系恶化——两国贸易和投资仍在增长。
15年日落条款:保护谁、到何时
越印BIT第15条规定协定初始有效期10年并自动续展,提前1年通知可终止;终止后,条款对终止前”作出”的投资继续适用15年。实践中:在终止前设立的投资(取得许可、实缴出资、开始运营)仍享受全部保护——公平公正待遇、充分保护与安全、不予无偿征收、资金自由转移,以及最重要的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的权利。但有两个界限须把握:只保护旧投资,不保护同一投资者的新投资;”终止日”本身可能有争议(印度称2017年4月)——具体案件须由律师核对UNCTAD数据库。
2017年之后的新投资:没有BIT靠什么保护
终止后赴印度的越南投资者(或来越南的印度投资者)失去了条约保护层,但并非”裸奔”。三个替代支柱:第一,东道国国内投资法——印度有详细的行业外资制度;越南有《投资法》143/2025/QH15(2026年3月1日生效)。第二,商事仲裁:在与交易对手的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如SIAC、ICC、VIAC),合同争端按合同解决,不需要BIT。第三,1958年《纽约公约》——越南(1995年)和印度(1960年)都是缔约国,商事仲裁裁决可跨境承认和执行。另外值得跟踪:印度正在修订2015年示范BIT并重谈部分协定——未来出现新一代越印BIT并非没有可能。
对双向投资者的实务建议
对旧投资(2017年前):清点证明投资”作出”时点的档案(许可、注资凭证、合同)——这是触发日落条款的钥匙;同时注意协定的起诉时效。对新投资:用严密的合同构建交易结构,一开始就选定仲裁和准据法,大项目购买政治风险保险。对正在与印度伙伴谈新项目的企业:不要在推介材料中引用旧BIT——这个错误曾出现在一些推介书中;应如实介绍现行法律框架。任何情况下,签约前咨询熟悉两国法律体系的律师。
常见问题
- 越南—印度BIT何时终止?
- 印度在2016—2017年向58个BIT发出终止通知;按印度2015年新示范BIT,这些协定被视为自2017年4月起终止。每个协定的确切终止日须核对UNCTAD数据库。
- 日落条款保护到何时?
- 第15条规定条款对终止前作出的投资继续有效15年——从2017年算起约至2032年。只保护旧投资,不适用于同一投资者的新投资。
- 2017年之后的新投资靠什么保护?
- 东道国国内投资法、合同中的商事仲裁条款,以及1958年《纽约公约》关于承认仲裁裁决的规定(越南和印度都是缔约国)。
- 未来可能签新越印BIT吗?
- 印度正在修订2015年示范BIT并重谈部分协定——未来出现新一代协定并非没有可能,值得跟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