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越南外资广告肖像权争议

越南外资广告肖像权争议看似范围很窄,但其后果会延伸到合同、税务、海关乃至与越南合作伙伴的关系。一家外资饮料品牌按一年期合同使用越南模特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合同到期后,营销团队仍在电商页面与广告牌上保留该肖像七个月,模特发现后要求全面下架,并就超范围使用索赔。本文重点说明外资企业广告中使用个人肖像的争议自身的适用要点,不重复泛泛的背景知识。

现行法律对外资企业广告中使用个人肖像的争议的规定

肖像权锚定于《民法典》91/2015/QH13第32条:使用个人肖像须经本人同意,使用人只能在约定范围内使用——超出期限或超出合同媒体渠道使用即属未经同意使用。《广告法》16/2012/QH13禁止未经许可在广告中使用肖像;该行为的行政处罚现规定于87/2026/ND-CP号议定——第50条第3款第a点规定,广告使用个人肖像、言论、文字而未经本人同意的,处以2,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罚款(依该议定第6条,此为对个人的罚款标准;组织违法的,处以双倍,即4,000万至8,000万越南盾),与民事赔偿相互独立。87/2026/ND-CP号议定自2026年5月15日起生效,取代38/2021/ND-CP号议定;2026年5月15日之前发生的行为,依该议定第94条过渡规则,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文本。赔偿方面,《民法典》第584、590条允许受害人索赔实际损失及由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无法协议时精神抚慰金以十个月基本工资为上限。须分清层次:肖像权属于模特个人,而照片的著作权依《知识产权法》归摄影师或委托拍摄方——两层权利须分别清理。

外资企业广告中使用个人肖像的争议的适用分析

实务中,肖像过期使用案件的金额很少按模特最初的要价确定:双方通常回到原合同本身的使用费,乘以超出的时间与范围,再加一笔迟延下架的补偿。结案最快的案件,是企业在几天内自行发现并下架、附管理层签署的道歉信的案件;闹到媒体与监管机关的,往往是企业在收到正式投诉前一直沉默的案件。

外资企业广告中使用个人肖像的争议的行动路线图

  1. 在24至48小时内下架或隐藏全部使用过期肖像的位置,并留存带时间戳的下架证据以封顶损失范围。
  2. 按四个维度审查原合同:期限、媒体渠道、地域、存档与再使用权——与实际使用对照,算准超出范围的部分。
  3. 以一封承认超期使用责任的函件开启谈判(不承认无根据的索赔项目),并提出以原合同费用为基准的赔偿方案。
  4. 建立预防机制:带到期日的肖像素材登记册、提前60天自动提醒,以及将肖像权与照片著作权分开的新示范条款。

外资企业广告中使用个人肖像的争议中的风险与实务陷阱

最大的风险是广告素材散落在企业无法直接控制之处:经销商、分销商、加盟商与旧社交账号可能都在使用过期肖像而总部并不知情。第二个风险是原合同对存档与再使用期限沉默,连期限内的使用都可能引发争议。第三个风险是把从摄影师处买断照片与取得照片中人物的肖像权混为一谈——买下照片从不自动授予模特的肖像权。

对于外资企业广告中使用个人肖像的争议,实务建议是不要让档案自行漂移:在第一周内就锁定法律依据、证据与期限。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事实,最终结论应在行动前结合真实档案复核。本文为参考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模特肖像是否侵权?

是的。《民法典》第32条只允许在同意范围内使用肖像;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即属未经个人同意使用,即使此前期间已全额付费。肖像位于广告中的,超期使用还可能依87/2026/ND-CP号议定第50条第3款第a点被行政处罚(个人2,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组织双倍)。真正可争论的只有超出部分的范围与价值,而非是否构成侵权。特别是外资企业广告中使用个人肖像的争议,企业应从一开始就把全部往来保留为书面形式,因为争议升级后,这串往来往往是决定性证据。

超范围使用肖像的赔偿如何计算?

实务按三层计算:超出时间与范围的等价肖像使用费,通常以原合同本身的单价为锚;模特可证明的实际损失,例如失去与竞争品牌签独家合同的机会;以及依《民法典》第590条由法院酌定的精神抚慰金,无协议时以十个月基本工资为上限。以合同费数倍计罚式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到法院通常会被拉回这一框架。实务中,处理机关与相对方都会先看外资企业广告中使用个人肖像的争议本身的书面档案再听口头说明,因此上述回答应结合案件的具体证据核对。

肖像使用协议应载明哪些内容?

至少七项:同意人的身份与获准使用的具体照片或素材;使用目的;封闭列举的媒体渠道;地域;起止日期明确的期限;到期后的存档与内部报告再使用权(如需要);以及超范围使用时的下架与赔偿机制。实务经验还应加一项:企业有义务把到期日通知经销商与媒体合作伙伴,因为大多数超期使用产生于素材分发环节,而非总部。另须注意外资企业广告中使用个人肖像的争议的期限与管辖按提交之日现行有效的文本计算,不按以往案件的惯例计算。

人群照片需要逐一取得许可吗?

并非总是需要:《民法典》第32条对因国家、民族、公共利益使用的肖像,以及记录公共活动且不损害个人名誉、人格的肖像设有例外。但人群照片用于商业广告、且某个人在画面中突出地成为信息面孔时,该例外不再安全——企业应取得该人的同意,或打码、更换构图。界限在于个人是否被变成了销售工具。特别是外资企业广告中使用个人肖像的争议,企业应从一开始就把全部往来保留为书面形式,因为争议升级后,这串往来往往是决定性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