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家庭

越南确认亲子关系:乡镇级程序、材料与需诉诸法院的情形

Father and son at sunset

1. 决定性问题:去乡镇政府,还是去法院?

准备任何材料之前,当事人必须先回答一个问题:是否存在争议?答案决定受理机关,递错机关只会浪费时间,因为乡镇级人民政府无权裁决亲子关系争议。

《婚姻家庭法》52/2014/QH13第101条确立了这一分流。第1款规定,无争议时,由户籍登记机关依照户籍法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第2款规定,有争议时,或者被请求确认的一方已经去世时,或者请求人已经去世而由亲属代为请求时(第92条),由法院判定。法院的决定随后送交户籍机关记入户籍登记簿。

两个术语——切勿混用

行政确认(无争议)法院确认/判定(有争议)
性质在户籍机关办理的自愿行政手续由法院作出判定
条件无争议,各方在世且自愿存在争议,或者被请求确认的一方已经去世,或者请求人已经去世(由亲属代为请求)
受理机关确认人或者被确认为父、母、子女的一方居住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户籍法》60/2014/QH13第24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结果记载于何处记入户籍登记簿,并签发户籍摘录(《户籍法》第25条第2款)法院的判决、决定记入户籍登记簿(《户籍法》第3条第2款b项)

本文标题中的“确认”是面向读者的一般用语。但在材料和与国家机关打交道时,必须使用准确术语:去乡镇政府办理的是“行政确认”;去法院的是“法院确认/判定”。混用这两个术语,是许多家庭误以为乡镇政府可以“判”给自己的常见原因。

根据《户籍法》第3条,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属于“证明”类户籍事项(第1款d项),而法院判决、决定的记载属于“记录”类事项(第2款b项)。两条路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术语说明:本文所说的“户籍登记簿”是越南的民事身份登记簿,“户籍摘录”是从该登记簿中摘录的证明,二者均不同于中国的户口本,切勿等同。

2. 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确认手续?

并非所有出生证上缺少父亲信息的情形都需要办理确认手续。有三类情形不需要,或者需要的是另一种手续:

2.1. 婚姻关系内存续的婚生子女推定

《婚姻家庭法》第88条规定: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或者所怀的子女为夫妻共同子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起300日内所生的子女,视为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怀的子女;登记结婚前所生、经父母承认为共同子女的子女,也是共同子女。在这些情形下,父亲信息直接根据结婚登记记入出生证,无需办理确认手续。第88条第2款还规定:不承认子女的父、母必须有证据,不承认由法院决定——即要推翻这一推定,应当去法院,而不是去乡镇政府。

2.2. 婚前生育且夫妻有共同子女确认文书

2020年第04号通知(04/2020/TT-BTP)第16条区分两种情形,两种都不走确认手续:

  • 尚未办理出生登记: 妻子在登记结婚前生育,尚未办理出生登记,夫妻持有承认为共同子女的文书的,直接在出生证上填写父亲信息(第16条第3款)。
  • 已经办理出生登记但缺少父亲信息: 妻子在登记结婚前生育,已经办理出生登记但没有父亲信息,夫妻持有承认为共同子女的文书的,应当办理户籍补录手续补录父亲信息,而不是办理确认手续(第16条第2款)。

把这两种情形混淆,或者把补录与确认混淆,都会导致材料被要求重办。

2.3. 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决定

法院已经判定父母子女关系的,只需将该判决、决定记入户籍登记簿(《户籍法》第3条第2款b项、第30–31条)。当事人不必就同一关系再向乡镇政府申请确认手续。

3. 乡镇级程序——分步说明

这是本文的重点,适用于国内、自愿、无争议的情形。

第一步:确定正确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并准备材料

受理机关为确认人或者被确认为父、母、子女的一方居住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户籍法》第24条)。这里的“居住地”是指确认人或者被确认人实际居住的地方,不一定是子女出生登记的地方。

第二步:提交申请表和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请求人提交现行格式的申请表(04/2020/TT-BTP号通知附录5所列的户籍登记申请表,该附录的表格清单已由04/2024/TT-BTP号通知更新——提交时使用当时公布的表格),并附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户籍法》第25条第1款;证据详见第4节)。

关于到场,必须区分三个环节,笼统表述都会造成误解:

  • 提交材料: 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不得委托他人办理,但一方可以在没有另一方书面委托的情况下提交材料(04/2020/TT-BTP号通知第2条第1款)。
  • 办理登记时: 各方必须到场办理确认登记(《户籍法》第25条第1款;第6条第2款要求各方直接登记)。
  • 领取结果时: 确认方与被确认为父、母、子女的一方在领取结果时均须到场(04/2020/TT-BTP号通知第3条第5款)。

