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许多母亲希望把子女的姓氏从父姓改为母姓,以便子女上学、就医和日常办事更加方便。最先、也是最重要的问题是:如果父亲不再直接抚养子女,变更子女姓氏是否需要父亲同意?简短的回答是:需要。根据现行规定,为未满18周岁的人变更姓、名(包括中间名),必须取得父母双方的同意,并在申请表上明确载明;子女年满9周岁以上的,还必须取得子女本人的同意。
本文专门分析离婚后为子女变更姓氏的情形:哪些人必须同意、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能否独自决定、父亲不同意时如何处理、父亲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怎么办、申请材料包括什么、以及根据截至2026年10月27日现行职权规定应当向哪个机关提交。
离婚后为子女变更姓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变更姓氏的权利规定在2015年《民法典》(第91/2015/QH13号法律)中。第27条第1款a项规定,个人有权请求国家主管机关确认姓氏变更,其中包括“将亲生子女的姓氏从生父的姓氏改为生母的姓氏,或者反向变更”。这就是离婚后把子女姓氏从父姓改为母姓的直接依据。
同时,2015年《民法典》第26条确认个人享有姓名权,并规定子女姓氏的确定原则:子女的姓氏为生父或者生母的姓氏,按照父母协议确定;没有协议的,按照习惯确定;尚未确定生父的,子女的姓氏为生母的姓氏。如果只变更名字而不变更姓氏,依据是2015年《民法典》第28条,该条第1款列举了可以请求变更名字的情形,第2款规定为年满9周岁以上的人变更名字必须取得该本人的同意。
在户籍程序方面,2014年《户籍法》(第60/2014/QH13号法律)第26条第1款将户籍变更的范围界定为:根据民法规定有依据时,变更已登记的出生登记中个人的姓、中间名和名字。因此,离婚后为子女变更姓氏并不是离婚诉讼本身决定的事项,而是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的户籍变更登记,以上述民法依据为基础。
为未成年人变更姓氏需要哪些人同意?
决定性的条件载于第123/2015/NĐ-CP号议定(2015年11月15日颁布,实施《户籍法》的细则)第7条第1款:“根据《户籍法》第26条第1款为未满18周岁的人变更姓、中间名、名字,必须取得该人的父母同意,并在申请表上明确载明;对于年满9周岁以上的人,还必须取得该本人的同意。”
适用于离婚后的情形,必须同意的人包括:
- 子女的父亲和母亲双方,即使离婚后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离婚结束的是夫妻关系,而不是父母子女关系。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并不因为拥有抚养权就独自取得决定子女姓氏的权利。
- 子女本人(年满9周岁以上的)。2015年《民法典》第27条第2款规定,为年满9周岁以上的人变更姓氏必须取得该本人的同意;第28条第2款对变更名字规定了同样的要求。不满9周岁的子女,法律不要求取得子女本人的同意,但仍然必须取得父母双方的同意。
- 不需要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母亲再婚丈夫的同意。这些人不属于第123/2015/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所说的“父母”,除非在下文所述的特殊情形中他们是子女的合法监护人。
需要区分两个容易混淆的年龄界限。2014年《婚姻家庭法》中的7周岁界限与抚养权有关:父母不能就直接抚养子女达成协议、由法院决定时,子女年满7周岁以上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愿(第81条第2款)。而9周岁界限才是变更姓、名的界限:年满9周岁以上,没有子女本人的同意就不能登记变更。两个界限用途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2015年《民法典》第21条第1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第136条第1款)。正因为子女不能独自办理这一手续,法律才设定了双重同意要求:父母代子女表示同意,年满9周岁的子女为自己表示同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对子女姓氏还有发言权吗?
有。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52/2014/QH13号法律)第81条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仍有照料、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第82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阻碍,同时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并应当尊重子女与直接抚养人共同生活的权利。第83条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及其家庭成员不得阻碍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照料、抚养、教育子女。
因此,父亲不直接抚养子女,甚至父亲没有很好地履行抚养费或者探望义务,都不会自动丧失其对子女姓氏变更的同意权。第123/2015/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要求“父母”同意,没有为不直接抚养或者不支付抚养费的父亲设定例外。“母亲抚养子女,母亲就可以独自决定子女姓氏”的说法在现行规定中没有依据。
反过来,变更子女姓氏也不会改变其他权利和义务。2015年《民法典》第27条第3款和第28条第3款都规定,个人变更姓、名,不改变、不终止根据旧姓、旧名确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把子女姓氏改为母姓,不会终止父亲的探望权,不会免除父亲的抚养费义务,不会改变抚养权的归属,也不会影响子女的继承权。应当向父母双方讲清楚这一点,避免把变更姓氏误解为“断绝”父子、父女关系。
父亲不同意时如何处理?
