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越南 vs 中国——投资者该把工厂设在哪?

当集团考虑在亚洲新建工厂时,"越南还是中国?"这个问题很少只停留在劳动力成本或物流上。中越企业所得税优惠比较是最关键的变量之一——也是最容易被误读的变量,因为两国的优惠体系建立在不同的理念之上。本文依据现行法律,从八个企业所得税政策维度对比两国,帮助投资者基于证据而非直觉做决策。

目录

一、 背景:为什么要比较

三类受众最需要这份比较:

  • 中国投资者,考虑把制造业向越南扩展(供应链转移,"中国+1")。
  • 越南企业,与中国伙伴打交道,需要了解对方税制以做定价和交易结构设计。
  • 跨国集团,在区域内比较多个设厂地。

资料来源:越方依据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2025年10月1日生效,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和第320/2025/ND-CP号政令;中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撰写本文时现行有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优惠文件(财税〔2023〕12号、财税〔2023〕37号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财税〔2023〕7号为长期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不设终止期限)。

二、 总览对比表

维度越南中国点评
标准税率20%;按上一年度营收分档:30亿越南盾以下→15%;30–500亿→17%;500亿以上→20%(第67/2025号法律第10条;子公司/关联企业不享受15–17%档)统一25%(《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越南对小企业更温和;中国单一税率
项目优惠税率10%/15年(高科技、半导体、人工智能、高新技术园区、困难地区经济区……);17%/10年(困难地区、优先行业);属于特别投资优惠与支持项目(第67/2025号法律第12条第2款h项)的:由总理决定优惠税率与优惠期——优惠税率可比第13条第1款税率再降不超过50%,优惠期可达普通优惠期的1.5倍并可再延长最多15年(但不得超过项目期限)(第13条第6款b项);免减税期可最多延长1.5倍(第14条第3款)高新技术企业:15%(第28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海南自贸港:1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15%越南奖励"项目";中国奖励"企业身份"
免减税(免税期)免4年+减半9年(10%/15年组);免2年+减半4年(17%/10年组);自首次产生应税所得的年度起算(第67/2025号法律第14条)企业所得税法无一般性法定免税期;小型微利企业2027年底前实际5%;分行业专门安排(如集成电路)越南以法律标准化免税期;中国直接用低税率
研发优惠科技发展基金最高20%应纳税所得额(须合规使用)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实际按200%扣除)——长期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不设终止期限(财税〔2023〕7号);500万元以下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财税〔2023〕37号,至2027年12月31日)机制不同,目标一致;效果看成本结构
区域性优惠高新技术园区、数字技术区、困难地区经济区海南自贸港15%;西部地区15%(鼓励类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国都用区域优惠引导投资
全球最低税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15%(第107/2023/QH15号决议)撰写本文时未确认国内立法大集团须建模支柱二影响
跨境股息税越南对支付给外国组织的股息不征收预提税中国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源泉扣缴1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中越税收协定把股息税上限设为10%(第10条第2款)越南→中国:0%;中国→越南:10%
直接非税支持投资支持基金(第110/2023/QH15号决议;依据第182/2024/ND-CP号政令设立、管理):对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给予现金支持——面向高科技、大型项目各省市政府支持政策,差异极大越南有统一法律框架;中国高度地方化

三、 差异的详细解析

3.1. 表面税率:越南分档,中国统一

越南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按营收分档的税率:上一年度总营收30亿越南盾以下的公司按15%;30–500亿按17%;500亿以上维持20%。子公司和关联企业不享受15–17%档(防拆分)。

中国保持《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的单一25%税率,不分规模——通过单独的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实际5%)对冲。实务含义: 一家年营收200–400亿越南盾、无项目优惠的中型制造企业,在越南按17%,在中国按25%——8个点的差距是实质性的。反过来,中国的小微企业可能只按5%实际税负,低于越南15%的下限。

3.2. 理念差异:越南奖励"项目",中国奖励"身份"

这是很多投资者忽略的核心差异。越南的优惠附着于具体投资项目:10%/15年税率适用于鼓励行业/地区新投资项目产生的所得(第67/2025号法律第13条)——企业必须对优惠项目的所得单独核算。一家公司有三个项目、只有一个达标,优惠只落在这个项目上。

