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2025/QH15号《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数据主体的权利——知情、同意、撤回同意、查阅、删除、限制处理——从原则宣示变为运营义务:企业必须真正运行一套受理与处理请求的流程,有负责人、有内部时限、有执行证据。本文为最难的两类请求——删除与撤回同意——搭建该流程。
法律依据
权利体系与企业对应的义务
第91/2025/QH15号《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数据主体一整套权利:对处理活动知情;同意与撤回同意;查阅、查看并取得其数据;要求更正;要求删除;要求限制处理;反对处理;以及投诉、检举、起诉与索赔。法律下的同意必须清晰、具体到每个目的——沉默或预勾选不构成同意——且撤回同意必须与给予同意同样容易。这份清单中的每项权利都对应控制者的一项行动义务:没有受理渠道与责任人,权利只停留在纸面。
在时限上,法律将受理与处理数据主体请求的程序与时限细则交由政府规定——现由第356/2025/ND-CP号议定具体化,该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替代第13/2023号议定。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沉默等待指引:有效请求必须被登记、核验请求人身份、不迟延地处理,拒绝或延期须说明理由。因此内部流程应自设运营节点(建议:72小时内确认受理、30天内处理完毕)作为服务承诺——并明确这是企业在法律框架下自设的内部标准,而非法律为每类请求预设的法定数字。
适用分析
删除请求是主体权利与企业保存义务冲突最激烈之处。企业可以——且常常必须——拒绝或推迟删除以下数据:行业法要求保存的档案(《会计法》88/2015/QH13号下的会计凭证、劳动与社会保险档案、追征时效内的税务档案);正在争议、检查或程序中作为证据的数据;以及为确立、行使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数据。正确做法既非一律删除也非一律拒绝:将数据拆为保留部分(锁定访问、除保存外停止一切处理)与删除部分(从运行系统真实删除,并按备份周期处理备份副本),并书面答复主体、逐项说明保留依据。
系统层面,删除与撤回权只有在IT为此设计时才可执行:个人信息必须能按主体定位(CRM、人事系统、邮件营销平台与数据仓库共用一套身份键),删除必须能传播到附属系统与处理者,撤回同意必须对基于同意的流量——尤其是营销名单——即时生效。还有三个常被遗忘的功能:完整记录每项请求及其处理结果,以便专门机关检查时证明合规;保留最低限度信息的”屏蔽名单”,确保已撤回同意者不会被重新导入处理名单;以及足够严密的身份核验,防止凭伪造请求误删他人数据。
行动建议
- 指定数据主体请求受理点(隶属个人信息保护职能),并在隐私政策中公布受理渠道。
- 发布内部流程:受理→身份核验→分类→处理→书面答复;设定内部节点(72小时受理、30天办结)及超期上报机制。
- 按数据类别(会计、劳动、税务、争议)建立法定保存依据对照表,使删除请求可以逐项有据答复。
- 升级系统:统一主体身份、删除向附属系统与处理者传播、已撤回同意者的屏蔽名单、请求全生命周期日志。
- 培训一线人员(客服、人事、市场)识别请求并当日转交受理点,不得自行答复。
常见问题
数据主体依第91/2025号法律享有哪些权利:删除、撤回同意、限制处理?
第91/2025/QH15号《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一整套权利:对自身数据的处理活动知情;同意与撤回同意;查阅、查看并取得数据副本;要求更正不准确的数据;要求删除;要求限制处理;反对处理;以及投诉、检举、起诉与索赔。撤回不溯及已完成的处理,但企业在收到有效撤回后必须停止基于该同意的处理。限制处理允许主体在核实数据准确性或审议反对意见等情形中要求暂停处理。
企业应在多长期限内建立受理与处理数据主体请求的流程?
第91/2025号法律将程序与时限细则交由政府规定——现由第356/2025/ND-CP号议定具体化——因此法律中没有适用于每类请求的统一法定时限数字。强制性原则是:登记请求、核验请求人身份、不迟延处理并通知结果;拒绝或需要更长时间的,向主体说明理由。运营上,企业应自设内部节点——72小时内确认受理、30天内处理完毕是常见的运营标准——并向主体明示这是企业自身的承诺。绝对要避免的是请求因无人负责而”沉底”:那是组织上的违规,而非时限上的违规。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删除请求?
三大类。其一,行业法要求保存的档案:《会计法》88/2015/QH13号下的会计凭证、劳动与社会保险档案、税务机关追征窗口未关闭的税务档案。其二,正在未决争议、投诉、检查或程序中作为证据或对象的数据。其三,为确立、行使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数据。拒绝必须逐项部分拒绝并书面说明依据;保留部分必须锁定处理——仅保存、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且在保留事由消灭后立即删除。
企业IT系统需要什么功能来执行删除与撤回同意权?
四项基础功能:(1)统一主体身份——一把钥匙串联同一人在CRM、人事系统、营销平台与数据仓库中的数据,因为定位不到的数据删不掉;(2)传播式删除——核心系统的删除操作须触发附属系统与处理者的删除,并按已公布的备份周期处理备份;(3)屏蔽名单——以最低限度信息确保已撤回同意者不再被导入基于同意的流量;(4)全程日志——每项请求的受理、核验、处理与答复记录,作为检查时的合规证据与答复投诉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