如果父亲在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拒绝同意,申请材料就不符合条件,户籍登记机关没有依据予以办理。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任何行政程序可以替代、逾越或者“请求法院批准在父亲不同意的情况下变更姓氏”。离婚判决或者离婚决定也不决定子女的姓氏;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决定的是婚姻关系、直接抚养人、抚养费和财产,而不是在同一案件中宣告变更子女的姓氏。
实际可行的处理办法,按值得考虑的先后顺序是:
- 再次与父亲协商。说明变更姓氏对子女的实际好处(上学、就医、证件与直接抚养家庭保持一致),并确认变更姓氏不会剥夺他的探望权、抚养费义务或者父亲身份。许多僵局只是因为父亲误以为变更姓氏就等于丧失父亲身份。
- 基层调解。请村、居民小组的调解组织或者乡级人民委员会协助调解家庭纠纷。调解成功后,父母双方共同在申请表上签字表示同意,即可正常提交材料。
- 不要自行在其他证件上使用子女的新姓氏。在出生证仍为旧姓氏的情况下,把新姓氏写进学籍、医疗或者身份证件,会造成两套不一致的纸面身份,日后核对时会带来更大的麻烦。其他证件应当在出生证依法变更之后再作相应更正。
- 等子女年满18周岁。子女成年后,可以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亲自请求变更自己的姓、名,不再需要根据第123/2015/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取得父母的同意。如果父亲在子女未成年期间坚决不同意,这是最后的合法出路。
还有一点需要区分:如果真正的问题是父亲探望时有虐待、暴力行为或者探望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解决办法是根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82条请求法院限制探望权,或者根据第84条请求变更直接抚养人,而不是把变更姓氏当作惩罚手段。这属于不同的程序,不能互相替代。
父亲失踪、已经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怎么办?
第123/2015/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的“父母同意”要求,是以父母双方在世并且能够表达意愿为前提的。如果一方已经不能表达意愿,申请材料就不可能有该方的同意签字,处理办法是附上证明该方法律状态的文件,供户籍登记机关审查,而不是把同意一栏空着:
- 父亲已经去世:附上父亲的死亡证明或者死亡登记摘录。
- 父亲失踪、下落不明:仅仅“联系不上”或者“离家多年”本身是不够的。需要有法院宣告失踪的决定——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68条第1款,一个人连续失踪2年以上,没有确切消息证明其是生是死,法院可以宣告其失踪——或者法院宣告死亡的决定(第71条,包括连续失踪5年以上,或者宣告失踪决定生效后3年仍无确切消息证明其还活着的情形)。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单独的民事程序,应当在提交变更姓氏材料之前先行完成。
- 父亲被法院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父亲的意见通过根据法院决定确定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来表达。由于每份材料的具体情况不同,申请人应当事先向受理的户籍登记机关询问证明监护人资格需要哪些文件。
共同点是:户籍登记机关根据证明文件作出决定;没有任何规定允许母亲以自己的陈述“父亲已经失踪”来代替法院的决定。因此,如果父亲只是在外地、在国外或者故意断绝联系,但可以确定其还活着,仍然需要父亲的同意——地理距离不能免除同意要求。父亲在外地的,母亲应当事先向受理的乡级人民委员会询问父亲的同意签字应当如何体现(例如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办理签字认证),以免多次往返。
离婚后为子女变更姓氏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2014年《户籍法》第28条第1款,请求变更、更正户籍的人应当向户籍登记机关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表和相关文件。适用于离婚后为子女变更姓氏的情形,材料通常包括:
- 规定格式的户籍变更登记申请表,其中明确载明父母的同意,以及子女年满9周岁以上的、子女本人的同意(第123/2015/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这是最重要的一份文件:缺少同意内容,材料就不符合条件。
- 子女出生证的原件。
-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公民身份证或者同等证件)。
- 作为变更依据的文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或者离婚决定(证明离婚后的情形),以及证明拟变更的姓氏为母亲姓氏的文件(例如母亲的公民身份证)。
- 特殊情形的文件:死亡证明或者死亡摘录、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或者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决定(如适用),如上文所述。
申请人应当携带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以备核对,并事先向“一站式”受理部门询问当地适用的户籍收费标准,因为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议会规定,各地可能不同。
向哪里提交?多长时间有结果?
