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外国合作方签约时的外国承包商税(FCT)
当越南企业与外国合作方签订货物、服务采购合同——从咨询合同、软件许可,到工厂建设的EPC总承包——除了合同价格,企业还须考虑一项特殊的税务义务:外国承包商税。该税种的特别之处在于,越方(买方)有责任在付款时为外国承包商代扣、申报并缴纳。许多企业直到税务机关检查并追缴多年累积税款时才发现这项义务。本文系统梳理现行规定下(第89/2026/TT-BTC号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的外国承包商税完整法律框架:适用对象、三种计税方法、分行业税率表,以及企业需在合同中锁定的要点。

什么是外国承包商税,何时产生?
外国承包商税(常简称FCT——Foreign Contractor Tax)是对在越南经营或根据与越方的合同、协议取得来源于越南所得的外国组织、个人的税务义务。直接调整文件是财政部第89/2026/TT-BTC号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第103/2014/TT-BTC号通知),指导在越南经营或在越南取得所得的外国组织、个人履行税务义务。
企业须掌握的关键点:外国承包商税包括两个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外国承包商取得的收入计算。而在最常用的方法下,正是越方代扣代缴,而不是外国承包商自行缴纳。
典型例子:越南公司聘请新加坡公司提供管理咨询,费用2亿越南盾。付款时,越南公司须代扣外国承包商税(服务业税率10%:增值税5%+企业所得税5%),即2000万越南盾缴给税务机关,只向合作方支付1.8亿——除非合同已约定”净价”,则越方须在合同价格之外再承担这部分税款。
哪些情形不缴纳外国承包商税?
并非所有涉外交易都产生外国承包商税。常见不征税情形包括:外国承包商已在越南设立公司、分支机构并像内资企业一样履行税务义务;在口岸交货的进口货物且外方在越南境内未提供任何服务;在越南境外完全提供并完全消费的服务;以及受税收协定(DTA)调整给予免减的某些情形。
是否缴纳外国承包商税的界限通常在于:外方是否在越南开展了什么活动,或所得是否来源于越南。这也是企业与税务机关最常见的争议点,因为”与货物相关的服务”或”在越南消费”的解释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可能不同。
外国承包商税三种计税缴纳方法
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30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企业和承包商需从合同谈判时就确定:
方法一——查账征收(承包商自行申报;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30条第1款)
外国承包商自行办理税务登记,像越南企业一样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适用条件: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或为越南税收居民;在越南经营期限按合同为183天以上;适用越南会计制度;办理税务登记并获发税号。越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税务机关承包商按此方法纳税。优点:承包商按利润(税率20%)扣除费用后计缴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按收入计缴。
方法二——核定征收/直接法(越方代扣代缴;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30条第2款)
这是实践中最常用的方法。越方向外国承包商付款时按核定比率代扣全部外国承包商税。外国承包商无需在越南登记或申报。公式:合同约定净价(不含税)时,外国承包商税=净价×税率÷(1−税率);合同约定含税价时,外国承包商税=含税价×税率。
方法三——混合法(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30条第3款)
承包商登记并执行越南会计制度,按查账法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减费用计算),但增值税部分仍由越方按比率代扣代缴。该方法不常用,通常只在承包商在越南发生大额费用、希望降低应纳企业所得税时才考虑。
核定征收法下的外国承包商税税率表
根据第20/2026/TT-BTC号通知第7条(细化第320/2025/ND-CP号法令第12条第3款),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如下:贸易(分销、供应货物、机器设备):1%;服务、机器设备租赁、保险、钻井平台租赁:5%;餐厅、酒店、赌场管理服务:10%;金融衍生服务:2%;飞机、飞机发动机、海船租赁:2%;建筑、安装(无论是否包工包料):2%;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和运输(海运、空运):2%;证券转让:0.1%;借款利息: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
增值税核定征收率(2024年《增值税法》第12条第2款):服务、不包工包料的建筑:5%;生产、运输、与货物相关的服务、包工包料的建筑:3%;其他经营活动:2%。
