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从越南政府租赁工业区以外的土地吗?

Aerial view of a large building with a parking lot in city

简短回答:可以。根据第31/2024/QH15号《土地法》(2024年8月1日生效)第4条,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属于土地使用者类别,可以由国家出租土地以实施投资项目,包括工业区、产业集群以外的位置。需要正确理解的是:在工业区外,企业不是从基础设施开发商转租,而是直接与国家交易——因此程序、租金确定依据乃至征地清场风险,都与工业区内租赁有根本区别。

1. 直接向国家租赁土地的法律依据

依据有三个层次。第一,土地使用者资格:《土地法》第4条将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列入可由国家划拨、出租土地的对象。第二,使用形式:第120条规定,国家一次性收取全期租金的租赁仅适用于三类项目(农业、林业、水产养殖、制盐生产;工业区、产业集群、高科技园区土地及旅游、办公用商业服务土地;出租型社会住房)——不属于这三类的园区外项目,按逐年缴纳租金方式租赁。第三,项目必须是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6年3月1日生效)项下的合法投资项目:视规模和行业而定,投资者须先取得投资主张批准,或按第96/2026/ND-CP号议定取得投资登记证,才能申请租赁土地。

2. 园区外直接租地的三种路径

路径一——免拍卖、免招标(第124条):适用于法律列明的情形,典型包括免缴土地租金的项目、公共投资或PPP项目,以及属于国家收回土地范围且仅有一名投资者符合条件的项目。多数未组织拍卖、招标地区的园区外外资生产项目走此路径。

路径二——土地使用权拍卖(第125条):适用于国家已收储的“净地”且依法必须拍卖的情形。中标者缴清拍卖款后与国家机关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起拍价按具体地价(第160条)确定。

路径三——招标选择投资者(第126条):适用于属于国家收回土地情形(第79条)、经省人民议会决定招标,或行业法律要求招标的使用土地投资项目。中标投资者须垫付补偿、扶持、安置资金;自确认中标结果决定之日起36个月内,有权的人民委员会须完成补偿与场地清理并交付土地。

3. 直接租地与园区内租赁的权利差异

直接向国家租赁,企业与国家机关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获颁土地使用权及地上资产所有权证书。但若为逐年缴租(园区外常见情形),权利受《土地法》第34条限制: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只能就其自有地上资产及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权益进行抵押、出资、出售或出租。相反,一次性缴清全期租金的租赁享有第33条的完整权利:可以转让、转租、抵押并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在工业区内,企业仅依据第202条框架与基础设施开发商签订转租合同,与国家没有直接租赁关系,也不会就原宗地取得自己名下的证书。

4. 园区外租赁特有的风险

第一,进度风险:第81条第8款规定,项目用地连续12个月未使用,或使用进度比投资项目载明进度滞后24个月的,只能延期24个月并补缴相应款项;延期届满仍未投入使用的,国家无偿收回(不可抗力除外)。第二,场地风险:园区外土地很少是“净地”,补偿、扶持、安置的成本与时间是最大变量。第三,接入基础设施(电、水、进场道路、排水)须自筹或与地方协商,不同于园区内的“即插即用”。租期依第172条与投资项目经营期限挂钩,最长50年(特殊情形不超过70年)。

常见问题

直接向国家租地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吗?

可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履行财务义务后,企业将获颁以自身名义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资产所有权证书,证书载明租赁形式与期限。

外资企业能租地建房出售给员工吗?

不能按普通生产用地租赁机制办理。住房属于住房建设投资项目,适用住房法律及《土地法》第119、120条项下的有偿划拨或租赁机制;工人宿舍只能按规划在工业区内安排(第202条第7款)。

能否选择一次性缴租以取得完整的转让权?

只有项目属于第120条第1款三类情形时才可以。此外,第30条允许符合一次性缴租条件的逐年缴租承租人,申请转为就剩余期限一次性缴纳,土地价格在作出转换决定时重新确定。

园区外土地租赁最长期限是多少?

依第172条第1款,为实施投资项目而划拨、租赁土地的期限不超过50年;经营期限超过50年的项目不超过70年。续期申请须最迟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06个月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