关于职权,2014年《户籍法》第27条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原登记地或者个人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有权解决未满14周岁的人的户籍变更、更正事项。其余职权此前属于县级。自2025年7月1日起,越南实行两级地方政权,不再设县级,第120/2025/NĐ-CP号议定把县级户籍登记职权移交给了乡级。因此,截至2026年10月27日,在越南国内居住的公民的所有情形,一律向乡级人民委员会提交——原出生登记地或者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通过乡级“一站式”部门、邮寄或者在线公共服务门户提交。
关于办理期限,2014年《户籍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自收到齐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果变更、更正有依据、符合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户籍公务员应当记入户籍簿,并与申请人共同在户籍簿上签字,报请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签发摘录。需要核查的,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如果变更登记不在原登记地办理,受理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必须书面通知原登记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并附上户籍摘录副本,以便记入户籍簿(第28条第3款)。
取得变更摘录后,母亲应当相应更正子女其他相关证件上的姓氏(学籍、医疗保险、到龄后的身份证件),使全部证件与新的出生证保持一致。如前所述,变更姓氏不改变、不终止根据旧姓氏确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2015年《民法典》第27条第3款)。
母亲再婚后,新丈夫对子女的姓氏有决定权吗?
没有。新丈夫不是子女的生父,既不属于需要同意的人,也不能根据第123/2015/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替代生父的同意。母亲再婚不改变子女与生父之间的父子、父女关系,也不会把决定子女姓氏的权利转移给新丈夫。
唯一产生新的法律关系的情形,是新丈夫根据2010年《收养法》收养该子女。这时,2014年《户籍法》第26条第2款允许在被收养后变更已登记的出生登记中关于父母的信息,养子女姓氏的变更适用2015年《民法典》第27条第1款b项(根据养父母的要求,将养子女的姓氏从生父或者生母的姓氏改为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这是收养程序,与本文所述的离婚后变更姓氏程序完全不同,并且仍须遵守《收养法》关于同意的规定。
参考法律依据
- 2015年《民法典》(第91/2015/QH13号法律):第21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68条、第71条、第136条。
- 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52/2014/QH13号法律):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第84条。
- 2014年《户籍法》(第60/2014/QH13号法律):第26条、第27条、第28条。
- 第123/2015/NĐ-CP号议定(2015年11月15日):第7条。
- 第120/2025/NĐ-CP号议定(关于司法部国家管理领域两级地方政权职权划分,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户籍登记职权移交乡级。
- 2010年《收养法》(仅在新丈夫收养子女的情形中引用)。
说明:本文介绍截至2026年10月27日现行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应当事先向受理材料的乡级人民委员会或者律师咨询,因为适用可能因实际情况和文件而有所不同。
常见问题
离婚后为子女变更姓氏需要父亲同意吗?
需要。第123/2015/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要求,为未满18周岁的人变更姓、中间名、名字,必须取得父母的同意,并在申请表上明确载明。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不能独自决定,即使父亲不直接抚养子女也是如此。
子女满多少岁时子女本人也必须同意?
年满9周岁以上。2015年《民法典》第27条第2款和第28条第2款都规定,为年满9周岁以上的人变更姓、名必须取得该本人的同意,第123/2015/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也重申了这一要求。不满9周岁的子女,只需要父母双方的同意。
父亲不支付抚养费、从不探望,母亲可以独自为子女变更姓氏吗?
不可以。父亲根据第123/2015/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享有的同意权,并不因为他没有履行抚养费或者探望义务而丧失。抚养费未支付的,应当通过执行判决来解决;探望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根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82条请求法院限制探望。变更姓氏不能替代这两种救济。
父亲不同意,有没有办法仍然变更子女的姓氏?
在父亲在世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没有任何行政程序可以逾越父亲的同意。实际可行的办法是重新协商、基层调解,或者等子女年满18周岁后由子女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亲自请求变更姓、名。离婚判决不决定子女的姓氏。
父亲失踪多年、联系不上怎么办?
仅仅联系不上是不够的;需要法院宣告父亲失踪的决定(连续失踪2年以上,2015年《民法典》第68条第1款)或者宣告父亲死亡的决定(第71条),并把该决定附在变更姓氏材料中供户籍登记机关审查。父亲已经去世的,附上死亡证明或者死亡摘录。
向哪里提交材料?多长时间有结果?
向原出生登记地或者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提交——自2025年7月1日起,根据第120/2025/NĐ-CP号议定,户籍职权已经全部移交乡级,不再向县级提交。办理期限为自收到齐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需要核查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2014年《户籍法》第28条第2款)。
变更子女姓氏会终止父亲的探望权和抚养费义务吗?
不会。2015年《民法典》第27条第3款规定,变更姓氏不改变、不终止根据旧姓氏确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82条、第83条继续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和抚养费义务。
母亲再婚后,新丈夫可以决定继子女的姓氏吗?
不可以。新丈夫不是生父,不能根据第123/2015/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替代生父的同意。只有新丈夫根据2010年《收养法》收养该子女时,才产生变更姓氏和出生登记中父母信息的依据,适用2014年《户籍法》第26条第2款和2015年《民法典》第27条第1款b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