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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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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越南外商投资企业金额最大、也最容易产生税务风险的税种之一。自2025纳税年度起,越南企业所得税法律框架发生根本性变化:《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确立了按营业收入适用的15%/17%/20%三档税率、新的纳税年度规则、新增免税收入类别,并收紧了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适用低税率的条件。本文全面讲解越南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申报与汇算清缴流程、外商投资企业常见错误,以及合规操作清单。

目录

一、企业所得税是什么?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缴纳吗?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收入征收的税种。原则上,所有依照越南法律设立并运营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有外资参股的股份公司——不论外资持股比例高低,都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存在"因为是外资企业就可以不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清楚:纳税义务并不是从"开始盈利"才产生。企业自产生营业收入起,就须履行按季预缴义务;年末须办理汇算清缴,准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全年应纳税额。新设企业即使处于投资期、尚未产生收入,也须按时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材料(即使无应纳税额),遗漏申报可能招致税收征管方面的行政处罚。

此外,在越南经营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组织,就其来源于越南的所得同样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如果贵公司正处于投资筹备阶段,请在取得《企业登记证》(ERC)后立即办妥外商投资企业初始税务登记,以取得税号并确定申报期。

二、2026年企业所得税法律框架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包括:

  •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基本法律,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自2025纳税年度起适用,取代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修正补充法律。规定纳税人、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税率、税收优惠和亏损结转。
  • 320/2025/ND-CP号政令(2025年12月15日生效):《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包括适用15%/17%税率的营业收入总额确定方法。
  • 20/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3月12日生效):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指引。
  • 《2025年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2026年7月1日生效,部分条款2026年1月1日生效):规范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汇算清缴、延期、退税和违规处理;取代38/2019/QH14号《税收征管法》。

关于法律效力的重要提示: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已自2025年10月1日起失效。按旧法制作的文件、表格和计算方法(例如单一20%标准税率、无按营业收入划分的15%/17%档)不再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及以后。企业须按新框架全面更新内部流程、财务软件和申报表格。

关于纳税年度,67/2025号法第5条允许企业选择按公历年或会计年度作为纳税年度;选择与公历年不同的会计年度的,须事先通知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对于母公司采用不同会计年度(如3月31日截止)的外商投资企业,选择合适的纳税年度有助于合并报表——但在越南的申报义务仍须严格按已登记的纳税年度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3.1. 应税收入

企业应税收入包括货物、服务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一个宽泛概念,包括资本转让收入、不动产转让收入、投资项目转让收入、存款利息、出借利息、汇兑差额、金融活动收入以及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其他收入。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来自母公司或关联方的各项收入(服务费、集团内部借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都必须足额确认——而这些交易恰恰是税务机关转让定价审查的重点对象。

3.2. 免税收入

67/2025号法第4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与旧法相比,新法新增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免税项目,如获发减排证书的企业首次转让碳信用额取得的收入、绿色债券利息收入、首次发行后首次转让绿色债券取得的收入。从事可再生能源、绿色制造或参与碳信用额市场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认真梳理这些免税项目,因为它们可能大幅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3.3. 税前扣除费用与不得扣除费用

一般原则:费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税前扣除——实际发生且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凭证;按规定单次购买货物、服务达到一定金额的,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常见的不得扣除费用包括:无合法发票、凭证的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行政处罚罚款;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超过限额的利息费用(67/2025号法第9条第2款d项授权政府规定限额;根据255/2026/ND-CP号政令第16条第3款(2026年7月1日生效,根据第23条取代132/2020/ND-CP和20/2025/ND-CP号政令)——扣除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后的利息支出总额,可扣除的上限为当期经营活动净利润+扣除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后的利息支出+当期折旧费用之和的30%;超额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最长5年)。

一个实务提示: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按母公司内部"通知单"确认管理费、技术服务费,没有合同、费用分摊依据和付款凭证。税务机关稽查时,这些费用极易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引发转让定价质疑。因此,与关联方的每一笔费用都应签订合同,明确按独立交易原则的计费方法,并留存完整付款凭证。

