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都有不少在越外资企业按20%的普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其项目本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甚至享受多年免税。原因往往不是政策不具吸引力,而是企业不知道自己符合优惠条件,或者知道却未能满足维持条件,在汇算清缴时被追缴。自2025年10月1日起,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号)已全面取代旧的优惠框架,2026年是新框架完整适用于一个纳税年度的第一年。本文系统梳理2026年越南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优惠、适用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以及如何维持到优惠期满而不被追缴。
目录
-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什么?外资企业须区分的两类优惠
- 二、2026年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现行法律框架
- 三、67/2025号法律下的优惠税率与免税减税类别
- 四、适用条件(第18条):四道必过关卡
- 五、优惠期限如何起算:以哪个时点为准?
- 六、申请程序:自行判断、自行申报、自行负责
- 七、扩大投资项目:在运营企业的优惠
- 八、导致企业丧失优惠的常见风险与错误
- 九、维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精简清单
- 十、常见问题
- 十一、何时需要律师协助
- 语言版本
- 参考文献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什么?外资企业须区分的两类优惠 {#1-gai-nian}
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国家对符合行业、地区或规模标准的企业减免税负的政策,旨在引导资金流向重点领域。根据67/2025号法律,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两类,企业符合条件可同时享受:
第一类——优惠税率(第13条):在规定年限内适用低于20%的税率。例如:高新技术项目15年内适用10%税率,或支持中小企业的项目10年内适用17%税率。
第二类——免税、减税(第14条):前几年全额免税,之后几年减半征收。例如:最多免税4年、随后最多9年减按50%征收。
关键点:两类优惠均按享受优惠的投资项目的所得计算,而非企业全部所得。如果企业既有优惠项目又有普通经营业务,只有项目所得适用优惠税率——且企业必须将两类所得单独核算(第18条第2款)。这正是多数外资企业在汇算时栽跟头的地方。
此外,67/2025号法律还规定了免税所得(第4条,如科研、创新所得最多免税3年)和按营业额分档的15%/17%税率(第10条)。这两类适用各自条件;本文聚焦与投资项目挂钩的优惠(第12—14条、第18条),这是对外资企业价值最大的一类。
二、2026年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现行法律框架 {#2-fa-lv-kuang-jia}
三份文件构成完整框架:
-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号):2025年6月14日通过,2025年10月1日生效,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起。优惠条款集中在第12条(优惠行业与地区)、第13条(优惠税率)、第14条(免税减税)、第18条(适用条件)。
- 320/2025/ND-CP号政令:2025年12月15日颁布,细化法律规定,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起。
- 20/2026/TT-BTC号通知:财政部颁布,2026年3月12日生效,实施指引。
关于旧法: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14/2008/QH12号)及修正案已于2025年10月1日失效。基于旧法的分析与公文仅具历史参考价值;2026年与税务机关打交道,企业必须援引67/2025号法律及新指引。
过渡期的实际情况:符合新法优惠条件的企业享有选择权,可在剩余期限内选择按旧法(许可时的规定)或新法享受优惠——不存在默认"按旧决定延续"的做法(第20条第1款)。已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至期满(第20条第1a款);此前从未享受优惠但现属优惠范围的项目,自2025纳税年度起适用(第20条第2款)。处于旧优惠期内的外资企业应先测算哪种方案更有利再作决定,而非默认一切不变。