中国的优惠附着于企业身份:一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全公司所得都按15%征税。认定条件(国科发火〔2023〕132号,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包括: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10%;研发费用占比达标;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

含义: "一家公司—多个项目"的模式适合越南的逻辑;"一家科技公司—一个主业"的模式适合中国的逻辑。投资者应在第一天就为两国的不同理念设计法人结构——事后调整的成本要高得多。属于第67/2025号法律第12条第2款h项规定的特别投资优惠与支持项目的,由总理决定优惠方案:优惠税率可比第13条第1款税率再降低不超过50%,优惠期可达普通优惠期的1.5倍并可再延长最多15年——但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期限;免减税期可最多延长1.5倍(第13条第6款b项;第14条第3款)。

3.3. 免税期:越南标准化,中国灵活

越南有法定免税期公式:10%/15年组最多免4年、之后减半9年;17%/10年组免2年、减半4年(第67/2025号法律第14条;第320/2025/ND-CP号政令第20条),自首次产生应税所得的年度起算(前三个有营收年度无应税所得的,自第四年起算)。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无一般性法定免税期,而是直接用低税率(15%、5%)和分行业专门安排(如集成电路)。含义: 越南的优惠容易建模、容易"算进银行";中国的需要跟踪分行业、分时段的政策——但一旦拿到企业身份,在认定周期内实际税率是稳定的。

3.4. 研发优惠:两种机制,一个目标

越南允许按应纳税所得额最高20%提取科技发展基金——提取时税前扣除,但5年内至少70%须合规使用,否则连本带息追回。属于"先给、后花"机制。

中国用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200%税前扣除(财税〔2023〕7号:长期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不设终止期限);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200%摊销。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含房屋建筑物)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财税〔2023〕37号)。

含义: 研发强度高(占营收10–15%以上)的公司通常从中国的机制中获益更多;希望建立长期技术投入资金池的公司可能觉得越南的基金对现金流更友好。

3.5. 全球最低税:不能忽视的变量

越南已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第107/2023/QH15号决议实施反税基侵蚀规则下的补充企业所得税(15%全球最低税)。对支柱二范围内的跨国集团,越南实际税率被优惠压到15%以下的部分,可能在母公司所在地或通过越南国内补足税补征。

实务含义: 对大集团而言,越南10%优惠税率的优势被实质性压缩——选址决策必须基于建模的全球总税负,而不是一国的优惠税率。这也是越南设立投资支持基金(税制之外的现金支持)面向高科技、大项目的原因——现金支持不受全球最低税同等影响。

3.6. 跨境股息:去与来的税负不同

  • 越南子公司→中国母公司: 越南对支付给外国组织的股息不征收预提税(利润已在越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越税收协定把股息税上限设为10%(第10条第2款),但越南国内税率(0%)更低,适用0%。
  • 中国子公司→越南母公司: 中国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源泉扣缴1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协定上限也是10%,实际扣缴10%。
  • 中国国内提示: 符合条件的中国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免税(第26条)——集团用中国中间层时相关。

四、 值得注意的相似之处

  • 都瞄准高科技: 两国最强的优惠都留给高科技、半导体、人工智能、清洁能源——在争夺同一批投资者。
  • 都有反滥用设计: 越南把子公司/关联企业排除在15–17%分档之外;中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设置严格的认定条件。
  • 都面临支柱二压力: 尽管立法进度不同,两国都必须把全球最低税纳入新优惠设计——共同趋势是从税收优惠转向直接支持。
  • 都要求账目透明: 越南要求对优惠所得单独核算;中国要求研发加计扣除有详细研发台账。账做不好,两边都丢优惠。

五、 投资者常见风险

风险1——把越南的10%当成"自动到手"。 企业须满足行业/地区条件,保持完整会计—开票—申报,对优惠所得单独核算(第320/2025/ND-CP号政令有指引)。没有单独核算,优惠按比例分摊——稽查时拿不出达标证据的,可能被直接取消优惠。

风险2——忽视转让定价。 在越中资公司通常与母公司有密集关联交易(原材料、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越南转让定价规则(第255/2026号政令,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第132/2020号政令)有文档门槛和披露义务,是外资稽查的重点。

