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门店的特许经营、允许合作伙伴生产带有自己商标的产品、向代工厂转让技术诀窍——这些都靠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合同)运转。这类合同中,一个草率的条款可能让企业失去对自有资产的控制,反过来,也可能让被许可方为一项无法执行的权利付费。
本文分析法律框架:区分许可与转让、许可类型、形式与必备内容、禁止性条款、对第三方的效力,以及登记程序。
快速摘要
| 内容 | 主要信息 |
|---|---|
| 性质 | 权利人允许他人在约定范围内使用知识产权客体,不转移所有权 |
| 形式 |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 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 按约定生效(转让须登记才生效) |
| 对第三方的效力 | 须在知识产权局登记——商标使用合同除外 |
| 类型 | 独占许可、普通许可、再许可(sub-licence) |
| 关键点 | 准确界定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需要对抗第三人时登记合同 |
法律依据
- 第50/2005/QH11号《知识产权法》,经第36/2009/QH12号、第42/2019/QH14号及第07/2022/QH15号法律修订和补充(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 《知识产权法》第138–140条(工业产权转让)、第141–148条(工业产权客体使用合同)、第149–150条(转让合同的登记)。
- 第65/2023/ND-CP号议定,细化工业产权规定。
- 2015年《民法典》(合同一般规定);2005年《商法》(商业特许经营);2017年《技术转让法》(技术转让)。
转让与许可使用——两种不同的交易
许多企业混淆这两个概念,付出沉重代价。转让(assignment)是权利人将工业产权客体的全部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买断”。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许可使用(licence)只是允许另一方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使用客体——”出租”。权利人保留所有权,可继续利用或许可给其他多方。
法律后果根本不同。对于基于注册确立的工业产权,转让合同只有经登记才生效(第148条第1款)。而工业产权客体使用合同按当事人约定生效——登记不是生效条件,只关系到对第三方的效力。
许可使用合同的类型
独占许可合同:在约定范围和期限内,只有被许可人可使用客体——即使转让人(权利人)也不得在该范围内使用,另有保留约定的除外。这类合同价值最高,通常伴随高额许可费和最低销量承诺。
普通许可合同:转让人仍可使用,并可许可给其他多方。常见于软件许可、向多家经销商的商标许可。
再许可合同(sub-licence):被许可人在其享有权利的范围内,可再向第三方转让使用权。再许可权须明确约定——不当然产生。
实践中还有混合变体:按地域的独占、按使用领域的限制。应沿三个维度明确界定范围:地域、时间、使用领域。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工业产权客体使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144条规定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转让依据(保护证书编号或确定客体的信息);转让范围;转让价格(许可费、计算方式、付款期限);合同期限;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责任。
除法律列举的内容外,精心起草的许可合同还需增加:质量标准和转让人的质量检查权;保密义务(诀窍许可);再许可权;证书被终止时的处理条款;争议解决机制。
禁止性条款——不合理限制竞争
第144条第2款列举工业产权客体使用合同中因不合理限制竞争而当然无效的条款,包括:禁止被许可人改进客体(商标除外);强迫被许可人将其改进无偿转让给转让人;不合理限制被许可人的权利。
这是科技企业常踩的坑:”被许可人的所有改进归转让人所有”或”不得在相关领域从事研发”等条款,有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回授(grant-back)、竞业限制条款须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设计,并有相应对价。
合同的效力与对第三方的登记
第148条第2款和第3款(2019年为符合CPTPP而修订)规定:对于基于注册确立的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客体使用合同按当事人约定生效。但是,该合同——商标使用合同除外——只有经国家工业产权管理机关登记,才对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
换言之:未登记的,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许可合同仍约束签约双方,但不能用来对抗第三人。商标使用合同根据CPTPP承诺(第18.27条)免除该登记要求——但仍建议登记,以保持透明并便于举证。
在知识产权局登记合同的文件包括: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书;合同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保护证书原件(转让情形);共有人(如权利共有)的书面同意;缴费凭证;通过代理人提交的委托书(第149条)。
许可合同的终止与著作权许可
除合同终止的一般事由(期限届满、协议终止、严重违约)外,知识产权法在第148条第4款有特别规定:转让人一方的工业产权终止的,工业产权客体使用合同当然终止。
实践后果:如果转让人的证书被撤销或效力终止(未续展、未缴纳维持费),许可合同自动终止。因此,被许可方签约前应核查证书状态,在合同中加入转让人的维持效力义务,以及证书中途失效时的处理机制。
对于商业秘密许可,逻辑相反:合同应规定被许可方的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仍然存续——因为已披露的信息无法”收回”。
著作权也是许可交易的对象:软件许可、广告中使用音乐作品和图片的许可、培训内容的许可。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使用权转让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宜在版权局登记,以便争议时举证。
与工业产权许可的区别:著作权自动产生,没有”证书”可核查;被许可方须更仔细地审查转让人主体资格——通过登记证书(如有)、转让合同链条、劳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许多软件许可争议源于转让人实际并非合法权利人。详见越南著作权登记一文。
常见风险及防范
权利范围界定不清。“允许使用商标”却未写明地域、时间、产品类别——发生争议时各方理解不一。始终沿三个维度界定范围:在哪里、多长时间、用于什么。
转让人实际没有权利。许可已失效的专利、有争议的商标、转让人并不拥有的软件——签约前核查客体法律状态是不可省略的步骤。
需要时未登记合同。未登记的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许可不能对抗第三人。
限制竞争条款被宣告无效。禁止改进、强迫无偿转让改进、不合理限制——这些条款根据第144条第2款当然无效。
缺乏质量管控机制(商标许可)。被许可方生产劣质产品损害品牌——这种损失难以用金钱弥补。
FLAT律所能提供什么帮助
FLAT律所起草、审查和谈判各类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含商业特许经营)、专利许可与技术转让、商业秘密/诀窍许可、软件与数字内容许可。我们协助在交易前核查客体法律状态,并在知识产权局登记合同。
常见问题
许可合同必须在知识产权局登记吗?
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不是强制的——工业产权客体使用合同按约定生效。但是,商标使用合同除外,合同只有经登记才对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第148条第2、3款)。交易金额大或涉及后续转让的,建议登记。
转让与许可在程序上有何区别?
工业产权(基于注册确立)的转让只有经国家工业产权管理机关登记才生效(第148条第1款)——权利的”买断”。许可(允许使用)按当事人约定生效,登记只为对抗第三人(商标许可除外)。
被许可方可以将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吗?
只有合同约定了再许可权才可以。该权利不当然产生。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是否可再许可、在什么范围内、是否需要转让人同意。
转让人的证书失效后,许可合同怎么办?
转让人一方的工业产权终止的,合同当然终止(第148条第4款)。被许可方签约前应核查证书状态,在合同中加入转让人的维持效力义务,以及证书中途失效时的处理机制。
禁止被许可方改进技术的条款合法吗?
有被宣告无效的风险。第144条第2款列举因不合理限制竞争而当然无效的条款,包括禁止被许可人改进客体(商标除外)和强迫无偿转让改进。回授、竞业限制条款须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