三、67/2025号法律下的优惠税率与免税减税类别 {#3-you-hui-lei-bie}
3.1. 最高档:10%税率15–25年+免税4年、减半9年
最强优惠适用于战略性行业的新投资项目所得(第13条第1款、第14条第1款):
- 高新技术与数字技术:高新技术应用、高新技术孵化;软件产品生产;网络信息安全产品;重点数字技术产品与服务;半导体芯片的研发、设计、制造、封装、测试;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建设。
- 配套产业:属于优先发展目录的配套产业产品(包括纺织、鞋类、电子——含半导体设计制造——汽车、机械制造的零部件)。
- 能源与环保: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环境保护;新材料。
- 重要基础设施:水厂、电厂、海港、机场、铁路及总理决定的其他特别重要基础设施。
- 地区:高新技术园区、高新农业园区、集中数字技术区的新项目;位于经济社会特别困难或困难地区的经济区内的新项目。
- 特殊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投资规模12000亿越南盾以上且符合技术条件的生产项目。
- e1类——全法最长优惠:战略技术、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战略技术企业;一类高新技术企业——享受25年10%税率(第13条第1a款,由133/2025/QH15号《高科技法》第25条第7款d项增补,2026年7月1日生效)。注意将e1类与e类(10%/15年)、e2类(17%/10年)区分开,以适用正确的期限。
此类项目享受15年10%税率(e1类为25年10%税率),同时最多免税4年、随后最多9年减按50%征收。属于特别投资优惠与支持对象的项目,总理可决定延长免减税期限最多1.5倍——但这是按具体项目作出的决定,企业须与主管机关直接沟通,不应默认自动延长。
3.2. 按行业地区的10%税率+按地区的免税减税(注意适用范围)
第13条第2款对以下活动所得适用10%税率(不设15年上限):林业、种植、养殖、水产养殖、农水产品加工;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出版;新闻;农林渔合作社。
配套免减税须注意第14条第1款b项的按地区区分机制——在经济社会特别困难或困难地区的,最多免税4年、减按50%最多9年;不在两类地区的,最多免税4年、减按50%最多5年——仅适用于第12条第2款r项规定的活动所得,不适用于第13条第2款整个10%税率类别。企业适用按地区的免减税前,应先将自身活动与第12条第2款r项对照。
3.3. 17%税率10年+免税2年、减半4年
第13条第4款与第14条第2款适用于以下新投资项目:高级钢材、节能产品、农用机械、灌溉设备、饲料生产;汽车生产组装;其他数字技术产品;中小企业孵化设施、支持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的共享办公区;以及在经济社会困难地区或经济区的新项目。
优惠力度:10年内17%税率,最多免税2年、随后最多4年减按50%征收。这一"中档"覆盖了数量最多的实际外资制造项目——特别是位于经济区或困难地区的零部件、机械制造工厂。
3.4. 其他特殊情形
- 15%税率(第13条第3款):不在困难地区的种植、养殖、水产养殖、农水产品加工所得。
- 17%税率(第13条第5款):人民信贷基金、小额信贷机构所得。
- 免税所得(第4条):科研、创新、数字化转型所得最多免税3年(旧规定对首次在越南应用的新技术所产产品为5年——新变化须注意);碳信用转让所得;首次发行后的绿色债券利息与转让所得;残疾人、艾滋病毒感染者、戒毒康复人员占比超30%的企业。
要把税收优惠放在整体引资政策中看,建议结合外资项目投资优惠(土地租金减免、手续支持等)——两套优惠并行,但条件与主管部门不同。
四、适用条件(第18条):四道必过关卡 {#4-shi-yong-tiao-jian}
即使项目属于优惠行业与地区,企业也必须同时满足第18条的各项条件。税务稽查实践表明,多数优惠追缴案件都倒在这四道关卡:
关卡一——会计、发票、凭证制度及查账征收。听似简单却是"根"条件:核定征收企业或发票凭证严重违规的企业可能一开始就被排除。账簿须完整、电子发票合规,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支付须按320/2025号政令采用非现金结算——包括合并计算规则:同一销售方、同一日内多次交易合计达500万越南盾及以上(320/2025号政令第9条第1款c1项);税务机关已提示警惕"拆分支付"规避转账的行为。
关卡二——"新投资项目"优惠不适用于形式性情形。合并、分立、拆分、所有权变更、企业类型转换不视为可享受优惠的新投资项目。该规定旨在防止以"重生"法人为同一旧项目申请新的优惠。外资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后须按第18条重新评估优惠资格——这也是优惠与重组中的关联交易风险的交汇点。