关于证明文件,20/2026/TT-BTC号通知(第3条,自2026年3月12日签署之日起生效,自2025纳税年度起适用)首次详细规定了各类税前扣除费用的证明文件构成,并附两张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人员须熟记的新表格:01/TNDN号表格——赞助支出确认书(用于教育、医疗、自然灾害救助、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地区、科技等);02/TNDN号表格——无发票货物、服务采购清单,适用于直接向生产者购买农林水产品、向废品回收者购买废品、向家庭和个人购买资产的情形。单日无发票采购金额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还须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

3.4. 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免税收入-按规定结转的以前年度亏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关于亏损结转,67/2025号法第16条规定: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亏损发生年度之次年起5年。不动产转让、投资项目转让、项目参与权转让发生的亏损经内部冲抵后仍有亏损的,只能结转抵减同一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投资初期通常连续亏损几年的外商投资企业,规范的亏损跟踪能在项目开始盈利时节税可观——但5年期限是硬性上限。

3.5. 企业所得税税率:20%、17%和15%

67/2025号法第10条规定了三档税率:

  • 20%:标准税率,适用于除可适用低税率或优惠税率情形外的所有企业。
  • 15%:适用于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30亿越南盾的企业。
  • 17%:适用于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超过30亿至不超过500亿越南盾的企业。

判断适用15%和17%税率的营业收入依据为上一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的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收入总额的确定按政府规定执行(细则见320/2025/ND-CP号政令)。举例:一家外商投资零部件制造企业2025年营业收入为400亿越南盾,在满足全部条件(包括下文第18条排除条件)的前提下,2026纳税年度适用17%税率而非20%,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可节税3个百分点。

但第18条第4款设有一个重要的"陷阱":15%/17%税率不适用于作为子公司或存在关联关系、且关联企业不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在越南的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都是境外集团的子公司——如果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企业不符合营业收入条件,即使越南公司本地收入低于门槛,也可能无法享受低税率。这是与旧法完全不同的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逐项核查。

3.6. 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除阶梯税率外,符合投资优惠条件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困难地区、优惠行业、大规模项目、高新技术等)可享受优惠税率(第13条)和有期限的免税、减税(67/2025号法第14条)。优惠框架包括对特定项目类别最长免税4年、随后最长9年减半征收,免税、减税期自项目首次取得应税收入年度起算。

最新动态:09/2026/QH16号法(2026年4月24日通过;根据该法第5条第2款,第3条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在《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中新增第14a款——依照越南法律设立、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企业、组织,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41/2026/ND-CP号政令(2026年4月29日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在320/2025/ND-CP号政令第4条中新增第15款,具体明确该标准为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越南盾及以下。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以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所附生产经营成果附表为准。注意:该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子公司或存在关联关系、且关联企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公司。首年营业收入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务规划中应考虑该门槛。

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复杂且随时期调整;错误适用优惠可能在稽查时被追缴税款并处罚。企业应将本项目的优惠条件与在越外资项目投资优惠政策逐项对照,并在申报前咨询律师意见。

四、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汇算清缴

4.1. 按季预缴

企业自行确定按季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缴入国库。与增值税不同,企业所得税不要求按季报送预缴申报表——企业自行计算、自行缴纳。注意自2026年7月1日起的重要变化:252/2026/ND-CP号政令第24条第3款规定,四个季度累计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得低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的80%;如预缴不足,企业须就不足部分缴纳滞纳金,计征期间为第四季度预缴期限届满次日起至欠税缴入国库前一日(与38/2019号《税收征管法》下仅统计前三个季度的旧机制不同)。稳妥起见,请将预缴节点纳入企业税务合规日历。

4.2. 年度汇算清缴

年末,企业须编制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材料——最迟为公历年(或已登记的会计年度)结束后第三个月的最后一天(252/2026/ND-CP号政令第10条)——报送至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汇算材料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附表;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须按255/2026/ND-CP号政令附表I(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一并报送)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信息。即使无应纳税额,该义务同样存在。