“一个人跑一趟就办完”是错的,“每个环节双方都必须到场”也不够准确——准确的说法是:一方可以提交材料,但登记和领取结果时各方必须到场。

第三步:办理时限与结果

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认定确认无误且无争议的,司法–户籍公务员记入户籍登记簿,与登记人共同在登记簿上签字,并报请乡镇级人民政府主席向请求人签发户籍摘录。需要核查的,办理时限最长延长5个工作日(《户籍法》第25条第2款)。

注意:3个工作日加最长5日核查的时限适用于国内一般情形。政府2015年第123号议定(123/2015/NĐ-CP)第19条规定的7个工作日、最长12日核查的时限,仅适用于边境乡镇的确认登记——不得把边境时限用于国内材料,反之亦然。

关于实际时限的提示:上述时限是《户籍法》规定的时限。提交材料时,应对照提交当日公共服务门户上公布的行政手续,因为表格和受理流程可能在后续修订后已经更新(例如04/2024/TT-BTP号通知关于表格的修订,以及123/2015/NĐ-CP号议定的修订)。如果公布的手续规定了不同的时限,以公布的手续为准并加以说明,不得擅自改动法律中的数字。

第四步(合并办理):出生登记与确认一并办理

子女尚未办理出生证的,可以将出生登记与父、母、子女关系确认合并为一份材料办理:由父或者母居住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受理;材料包括出生登记申请表、确认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替代证件)以及04/2020/TT-BTP号通知第14条规定的证明材料(该通知第15条;123/2015/NĐ-CP号议定第14条第3款)。这是一份合并材料,不是跑两趟。合并办理中一方为外国人的,受理机关适用提交当日现行的手续——见第7节的边界说明,不得机械套用2020年文本中关于县级机关的规定。

乡镇级人民政府材料清单

  • 现行格式的父、母、子女关系确认申请表。
  • 各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户籍材料接收规定出示核对)。
  • 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分为两组(04/2020/TT-BTP号通知第14条):
    • A组: 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限的国内外机关、组织出具的确认父子、母子关系书面文件。
    • B组(没有A组文件时): 根据该通知第5条作出的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书面承诺,并有至少2名了解该关系的见证人(第14条第2款)。
  • 子女已经办理出生证的,与出生证有关的材料(确认后用于补录、更正父母信息)。

4. 无需亲子鉴定的证据——以及亲子鉴定真正必要的时候

这是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法律要求的是“证据”,而不是“每案必做亲子鉴定”。一份乡镇级确认材料完全可以在没有任何亲子鉴定结果的情况下办成。

A组证据与B组证据

A组是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限机关、组织出具的确认文件。由有权限鉴定机构作出的亲子鉴定结果,只是A组文件中的一种,不是唯一一种。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分娩的确认文件也属于这一组。

B组适用于没有A组文件时:父、母、子女作出关于亲子关系的书面承诺,并有至少2名真正了解该关系的见证人(04/2020/TT-BTP号通知第14条第2款)。见证人必须真正了解这个家庭的情况——对家庭一无所知却凑数签字,不仅毫无意义,而且有风险:不实的承诺要承担04/2020/TT-BTP号通知第5条规定的责任和后果,《户籍法》第12条禁止提供不实信息和证件——据此签发的证件可能被撤销、注销。本文不列出行政罚款的具体数额,因为任何罚款数额在发表前都必须对照现行处罚文书的全文核对。

亲子鉴定真正必要的时候

亲子鉴定在三种情形下才真正必要:没有其他足够有力的证据可供户籍机关作出结论时;户籍机关核查材料时对亲子关系产生疑问时;或者案件已经进入法院、法院委托鉴定以衡量证据时。除此之外,提前去做鉴定只会增加费用,并不能使材料更有力。

为什么自己在家做的亲子鉴定不能用于行政材料?

自行采样、自行寄送、没有任何有权限单位见证采样并控制样本流转链条的居家检测,无法证明受检样本就是材料中当事人的样本。因此,它既不能作为A组证明文件,也不能替代B组承诺加见证人的方式。关于法院委托鉴定、样本流转链条以及各类亲子鉴定结果在法庭上的证明力,专项文章已有完整论述——见亲子鉴定结果在法庭上何时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文不再重复。

特殊情形:父亲与子女共同生活,但无法联系母亲

04/2020/TT-BTP号通知第16条第1款规定:男女未登记结婚而共同生活,子女与父亲共同生活,父亲在办理父子关系确认时无法联系母亲的,可以不征求母亲的意见。有出生医学证明和母亲个人证件的,按照这些证件填写母亲信息;没有的,按照父亲提供的信息填写,父亲对该信息负责。

5. 法院程序——哪些情形必须去法院,法院与乡镇政府有何不同?