因此,普通咨询服务合同的外国承包商税总额为付款金额的10%(增值税5%+企业所得税5%);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总额为企业所得税10%(不征增值税);境外借款合同的外国承包商税为利息的5%。企业需正确识别综合合同中每个组成部分的”性质”——因为一份EPC合同可能同时包括设备供应(1%)、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3%)和服务(5%+5%),每部分适用不同税率。
与外国合作方合同中必须锁定的四点
- 净价还是含税价:合同须明确价格是否包含外国承包商税,以及哪一方承担这部分税款。如不明确,税务机关追缴时关于谁承担税款的争议几乎必然发生。
- 税款补足条款(tax gross-up):当越方承诺合作方足额收取净价时,合同需有补足条款以倒算应补缴的税款——并须提前测算该条款的财务影响。
- 合同组成部分拆分:对于综合合同(既供应货物又提供服务),应分开各组成部分的价值以适用正确税率,而不是让税务机关对全部价值适用最高税率。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如承包商来自已与越南签署DTA的国家,应研究适用协定免减优惠的可能性——但适用DTA有单独的程序和条件,并非自动适用。
常见风险与防范
最常见的错误是企业向外国合作方全额支付100%合同款而未代扣外国承包商税——被发现后,企业须代缴多年全部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第二是因错误识别交易性质而适用错误税率(如将附带货物供应的服务视为纯贸易)。第三是承包商适用查账法时未通知税务机关,导致申报不被接受。
最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将”外国承包商税检查清单”纳入所有涉外合同的审批流程:确定是否征税、选择计税方法、确定税率、锁定合同税务条款,并为每次付款明确代扣——申报——缴纳的责任分工。
FLAT LAW FIRM 在外国承包商税方面提供哪些支持?
我们审查企业与外国合作方的现有合同,以确定尚未履行的外国承包商税义务并量化追缴风险;就每份合同选择最优计税方法提供咨询;起草和谈判合同中的税务条款(净价/含税价、补足条款、税款分配);在外国承包商税适用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优惠适用发生争议时,代表企业与税务机关沟通。
另请参阅我们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咨询服务。
常见问题
从境外购买软件、SaaS服务要缴纳外国承包商税吗?
多数情况下要。向越南境内组织提供的数字服务、SaaS、跨境电子商务属于外国承包商税征税范围。企业需正确识别交易性质(服务、特许权还是贸易)以适用合适税率,并注意数字服务税收规定仍在不断完善中——每个具体交易建议咨询律师。
越方忘记代扣外国承包商税怎么办?
企业应自行梳理、补申报并尽早代缴欠税及滞纳金、罚款(如有)。在税务机关检查前自行发现并整改,通常比通过稽查、检查被发现能减轻制裁。对于已向合作方全额付款的合同,企业需根据合同条款评估向合作方追偿税款的可能性。
外国承包商可以自行纳税而不由越方代扣吗?
可以,按查账法——但须满足全部条件: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或为税收居民、合同183天以上、适用越南会计制度并获发税号。越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实践中,多数短期服务合同不满足这些条件,仍适用越方代扣代缴方法。
合同约定含税价时外国承包商税怎么算?
合同价格含税(含税价)时,外国承包商税计算简单:外国承包商税=含税价×税率。例如:服务合同含税价2.2亿越南盾,税率10%,则外国承包商税=2.2亿×10%=2200万越南盾。反之,如合同约定净价(越方承诺合作方足额收款、代承担税款),则须补足:外国承包商税=净价×税率÷(1−税率)——净价2.2亿越南盾、税率10%时税款约2444万越南盾。因此,合同明确净价还是含税价直接影响实际税务成本。
外国承包商税中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吗?
越方已代扣代缴的外国承包商税中的增值税部分视为进项增值税,如满足一般抵扣条件,可在越方的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抵扣。这是企业应利用的一点,以免增加实际税务成本。
有用链接
以下情况建议与律师沟通:
- 企业经常与外国合作方签约,但没有外国承包商税代扣流程。
- 综合合同(EPC、设备供应附带服务)未拆分组成部分以适用正确税率。
- 想评估外国承包商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优惠的可能性。
- 已向外国合作方付款但未代扣税款,需要整改方案。
- 外国承包商想适用自行申报(查账)方法,需要准备手续。
与 FLAT LAW FIRM 律师沟通
请发送合同或描述与外国合作方的交易——我们将确定外国承包商税义务、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并审查合同中的税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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