报送完成后,企业按时将欠缴余额(汇算应纳税额减已预缴税额)缴入国库。多缴的税款可抵减以后期间应纳税额,或按税收征管规定办理退税。

4.3. 资料留存

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表及与纳税义务确定相关的文件须按法定期限完整、安全留存。外商投资企业应特别注意留存:与关联方交易的合同和凭证、转让定价文档、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证明材料,以及以往税务稽查、检查的记录和决定。详细指引见企业税务资料留存。

五、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并非孤立存在,而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纳税义务紧密相连:

  • 外国承包商税:外商投资企业向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境外承包商付款(咨询、特许权、技术服务等)时,须代扣、申报并代缴外国承包商税——其中包含按承包商营业收入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成分。详见与外国合作方合同中的外国承包商税。
  • 转让定价:外商投资企业与母公司及关联方之间的所有交易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并履行申报和转让定价文档准备义务。详见本所转让定价专题文章。
  • 利润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须满足完税条件并办妥外汇手续;准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是合法汇出利润的前提。
  • 税收优惠与税务稽查:自行适用的优惠税率、免减税须备齐条件证明材料,因为这是企业税务稽查的重点内容。企业应在外商投资企业整体税务合规框架下,定期排查税务风险。

六、外商投资企业六大常见错误

错误一:默认按20%计税,不考虑15%/17%档。 许多会计习惯旧法,对所有情形一律按20%计算,错失合法节税机会。反之,不少企业自行适用15%/17%,却忽略第18条关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子公司的排除条件——一经查出将被追缴并处罚。防范方法:每年依据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集团关联关系结构重新确定适用税率,并形成书面分析留存备查。

错误二:因"今年亏损、无需缴税"而不报送汇算清缴申报表。 申报义务独立于缴税义务存在。未报送或逾期报送汇算清缴申报表将受到税收程序方面的行政处罚,某些情形下还可能被认定为逃税行为。防范方法:将汇算清缴节点(年末后第三个月的最后一天)纳入企业强制合规日历。

错误三:关联方费用无完整凭证。 母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仅凭内部通知单入账,没有合同、分摊方法和付款凭证。后果:汇算时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触发转让定价质疑。防范方法:与关联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按独立交易原则的计费方法,留存完整凭证。

错误四:遗漏关联交易申报(附表I)。 许多与母公司存在交易的外商投资企业未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报送附表I——或因不知晓,或误以为收入规模小无需申报。这是申报义务违规,可能被处罚,并使企业被列入转让定价稽查对象。防范方法:自会计年度初即梳理所有关联方交易,随汇算清缴同步准备附表I。

错误五:不符合条件却自行适用税收优惠。 企业听说"工业园区的项目有优惠",便在申报表上自行适用优惠税率、免减税,未对照行业、地区、规模和程序等具体条件。稽查时,全部优惠税额将被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防范方法:适用优惠前先建立证明符合条件的法律档案;条件不明确的,以书面形式征询税务机关或律师意见。

错误六:不跟踪5年亏损结转期限。 连续亏损多年的企业未建立分年度亏损台账,盈利时无法证明可结转亏损金额,或任由亏损超过5年未用。防范方法:自亏损发生年度起建立并逐年更新亏损结转台账,随汇算材料一并留存。

七、企业所得税合规清单

  • [ ] 确定纳税年度(公历年或会计年度);选择与公历年不同的会计年度的,事先通知税务机关。
  • [ ] 每年末依据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确定可适用的15%/17%/20%税率,对照67/2025号法第18条的排除条件。
  • [ ] 如企业涉及相关领域,梳理第4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碳信用额、绿色债券等)。
  • [ ] 核查所有大额费用是否取得合法发票、凭证及按规定要求的非现金支付凭证。
  • [ ] 关联方交易:合同齐备、独立交易定价方法明确、附表I申报材料已准备。
  • [ ] 按季按时预缴企业所得税;跟踪累计预缴金额与全年预估数的对比,避免滞纳金。
  • [ ] 建立分年度亏损结转台账,遵守5年期限。
  • [ ] 最迟于年末后第三个月的最后一天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材料,即使无应纳税额。
  • [ ] 适用税收优惠的:申报前先建立条件证明档案(行业、地区、规模)。
  • [ ] 按法定期限留存申报表、凭证、合同和优惠档案。