进入法院的情形

根据《婚姻家庭法》第101条第2款、第88条第2款、第89条、第92条以及04/2020/TT-BTP号通知第16条第4款,下列情形属于法院:

  • 存在争议——例如一方不同意,或者另有人也主张自己是孩子的父亲。
  • 父、母不承认子女: 未被承认为父、母的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定该人是自己的子女;被承认为父、母的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定该人不是自己的子女(第89条)。
  • 被请求确认的一方已经去世: 根据第101条第2款,这种情形属于法院,不得作为普通确认材料向乡镇政府提交。
  • 请求人已经去世: 亲属有权请求法院代为判定(第92条)。
  • 婚姻关系内存续子女的争议: 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或者怀孕,但妻子或者丈夫不承认该子女为共同子女,或者另有人希望承认为自己的子女的,由法院判定(04/2020/TT-BTP号通知第16条第4款)。

关于请求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第101条第1款情形下向户籍机关请求,在第2款情形下向法院请求;对于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子女、监护人、国家家庭与儿童管理机关以及妇女联合会可以向法院请求(第102条)。

法院与乡镇政府的不同之处

法院综合衡量全部证据,其中鉴定结论(法院委托的亲子鉴定)只是一种证据,不是案件的全部。在民事案件中,不存在直接强制人身采样的机制——专项亲子鉴定文章对此有详细分析。法院的决定送交户籍机关记入户籍登记簿(第101条第2款;《户籍法》第30–31条)。

还有一点值得了解,以免过早放弃: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户籍机关将连同法院的不予受理书面文件以及04/2020/TT-BTP号通知第14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重新接收材料(第16条第4款)——“法院不受理”并不意味着没有出路。

边界:父亲去世后为继承而确认亲子关系的分支

“父亲去世、确认亲子关系以继承遗产”这一分支有其自身的问题——间接血缘鉴定、继承顺序、诉讼时效——已有专项文章论述。本文仅在此划定边界:该分支走法院程序,见父亲去世后:为继承而确认亲子关系如何走法院程序,不在这篇通用程序文章中展开。

6. 确认后的法律效力——以及不会自动发生的事

会发生:亲子关系得到正式记载

经乡镇级行政确认或者法院判定后,父、母、子女关系记入户籍登记簿并签发户籍摘录。该摘录是补录、更正子女出生证上父母信息的依据。自关系确立之日起,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婚姻家庭法》和《民法典》产生——本文仅在原则层面表述,不列出抚养费或者继承份额的具体数额,因为数额和条件属于各自专门的制度。

不会自动发生:子女改随父亲(或者母亲)的姓

确认亲子关系并不意味着子女自动改随父亲的姓。改姓是另一项单独手续:《民法典》91/2015/QH13第27条第1款d项允许在生父、生母得到确认的情形下请求改姓;年满9周岁的人改姓必须经本人同意(第2款);改姓不改变、不终止已经以旧姓确立的民事权利义务(第3款)。

关于子女出生登记时的姓氏,也应当说清楚,以阻断“确认了就随父姓”的推断:子女出生登记时的姓、民族、籍贯由父母协商确定;父母协商不成的,按照习俗确定,但必须是父亲或者母亲的姓(123/2015/NĐ-CP号议定第4条第1款a项;04/2020/TT-BTP号通知第6条第2款)。确认手续确立的是亲子关系,子女的姓仍然依照协商或者单独的改姓手续确定。

不会自动发生:继承或者抚养费立即变成金钱给付

亲子关系是继承、抚养、照料等权利的法律基础,不是“自动领钱”。亲生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651条),但遗产分割、时效和具体条件适用继承制度——见第5节父亲去世后的专项文章。

被确认人或者确认人已经去世的情形

即使一方已经去世,确认的权利仍然存在:子女即使在父、母去世后仍有权确认父、母;父、母即使在子女去世后仍有权确认子女;成年人确认父、母无需另一方父、母同意;已婚者确认子女无需配偶同意(《婚姻家庭法》第90–91条)。但这仅在原则层面表述——就受理机关而言,被请求确认的一方已经去世的属于法院(第101条第2款),本文不指导就这种情形向乡镇政府提交普通确认材料。

