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与仲裁

国内合同用美元支付:违反外汇规定吗

情形:两家国内公司签供货合同,为“稳定”起见以美元计价和付款。争议爆发后,买方以外汇违规为由拒付。问题是:国内合同以美元计价付款真的违规吗?后果在行政、民事,还是两者都有?

根源规则:外汇条例第22条

《外汇条例》28/2005/PL-UBTVQH11(2013年修订,撰写日仍有效)第22条确立了限制在越南境内使用外汇的原则:在越南境内,一切交易、付款、挂牌、广告、报价、定价和合同标价不得使用外币,国家银行允许的情形除外。

请注意范围之广:受禁止的不只是“付款”,两个境内居民之间在合同中以美元标价、定价同样落在禁止区内——即使最后按折算汇率以越南盾划款。许多企业正是在这里理解错误:以为只要走越南盾转账就“合规”了,而缺陷恰恰在价格条款本身。

允许的例外——比多数人想的窄得多

外汇可在特定交易中使用:与非居民的交易、获准提供外汇服务的机构、航空、海运、免税店、特殊区域等领域,以及国家银行具体批准的情形。共同点是:例外依附于特殊主体或领域,而不是“双方同意即可”。

与外国对方的进出口合同是完全不同的情形——那是与非居民的交易,经授权银行进行国际结算是正常的。本文只讨论越南居民之间的国内合同。

后果:行政罚款与民事效力风险

行政上,在越南境内违法使用外汇将按货币银行领域的处罚框架受罚(撰写日主要参照第88/2019/ND-CP号议定),罚款可观并可能附带纠正措施。民事上,美元计价/付款条款有被认定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风险(《民法典》91/2015/QH13第123条)——而违约方往往正是拿这一点当拒付的盾牌,于是“图稳定写美元”的人反而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真正想稳价的正确做法:以越南盾计价,并加入与透明参考汇率挂钩的价格调整机制(例如付款日国家银行的中心汇率)——经济目的达到了,又不踏入外汇禁区。合同里已有美元条款的,应在争议发生前签署补充协议切换到这一机制。

常见问题

两家国内公司约好美元定价、按越南盾折算付款可以吗?

仍有风险。外汇条例第22条禁止的包括在越南境内以合同外币标价、定价,而不只是付款环节。付款时折算成越南盾,并不能消除价格条款本身的违规。

国内合同用美元付款会被罚多少?

该行为属货币银行领域的行政处罚对象(第88/2019/ND-CP号议定),按行为和交易金额确定。除罚款外,美元条款还带来民法典第123条下的民事效力风险。

在越南什么情形下可以用外币交易?

例外依附于特殊主体和领域:与非居民的交易、获准的外汇服务机构、航空、海运、免税,以及国家银行具体允许的情形。两个居民之间的私下约定不能自创例外。

想获得美元式的价格稳定,应如何起草?

以越南盾计价,并加入与公开透明基准(如国家银行中心汇率)挂钩的调整机制。这样既达到对冲波动的目的,又不违反外汇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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