八、常见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缴纳越南企业所得税吗? 需要。依照越南法律设立并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都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纳税义务包括按季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标准税率为20%,另有按营业收入适用的15%、17%两档税率。法律依据:67/2025/QH15号法。下一步:确定纳税年度并办妥初始税务登记。

2026年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67/2025/QH15号法第10条:20%为标准税率;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亿越南盾的企业适用15%;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0亿至不超过500亿越南盾的企业适用17%(以上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为判断依据)。符合投资优惠条件的项目可适用第13条规定的优惠税率。注意第18条关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子公司的排除条件。下一步:核查上年度营业收入和集团结构,确定正确税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最迟为公历年(或已登记的会计年度)结束后第三个月的最后一天(252/2026/ND-CP号政令第10条)。企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向直接管理税务机关报送汇算清缴申报材料,并按时足额缴纳欠缴税款,以免产生滞纳金和处罚。法律依据:252/2026/ND-CP号政令;《2025年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下一步:将汇算清缴节点纳入强制合规日历。

经营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多长时间? 根据《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亏损发生年度之次年起5年。不动产转让、投资项目转让发生的亏损只能结转抵减同一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下一步:自亏损发生年度起建立亏损跟踪台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适用15%或17%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吗? 符合营业收入条件的可以适用。但67/2025/QH15号法第18条排除了作为子公司或存在关联关系、且关联企业不符合适用条件的情形——有境外母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须认真核查,最好形成书面分析留存备查。下一步:对照第18条梳理集团关联关系结构。

企业所得税与承包商税、转让定价有什么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承包商付款时,须代扣代缴外国承包商税(包括按承包商营业收入计算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并按255/2026/ND-CP号政令(2026年6月30日颁布,2026年7月1日生效,根据该政令第23条取代132/2020/ND-CP和20/2025/ND-CP号政令)履行关联交易申报和转让定价文档准备义务。下一步:梳理与境外承包商的合同及所有集团内部交易。

九、什么时候需要请律师介入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事项通常在以下情形需要律师介入——与会计、审计协同配合:

  • 企业为境外集团子公司,需要分析根据67/2025号法第18条第4款能否适用15%/17%税率。
  • 项目疑似符合投资优惠条件,但税收优惠适用条件不明确,申报前需要评估。
  • 企业与母公司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需要建立定价政策、合同和转让定价合规档案。
  • 企业面临税务稽查、检查,或已收到核定税款、追缴决定但不认同税务机关结论。
  • 企业进行重组、资本转让、项目转让——这些交易企业所得税影响重大,需要事先测算。

如果贵公司遇到上述任一情形,请联系FLAT律师事务所,获取合法合规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热线 0988424851。

语言版本

参考文献

  •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2025年10月1日生效
  • 320/2025/ND-CP号政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2025年12月15日生效
  • 20/2026/TT-BTC号通知(企业所得税指引),2026年3月12日生效
  • 《2025年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2026年7月1日生效
  • 252/2026/ND-CP号政令(2026年6月30日),税收登记、申报、计税、缴税实施细则
  • 09/2026/QH16号法(2026年4月24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特别消费税法》若干条款
  • 141/2026/ND-CP号政令(2026年4月29日),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和企业税收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
  • 255/2026/ND-CP号政令(存在关联交易企业的税收征管),2026年7月1日生效,自202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适用(根据该政令第23条取代132/2020/ND-CP和20/2025/ND-CP号政令)
  • 132/2020/ND-CP号政令(2026年7月1日起失效——仅为2026年以前纳税年度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