7. 涉外情形——边界说明

这不是国内程序文章的重点,仅作边界说明,以免涉外家庭机械套用上述各节:

  • 外国机关出具的文件一般需要翻译以及领事认证或者海牙认证(Apostille),适用现行规定——《户籍法》第10条规范外国有权限机关出具的户籍文件;海牙认证的细节仅在出具国为1961年《海牙公约》缔约国且越南与该国存在适用关系时才适用,因此必须逐案核查,不能表述为适用于所有材料的通用规则。
  • 受理机关以及补充材料(例如外国一方护照或者护照替代证件的复印件)适用提交当日现行的手续——提交前请查询公共服务门户。本文不把2020年文本中的县级受理规定表述为现行法律,也不表述任何未经全文核对的议定名称或者时限。
  • 边境情形:在边境乡镇办理确认——父或者母为常住于边境乡镇的越南公民,另一方为常住于与该边境乡镇接壤的相当乡镇级单位的邻国公民——适用7个工作日的时限,最长核查12日(123/2015/NĐ-CP号议定第19条)。该时限仅适用于边境情形,与第3节国内3加5日的时限分开。

8. 常见错误与提交前清单

常见错误

  1. 存在争议却向乡镇政府提交。 乡镇政府只处理无争议情形;有争议属于法院。
  2. 以为亲子鉴定是必需的。 法律要求的是证据,不是亲子鉴定;其他确认文件,或者承诺加至少2名见证人,也可能足够。
  3. 使用居家亲子鉴定结果。 没有受控样本流转链条的结果不能作为A组证据。
  4. 以为确认后自动改姓。 改姓是《民法典》第27条规定的单独手续;年满9周岁的子女改姓必须经本人同意。
  5. 作不实陈述,或者找不了解家庭的见证人凑数。 不实承诺要承担04/2020/TT-BTP号通知第5条规定的后果,据此签发的证件可能被撤销、注销。
  6. 混淆边境时限与国内时限。 国内:3个工作日,最长核查5日。边境乡镇:7日,最长核查12日。
  7. 引用旧规定。 2015年第15号通知(15/2015/TT-BTP)已被2020年第04号通知取代;2005年第158号议定(158/2005/NĐ-CP)早于2014年《户籍法》——二者均不是现行规定。

提交前一页清单

  • ☐ 去乡镇政府还是法院?自愿、无争议、各方在世 → 乡镇级人民政府。有争议或者一方去世 → 法院。
  • ☐ 是否属于无需确认手续的情形?婚姻关系内存续子女的推定(第88条)、婚前生育且有共同子女确认文书(第16条),或者已有法院判决。
  • ☐ 证据属于A组还是必须用B组?B组需要第5条规定的承诺和至少2名真正了解该关系的见证人。
  • ☐ 各方能否到场?一方可以提交材料,但登记和领取结果时各方必须到场。
  • ☐ 子女已有出生证,还是合并办理?尚未办理出生证的,出生登记与确认合并为一份材料办理。
  • ☐ 是否需要单独改姓?确认不改变姓氏;年满9周岁的子女改姓必须经本人同意。
  • ☐ 是否涉外或者属于边境情形?如果是,请查询提交当日公共服务门户上公布的现行手续,而不是机械套用国内时限。

常见问题

1. 没有亲子鉴定,能在乡镇政府确认亲子关系吗? 可以,只要有其他A组确认文件,或者有B组承诺加至少2名见证人(04/2020/TT-BTP号通知第14条),并且确认无争议。法律并不要求每案都做亲子鉴定。

2. 父母没有登记结婚,子女能在乡镇政府由父亲确认吗? 可以,只要自愿且无争议。子女在婚前出生、夫妻持有共同子女确认文书的,见04/2020/TT-BTP号通知第16条:父亲信息可以直接记入出生证,或者通过补录手续补录,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3. 一方不同意,或者另有人也主张自己是父亲,应当去哪里? 去法院。根据《婚姻家庭法》第101条第2款,父、母、子女关系存在争议的,属于法院管辖,乡镇政府不予处理。

4. 确认后子女会自动改随父亲的姓吗? 不会。改姓是《民法典》第27条规定的单独手续;年满9周岁的人改姓必须经本人同意。

5. 父亲已经去世,还能向乡镇政府提交材料吗? 不是默认路径。根据《婚姻家庭法》第101条第2款,被请求确认的一方已经去世的,属于法院管辖。父亲去世后为继承而确认亲子关系的分支,见第5节的专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