风险3——忘了外国承包商税(FCT)。 越南公司向外国组织支付款项(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可能产生FCT——初始财务模型中经常漏掉。

风险4——漏掉全球最低税。 支柱二范围内的集团只看越南10%的优惠税率做模型,差额在别国补征时模型会破。

风险5(反向)——低估中国优惠的难度。 高新技术企业身份须认定并定期复审;条件不达标(研发人员占比、高新收入占比),15%税率立即失去。语言和文书门槛是越南投资者进入中国的实务挑战。

风险6——拿"苹果"比"橙子"。 最常见的错误是拿越南20%的标准税率比中国15%的优惠税率(或反之)。正确做法是把同一个项目画像(规模、行业、地区、成本结构)放进两套体系,计算10–15年的实际税负。

六、 实务建议

投资前:

  1. 对每个选项做10–15年的税务建模,用同一套营收、利润和研发成本假设——永远不要凭一个税率数字做决定。
  2. 把优惠条件当合同看: 列出每一条条件(行业、地区、资本规模……),评估在整个优惠期内持续达标的能力——中途失去的优惠比没有更糟。
  3. 从第一天就结合中越税收协定和预提税设计股权结构和股息流。 可参阅越南外资项目投资优惠指南。

经营中:

  1. 把"优惠档案"当资产维护: 单独核算、达标证据、复审节点跟踪(特别是在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身份)。
  2. 做好转让定价和申报合规——一次转让定价稽查的代价远大于从第一天合规的成本。可参阅外资公司税务合规和在越中资公司税务合规。

扩张或重组时:

  1. 项目变化时重新评估优惠: 在越南,扩建投资(固定资产或产能增加20%以上)若单独核算,增量所得可能享受优惠——别把到手的优惠漏掉。

七、 常见问题

7.1. 在越南还是在中国设厂,企业所得税更低?

没有统一答案。越南:标准20%(按营收分15%/17%/20%三档),高科技项目10%/15年+免4年+减半9年。中国:标准25%,高新技术企业15%,小型微利企业实际5%。结果取决于规模、行业、地区和项目满足优惠条件的能力——用真实数字建模。

7.2. 小企业去哪边税更划算?

越南:年营收30亿越南盾以下适用15%。中国: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2027年底前实际税负5%。两边对小企业都很友好——选哪边看具体数字和增长计划。

7.3. 越南15年10%的优惠好拿吗?

不是自动的。须满足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的行业/地区条件,保持完整会计、开票和申报,对优惠所得单独核算。达不到条件,税务稽查时可能被取消优惠。

7.4. 跨境利润汇出怎么征税?

越南→中国:越南对支付给外国组织的股息不征收预提税(0%)。中国→越南:中国源泉扣缴10%;中越税收协定把股息税上限设为10%(第10条第2款)。

7.5. 15%全球最低税对设厂选址有什么影响?

对支柱二范围内的跨国集团,一国优惠把实际税率压到15%以下,差额可能在另一国补征。越南已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全球最低税(第107/2023/QH15号决议)。应建模全球总税负,而不是只看一国的优惠税率。

需要同时懂中越两套税制的顾问?

设厂是10–15年的决定——初始税务模型出错,后面很难补救。FLAT中国业务部提供税务建模、投资架构设计和中越跨境税务合规服务——请致电热线 0988424851。

参考文献

  • 越南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2025年10月1日生效);第320/2025/ND-CP号政令(2025年12月15日生效)。
  • 第107/2023/QH15号决议(补充企业所得税,全球最低税),2024年1月1日生效。
  • 第110/2023/QH15号决议(第十五届国会第六次会议)——投资支持基金的法律依据;第182/2024/ND-CP号政令(2024年12月31日签署)规定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第12条第2款h项(属于特别投资优惠与支持对象)、第13条第6款b项(总理决定该类项目的优惠税率与优惠期)、第14条第3款(免减税期最多延长1.5倍)。
  • 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特别投资优惠与支持的现行制度框架(取代2020年《投资法》第61/2020/QH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所得按10%税率征税)。
  • 财税〔2023〕12号、财税〔2024〕2号(小型微利企业,至2027年12月31日);财税〔2023〕7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长期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不设终止期限);财税〔2017〕79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国科发火〔2023〕1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 中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10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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