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一家欧洲投资者在巴地头顿同步推进两个项目:500兆瓦海上风电场和富美3工业区内的风电设备厂。两种模式的优惠叠加方式一样吗?
可再生能源:两大支柱均为鼓励类
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取代61/2020/QH14)第15条、第16条列明优惠形式:企业所得税、土地租金及土地使用费免减、投资扶持。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规定普通税率20%;年收入不超过30亿越南盾适用15%,30亿至500亿适用17%;鼓励类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可享15年10%税率、免税4年、随后9年减半。
第31/2021号法令将可再生能源及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列入鼓励目录,其目录在替代文件出台前继续有效。第103/2024号法令规范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及海域使用金的免减——这对海上风电是关键细节。自67/2025号法律起,工业区区位不再自动带来税收优惠,但对鼓励类行业而言,行业支柱已经足够。
两种模式,两种不同的优惠组合
海上风电场:发电所得——若符合鼓励类条件——适用10%/15年、免4年、后9年减半的框架;风机区海域使用金按第103/2024号法令免减。海上项目不在任何工业区内,不受“工业区不再自动优惠”规则影响;其瓶颈是海域审批和并网。
富美3工业区内的风电设备厂:同样属鼓励类(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制造所得享受类似税收框架,另加区内土地租金免减。实际差别是:区内工厂依托现成基础设施投产更快,而海上项目资本更大、回收期更长——优惠结构须与各自现金流匹配。
多框架并存时的择优原则
《投资法》第15条禁止同一时期、同一税种同时享受两档优惠,允许择优一档。对同步推进两个项目的投资者,每个项目是独立的“组合”:不能把一个项目的税收框架套到另一个项目,也不能把两个税率框架叠到同一笔所得上。
框架性示例:符合条件的风电场,发电所得享10%/15年、免4年、后9年减半,另加海域使用金免减;设备厂制造所得享类似组合,另加区内土地租金免减。所有数字均为附条件的法律框架,不构成对具体项目的绝对承诺。
可再生能源投资者清单
确定项目模式(发电还是设备制造)并对照第31/2021号法令附录二;海上风电须明确海域审批及按第103/2024号法令的海域使用金;区内工厂与开发商锁定土地租金免减;在各项目的《投资登记证》中载明优惠;年度汇算时自行申报并在适用期内维持符合条件。
1. 海上风电属于鼓励类行业吗?
符合条件即属。可再生能源列入第31/2021号法令鼓励目录;项目须满足具体的规模、技术和法律条件。
2. 风电场海域使用金如何免减?
按第103/2024号法令,海域使用金可视情况免减,具体按海域审批决定执行。
3. 富美3的设备厂有什么优惠?
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属鼓励类:10%/15年、免4年、后9年减半(符合条件),另加区内土地租金免减。
4. 两个并行项目能把优惠凑在一起吗?
不能。每个项目是独立组合;不能把一个项目的税收框架套用于另一个,也不能把两个税率叠到同一笔所得。
5. 税收之外最大的风险是什么?
海上风电是海域审批、并网和购电;设备厂是投产进度。税收优惠只有在项目按期投运时才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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