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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新闻出版项目:限制

图书馆中的复古书架(示意图)

情形:一家境外传媒集团想进入越南市场,计划设立一家新闻公司——出版一份英文经济电子报——100%外资。他们以为像其他行业一样办理企业登记即可。法律顾问必须解释:在越南,新闻与出版是两个”特殊”领域,外资几乎没有直接进入的通道,任何投资架构都必须穿过行业法极其严格的限制。

基本原则:没有私营报业,出版主体受限

第103/2016/QH13号《新闻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只有属于法定范围的机关、组织才能设立新闻机构。越南新闻是党组织、国家机关、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喉舌;法律不承认私营新闻组织,私人——无论本国还是外国——无权自行办报。唯一与外资相关的例外在第14条:私立教育机构和科技组织,包括有外商投资的,可以出版科学杂志。除此窄门之外,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没有直接拥有、经营新闻机构的法律路径。

在出版方面,第19/2012/QH13号《出版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样收紧主体资格:设立出版社仅限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内机关、组织。境外组织——包括外国出版社和境外出版物发行组织——只能在获得新闻通讯部许可后,依据该法第8条在越南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不是出版经营法人,只能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促进、联络活动。

投资关口:总理的原则批准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国会2025年12月11日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将”出版、新闻”列入敏感领域:根据第24条第7款,外国投资者在出版、新闻领域的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原则批准;根据第25条第2款a项,批准机关为政府总理。即便以出资、购买股权方式进入该领域企业,也须符合第21条第2款b项”按本法及相关法律保障国防安全”的要求。

现实中,这一关口对”100%外资新闻公司”或”外资出版社”模式几乎是关闭的,因为行业法根本没有开设相应的主体类型。投资原则批准不能”创造”出《新闻法》和《出版法》不允许存在的企业形态。

外国投资者可以合法做什么?

虽然不能在越南直接办报、出版,外国投资者仍有合法合作渠道。第一,按2016年《新闻法》第37条开展新闻联营:越南新闻机构可与经营登记相符的法人、个人在设计、排版、印刷、广告、发行等领域联营;开发或购买境外新闻出版物中科学、技术、体育、娱乐、广告和经济信息类出版物的刊头、内容版权在越南出版;制作允许领域的广播、电视节目和频道。注意限制:时政综合频道上的联营节目不得超过首次播出总时长的30%。

第二,为境外组织、个人加工印刷出版物:越南印刷企业经新闻通讯部或省级人民委员会许可后可承接来料加工印刷;加工的出版物必须100%出口,如要在越南境内发行、使用,须办理出版物进口手续。第三,按《出版法》第8条在越南设立外国出版社、境外出版物发行组织的代表处。第四,投资于未被禁止的配套环节:发行服务(负责人须在越南常住并符合专业要求)、技术、数字内容分发平台——但务必核对现行市场准入限制清单。

出资前应做的四件事

一是立即放弃”设立100%外资报纸/出版社”的想法——没有法律依据。二是根据经营目标确定合法模式:内容联营、来料印刷、代表处还是配套投资。三是如项目仍属须经原则批准的情形,向总理提交申请材料并附国防安全、社会秩序保障方案。四是所有联营、版权购买合同须保证内容符合越南新闻、出版及知识产权法律;违规内容可能导致相关许可被吊销。

常见问题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越南创办报纸吗?
不可以。只有第103/2016/QH13号《新闻法》规定范围内的机关、组织才能设立新闻机构;法律不承认私营新闻。唯一与外资相关的例外是有外商投资的私立教育、科技机构可以出版科学杂志。

100%外资公司可以设立出版社吗?
不可以。第19/2012/QH13号《出版法》限制设立出版社的主体;境外组织只能在获得新闻通讯部许可后按第8条在越南设立代表处。

可以购买境外图书、报刊版权在越南出版吗?
可以,通过《新闻法》第37条的联营机制:越南新闻机构可开发或购买境外新闻出版物中科学、技术、体育、娱乐、广告和经济信息类出版物的刊头、内容版权在越南出版。

为境外伙伴印刷的图书直接在越南销售可以吗?
不可以。为境外组织、个人加工印刷出版物须经许可且产品必须100%出口;要在越南境内发行、使用,须按《出版法》办理出版物进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