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科技与合规

越南畜牧养殖与饲料中的违禁物质:法律框架、第211/2026/ND-CP号议定处罚及官方名录查询方法

农场牧场上吃草的生猪,说明饲料违禁物质规定所涉及的养殖对象

本文不提供一份“定稿清单”——这恰恰是对读者更安全的做法

养殖场如果从网上文章里拿到一张违禁物质清单,很容易得出一个危险的结论:只要避开清单上的名字,其他物质就都可以用。这个结论错在最关键的地方。禁用品名录是国家机关发布的附录,而且可能被修订;任何一篇文章,无论写得多仔细,都不能代替该附录;一张转抄的表格,更不能保证在读者查询的那一天仍然正确。因此,本文只做一件事情,也是文章能够诚实地做到的事情:讲清楚法律如何定义违禁物质、处罚框架如何计算,以及养殖户在使用某种活性物质之前,应当去哪里、按什么顺序查询。

畜牧业处罚的一般框架另有专文:第211/2026/ND-CP号议定:畜牧业行政处罚规定。本文只讲畜牧养殖与饲料中的违禁物质,对照的效力时点为2026年10月25日。

法律所说的违禁物质是什么

2018年《畜牧法》第12条第2款把“在畜牧养殖中使用违禁物质”列为严格禁止的行为,第7款同时禁止进口使用过违禁物质的畜产品。第211/2026/ND-CP号议定于2026年6月16日颁布,自2026年8月5日起施行,用“饲料中禁止使用的化学品、生物制品、微生物”这一表述来执行该禁令。关键在于议定的运行方式:罚则条文本身并没有印出一张封闭的清单,而是指向农业与环境部管理的名录体系——一边是禁用品名录,另一边是饲料允许使用原料名录。

因此,每一种活性物质只会处于三种状态之一,而且只有一种状态允许使用。第一,列入禁用品名录:禁止使用,按下面较重的一档处罚。第二,列入饲料允许使用原料名录,并且符合使用条件:可以在许可范围内使用。第三,两边名录里都没有名字:尚未获许可,不能自行推定为可以用。在养殖场使用允许名录之外的原料,本身就要按第211/2026/ND-CP号议定第27条第4款,依养殖规模处以300万至1500万越南盾罚款。第三种状态的罚款比违禁物质轻,但仍然是违法,不是用来试用的安全灰色地带。

两个说明性例子——以及应当怎样读一个例子

本节只举说明性例子,不是一份完整清单。下面两个名字之所以入选,是因为它们在检查和公开归纳禁用品名录时反复出现,而且能清楚地揭示一种常见误解。除这两个例子外,本文不再断言任何其他物质名称;读者绝对不能反向推定,没有在这里出现的物质就可以使用——其他任何活性物质,都必须走后面介绍的查询步骤。

沙丁胺醇和克伦特罗同属β-受体激动剂,也就是在生猪养殖中被非法用来促生长、提高瘦肉率、减少脂肪沉积的一类物质。沙丁胺醇本是人用平喘药,克伦特罗同样有药品来源。正是这个来源造成了本领域最顽固的误解:人在药店合法买到的药,拌进饲料也一定合法。从法律上看,这个推理不成立。一种活性物质是否合法,始终与其使用目的、以及适用于该目的的名录挂钩。人用药品合法,不等于它自动成为允许使用的饲料原料;一旦它列入畜牧养殖禁用品名录,拌入饲料就是违法,与它从哪里买来无关。

第211/2026/ND-CP号议定的罚则:怎样读这张表

读数额之前,先要掌握计罚规则:第211/2026/ND-CP号议定第二章的罚款数额为个人标准,组织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罚款为个人的两倍。每一畜牧业行政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为个人1亿越南盾、组织2亿越南盾。下表数额均为个人标准,组织标准在最后一列注明。

行为依据个人罚款组织罚款(两倍)
使用每种饲料违禁物质,未达到刑事追诉程度第27条第5款a项5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1亿至1.2亿越南盾
使用每种饲料违禁物质,已达到刑事追诉程度,但刑事机关作出不予起诉、撤销起诉、终止侦查、终止案件或判决免除刑事责任的决定第27条第5款b项7000万至8000万越南盾1.4亿至1.6亿越南盾
生产、买卖、进口每种含违禁物质的饲料产品,违规产品总值低于1亿越南盾或非法获利低于5000万越南盾第21条第6款a项6000万至8000万越南盾1.2亿至1.6亿越南盾
生产、买卖、进口每种含违禁物质的饲料产品,违规产品总值1亿越南盾以上或非法获利5000万越南盾以上,且刑事机关已作出上述不予刑事处理决定第21条第6款b项8000万至1亿越南盾1.6亿至2亿越南盾

表中有三点容易读错。第一,罚款按每种物质、每种产品计算:同一批饲料里用了两种违禁物质,不是只算一次违法。第二,两个条文b项的较高一档,并不是货值一过门槛就自动适用;条文把它与刑事机关已作出不予起诉、撤销、终止或免责决定这一情形挂钩。如果案件实际进入刑事程序,就不再走行政罚款这一档。第三,罚款不是全部损失:下面的后果补救措施,完全可能让整批畜禽或整批货物化为乌有。

