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2025/QH15号《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后,越南的一次短信或邮件营销必须同时通过两道门:个人信息之门——客户是否已就营销目的同意;以及第91/2020/ND-CP号反垃圾信息议定之门——发送名称是否登记、信息是否标注广告并带可用的退出通道。过了一道门而倒在另一道,仍然是违规。
法律依据
同一条信息上的两层规则
第一层是第91/2025/QH15号《个人信息保护法》。发送广告是处理个人信息(电话、邮箱、消费行为)的一个目的;当处理依据为同意时,该同意必须清晰、具体到营销目的——同意服务条款并不自动涵盖接收推广短信。数据主体有权撤回同意并反对为直接营销目的处理,企业在其行使权利后必须停止发送。第二层是第91/2020/ND-CP号《关于防止垃圾短信、垃圾邮件、垃圾电话的议定》:广告短信只能发送给事先登记同意接收的人,必须使用已向运营商登记的发送名称(品牌名)而非普通号码,信息必须带广告标识与拒绝说明,且只能在允许时段(07:00至22:00)发送,收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两层的界限在于调整对象:第91/2025号法律管处理数据的合法性(是否有依据、主体权利是否被尊重),第91/2020号议定管电信网络上的发送行为(谁能发、以何名义、何时段发、如何退出),并配套电信与广告处罚——广告违法还可依第87/2026/ND-CP号文化与广告处罚议定处理。一场发送技术上完美无缺(品牌名正确、时段正确)的营销,仍可能因号码名单购自第三方且无主体对广告的有效同意,而违反第91/2025号法律。
适用分析
2026年前收集的旧客户名单问题须拆开回答。按收集时法律有效取得的同意,不因第91/2025号法律生效而自动失效;但自2026年1月1日起的持续处理须符合新法标准——目的明确、同意可证明、撤回机制在运行。对来源无法追溯的部分(购买、交换、在无同意表的活动中收集),唯一安全的处理是重新征得许可(re-permission):发送一条按新标准请求确认的信息,只保留确认者,其余从发送名单删除。以”已经是客户”为由继续向整份旧名单发送是常见误解——既往客户关系是履行合同的处理依据,不是发送广告的依据。
退出机制(opt-out)是两层规则交汇最紧之处。依第91/2020号议定,每条广告信息必须附拒绝说明且拒绝必须免费、易操作(按格式回复短信或经指定渠道);依第91/2025号法律,撤回同意与反对直接营销是企业必须立即执行的主体权利。正确运行意味着:客户的一次拒绝必须同时关闭三处——短信服务商的发送名单、企业的CRM/营销系统与合作伙伴正在运行的活动——并记入屏蔽名单,防止主体从其他数据源被重新导入。把发送外包并不外包这份责任:代发方必须使用企业已过滤退出的名单。
行动建议
- 审查全部营销名单来源:只保留有广告目的同意证据的号码/邮箱;无证据部分转入按第91/2025号法律标准的重新许可活动。
- 向运营商登记并维护发送名称(品牌名);每条广告信息按第91/2020号议定带广告标识与拒绝说明。
- 建立单点退出机制:任何渠道(短信、邮件、热线、应用)的拒绝均在当日同步至中央屏蔽名单。
- 在发送系统中锁定07:00—22:00发送时段,并在活动发布前依广告法(第87/2026号议定处罚)审查广告内容。
- 在与外部发送服务商的合同中写入合规条款:仅按企业提供的已过滤退出名单发送,禁用服务商自有名单,并承担发送与投诉报告义务。
常见问题
第91/2025号法律后,合法发送推广短信、邮件需要客户何种形式的同意?
同意必须符合第91/2025号《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标准:清晰、具体到广告营销目的,并以客户的肯定行为作出(注册时单独勾选、短信确认或专门表格)——不得从购买行为或接受一般服务条款中推定。同意必须留存证据(时间、渠道、同意文本),且撤回须与给予同样容易。与此同时,第91/2020/ND-CP号议定要求收件人事先登记同意接收广告信息——两个标准相互重叠:企业需要一份对同一名单同时通过个人信息与反垃圾两重检验的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反垃圾议定在营销中的界限是什么?
第91/2025号法律回答”这份数据到底能不能用于广告”:处理依据、同意质量、主体的撤回同意权与反对直接营销权。第91/2020/ND-CP号议定回答”在电信网络上如何发送”:已登记的发送名称、信息中的广告标识、免费的拒绝说明、07:00至22:00的发送时段以及运营商与发送方的责任。违反每一层都按该层的处罚制度处理——一侧是电信/广告,另一侧是个人信息保护——一次错误发送可同时违反两层。因此活动发送前必须按两份清单逐项检查,二者不可互相替代。
2026年前收集的旧客户名单还能继续用于营销吗?
只有其中有有效同意的部分可以。按收集时法律有效取得的同意保持效力,但自2026年1月1日起的继续发送必须满足第91/2025号法律:目的明确、同意可证明、撤回机制运行。来源不可追溯的部分——购自第三方、无表格的活动中收集、从合作伙伴导入——不得以”老客户”为由继续使用:必须开展重新许可活动,只保留按新标准确认者,其余从发送名单移除。既往买卖关系是履行合同的处理依据,不是发送广告的依据。
拒绝接收广告(opt-out)机制应如何运作?
三项运营要求。其一,在场:每条广告短信与邮件必须在信息本身附明确的拒绝路径——回复格式、退订链接——且依第91/2020号议定拒绝必须对收件人免费。其二,即时且全局生效:一次拒绝必须停止所有系统的发送(短信服务商、CRM、合作代发方),并记入中央屏蔽名单,防止主体从其他数据源被重新导入;依第91/2025号法律,这正是执行撤回同意权与反对直接营销权。其三,证据:系统必须记录每位主体拒绝的时间与渠道,以便在投诉或检查时证明合规;且绝不得再向已拒绝者发送,包括同一企业另一品牌的活动——若原同意未覆盖该品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