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服务食品和药品的冷库要走两条完全不同的法律通道:食品看食品安全条件,药品看GSP标准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混淆这两条通道,是许多冷库项目不得不从头重做档案的原因。
食品冷库:食品安全条件与第46/2026号法令暂停说明
食品储存设施必须满足厂房、各品类储存温度、卫生和可追溯方面的食品安全条件,并属于须取得食品安全合格证书的范围。关于法律框架,企业必须了解当前的特殊情况:第46/2026/ND-CP号法令虽已颁布以替代第15/2018/ND-CP号食品安全法令,但第46/2026号法令已依政府第15/2026/NQ-CP号决议(继第09/2026/NQ-CP号决议之后)被暂停适用;在暂停期间,实际手续仍按第15/2018/ND-CP号法令办理,这一状态将持续到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和新的指导法令生效。2026年食品冷库项目的档案和咨询必须同时呈现这两层信息。
药品冷库:GSP标准与药品经营资格证书
药品和药用原料是《药品法》105/2016/QH14(经第44/2024/QH15号法修正,2025年7月1日生效)下的特殊商品。药品储存设施必须达到卫生部颁布的药品良好储存规范(GSP)原则和标准——按产品规定温区控温(疫苗和生物制品通常为2至8°C)、带报警的连续温度监测、超限处理流程——并持有涵盖储存范围的药品经营资格证书。产品须依第32/2026/TT-BYT号通告取得上市许可号方可流通;冷库若存放无有效许可号的产品,就是在替货主存放风险。
货物因停电损坏:仓储合同下的责任
无论食品还是药品,停电争议都回到三个问题:仓储合同是否承诺备用电源和恢复时间;仓库是否有连续温度记录来证明事件过程;货主是否被及时通知以决定转移货物。专业冷库必须维护备用发电、燃料储备和书面应急流程。货主应将这些承诺写成带制裁的条款,并享有定期查阅温度数据的权利——仓库的许可证只保证准入条件,只有合同能保证持续运营。
常见问题
开食品冷库需要什么许可?
视产品类型和规模而定:设施须在规定范围内取得食品安全合格证书,并满足各品类的储存条件。关于现行框架需注意:替代第15/2018/ND-CP号法令的第46/2026/ND-CP号法令已依第15/2026/NQ-CP号决议暂停适用,因此实际手续目前仍按第15/2018/ND-CP号法令办理,直至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和新的指导法令生效。
药品冷库必须达到GDP/GSP标准吗?
对药品储存而言,是的:设施必须达到药品良好储存规范(GSP),并依《药品法》105/2016(经第44/2024号法修正)持有涵盖储存范围的药品经营资格证书。GDP是药品分销环节的良好分销规范;专职储存设施的核心是GSP。两者在项目档案中常被混称,应正确识别仓库的实际业务。
冷库货物因停电损坏,谁赔?
若运营方未按仓储合同承诺维持备用电源和应急流程,或未及时通知货主,其承担主要责任。停电只有在超出合理备用能力时才构成不可抗力。连续温度记录是确定变质起始时间和责任归属的核心证据。
FLAT Law Firm — FLAT律师事务所为冷库项目提供双通道法律咨询:食品安全条件(附第46/2026号法令暂停说明)以及药品储存的GSP标准和药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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