追诉时效方面,一般时效为一年;种畜、饲料、废弃物处理产品等的经营、生产、进出口违法行为,时效为两年。因此,饲料企业保存档案的期限应当比养殖场更长;养殖场也不应机械地认为“过一年就没事”,因为时效从何时起算,仍取决于违法行为何时终结、何时仍在持续,要按行政处罚一般规则判断。

后果补救措施包括:销毁违禁化学品、生物制品和微生物(第27条第6款b项);责令养殖场继续饲养已使用违禁物质的畜禽,直至检测无残留后方可出售或屠宰;无法饲养至无残留或再次违法的,强制销毁畜禽(第27条第6款c项);销毁国内生产、买卖的违规饲料产品,对进口违规产品责令运出越南领土或复出口,无法运出或复出口的予以销毁(第21条第8款dd项、e项);上缴违法所得(第21条第8款g项)。

官方名录去哪里查、按什么顺序查

农业与环境部管理名录体系,畜牧生产与动物卫生局是畜牧兽医方面的专业主管机关。文件及其附录通过政府公报和农业与环境部、畜牧生产与动物卫生局的门户网站公布。查询时,原始文件所附附录的效力最高:报纸、社交媒体或销售资料上的归纳表只是参考,永远不能代替附录,哪怕那张表看起来再完整。

第一步——确定活性物质的准确名称。核对标签、包装和进口文件上的名称,区分商品名和活性物质名。商品名陌生的产品,仍可能含有已被禁止的活性物质;两个名字看起来相近,也不一定是同一种物质。

第二步——对照禁用品名录附录。需要对照的核心文件,是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现为农业与环境部)2024年11月29日第18/2024/TT-BNNPTNT号通知,自2025年1月13日起施行。该通知公布了越南允许流通兽药名录和禁止使用兽药名录。对照时,要按附录自身的范围和适用对象来读,并检查附录在颁布之后是否已有修订。

第三步——再对照允许使用原料名录。只有当活性物质列入饲料允许使用原料名录、并且符合使用条件时,才可以使用。在允许名录里找不到名字,即使在禁用品名录里也找不到,仍然不够用——这就是前面说的第三种状态。

第四步——查不清楚就先停下来、问清楚再用。如果无法确定一种活性物质的状态,不要先在饲料里试用,而应当先向地方兽医机关或畜牧生产与动物卫生局咨询。保存好查询证据——查询日期、所依据的文件和附录名称——连同饲料、兽药和疫苗的可追溯档案一起留存,以便检查时出示。

第五步——定期复查,每批新货到货前再查一次。名录会变。去年允许的物质,今年未必还允许,反过来也可能发生。查询必须在每一批新进口货物之前重复进行,旧的查询结果不能覆盖新的一批货。

还有一条界限必须分清:属于环境许可管理范围、却没有环境许可证的养殖活动,按环境保护法律处理。本文没有把任何环境许可证的罚款挂到第211/2026/ND-CP号议定上,也没有用第211/2026/ND-CP号议定去推断环境许可证违法的罚款。两套法律框架并列存在,互不代替。

从实务上看,养殖场的责任从选择饲料那一刻就开始:只从来源明确的渠道购入饲料,保存饲料、兽药和疫苗的使用记录。发现畜禽已使用违禁物质后,第一义务不是尽快出售,而是饲养至检测无残留,这正是后果补救措施的要求。饲料生产、买卖和进口企业的责任在投入品和产品信息:只使用允许名录内的原料,如实公布产品信息、如实标注标签。

常见问题

在禁用品名录里找不到某种物质的名字,就可以用吗?仅凭这一点还不够。还必须在饲料允许使用原料名录里找到它的名字,并且符合使用条件。两边名录里都没有,意思就是尚未获许可;在养殖场使用允许名录之外的原料,本身就要依养殖规模处以300万至1500万越南盾罚款。

报纸或社交媒体上的违禁物质清单,能作为合规依据吗?不能。报纸和社交媒体的归纳只是参考。合规依据是原始文件所附的附录,首先是第18/2024/TT-BNNPTNT号通知的附录,应当通过政府公报以及农业与环境部、畜牧生产与动物卫生局的门户网站查询。

在药店合法买到的人用平喘药含沙丁胺醇,能拌进猪饲料吗?不能。沙丁胺醇这个例子说明,合法性始终与其使用目的、以及适用于该目的的名录挂钩。人用药品合法,不等于它自动成为允许使用的饲料原料;一旦该物质列入畜牧养殖禁用品名录,拌入饲料就是违法,按每种违禁物质计罚。

已经喂过违禁物质的畜禽怎么处理,是不是必须马上销毁?不一定马上销毁。首选措施是继续饲养,直至检测无残留后方可出售或屠宰。只有无法饲养至无残留,或再次违法时,才强制销毁,依据是第27条第6款c项。

饲料企业和家庭养殖户被罚得一样吗?不一样。第二章的罚款是个人标准,组织加倍;每一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为个人1亿越南盾、组织2亿越南盾。除了罚款,生产、买卖、进口企业还要承担销毁产品、运出领土或复出口、上缴违法所得等后果补救措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