关卡三——优惠所得单独核算。企业必须将优惠活动的所得与非优惠活动的所得单独核算。无法单独核算的,按优惠活动的收入或费用占总收入或总费用的比例确定优惠所得。听似灵活,但稽查时如企业无法证明分摊依据,税务机关往往按不利比例核定。对多业态外资企业,从一开始就设计单独核算体系,远比事后争议便宜。
关卡四——部分所得排除在外。按营业额的15%/17%税率及第4、13、14、15条优惠不适用于:股权及出资份额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保障性住房除外);投资项目转让所得(矿产品加工项目除外)、项目参与权转让、矿产勘探开采加工权转让所得;境外经营所得。外资企业退出转让时须对各项所得分别按正常税率计税。
不满足条件的后果在第18条第5款中写死:主管机关追缴税款并依法处罚。没有"重新申请"或宽限机制——错误申报享受即被追缴欠税、计滞纳金并处行政处罚。
五、优惠期限如何起算:以哪个时点为准? {#5-qi-suan}
起算时点算错是常见的技术性错误——企业以为优惠期还剩几年,实际已到期;或白白浪费最初几年。67/2025号法律对两类优惠规定了不同起算点:
优惠税率(第13条):从项目首次取得收入的年度起算。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企业证书在已产生收入后才取得,则从获证年度起算。
免税减税(第14条):从首次取得应税所得的年度起算。如自首次取得收入起三年内未取得应税所得,则从第四年起算。"第四年"规则是建设期长、多年未盈利的外资项目的救生索——但企业必须准确锁定"首次取得收入的年度"才能算对第四年。
示例:在越外资工厂2026年首次取得收入,但到2029年才取得应税所得(前三年亏损)。4年免税期从2029年起算,而非2026年。如到2029年仍无应税所得(自2026年起的第四年),免减税期限无论如何从2029年起算——时钟照走,不管项目是否盈利。
六、申请程序:自行判断、自行申报、自行负责 {#6-shen-qing-cheng-xu}
企业所得税优惠与多数投资优惠最大的程序区别在于:企业无需提交申请材料,也不领取专门的税收优惠证书。机制是自行判断——自行申报——自行负责:
第一步——自行评估条件。将项目行业、地区与第12条对照;确定优惠税率档次(第13条)及对应免减税(第14条);检验第18条四道关卡。需行业专项证书的项目(高新技术、科技、配套产业产品优惠),须在申报享受前办妥——发证时点直接影响优惠起算(见第五节)。
第二步——设计单独核算。在预计享受优惠的首个纳税期前,建立区分优惠收支的账簿体系。单一项目的外资新企业操作简单;多项目企业应制定内部分摊办法并与税务资料一并留存。
第三步——在年度汇算申报表中申报享受。企业直接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填报免减税额与适用优惠税率,并附税务机关制式的优惠附表。没有"事先审批"环节。
第四步——留存证明材料。证明优惠条件的全部依据——投资登记证(IRC)、行业专项证书、单独核算账簿、行业地区证明材料——须完整留存,以备税务稽查。税收优惠是外资企业税务稽查中被审查最严的事项之一。
第五步——每年跟踪维持。每个纳税期复核:项目是否仍符合行业地区要求;有无触发排除的所有权、合并、类型变更;单独核算是否维持。任何一年违规即足以丧失当年优惠并面临追缴。
七、扩大投资项目:在运营企业的优惠 {#7-kuo-da-tou-zi}
不仅新项目,正在运营的外资企业扩大投资也可按第14条第5款享受优惠:扩大规模、提高产能、技术更新、减少污染或改善环境,且属于第12条优惠行业地区的扩大投资项目。
机制分两种情形:
- 情形(a)——在运营项目仍有剩余优惠期:新增所得在剩余期限内比照在运营项目享受优惠。
- 情形(b)——在运营项目优惠期已满:新增所得享受免税减税(不享受优惠税率),期限等同同行业同地区新项目,从完成登记投资额之年起算——且必须对新增所得单独核算(无法单独核算的,按新增固定资产原值占总原值的比例确定)。
两种情形均不适用于因合并、收购在运营企业或项目形成的扩大投资。在当前外资扩建工厂的浪潮下,这是含金量高但最易申报错误的条款——常见错误是把两种情形张冠李戴。
八、导致企业丧失优惠的常见风险与错误 {#8-feng-xian}
错误一——混淆15%/17%分档税率与优惠税率。按营业额的15%/17%(第10条)是面向小企业的普惠政策,不是"项目优惠";而10%/17%优惠税率(第13条)与具体新项目挂钩并附带免减税。混淆两类将导致期限与条件全错。
错误二——一开始就没有单独核算。稽查时才拆分数为时已晚:税务机关可按不利比例核定,企业几乎无争议依据。
错误三——忽视"新项目"关卡。并购或类型转换后默认旧优惠延续,未按第18条重新评估法律资格。
错误四——起算时点算错。将"首次取得收入之年"与"首次取得应税所得之年"混淆,导致免税年度申报错误,被追缴并处罚。
错误五——新增业务未重新评估。项目原为电子零部件生产(享优惠),后新增贸易、物流——新增所得不属优惠范围却一并申报。
错误六——证明材料单薄。实质符合条件,但稽查要求提供证书、行业地区证明材料时拿不出——以"无法证明"被取消优惠。
九、维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精简清单 {#9-qing-dan}
- ☐ 每年将项目行业、地区与67/2025号法律第12条对照
- ☐ 确定正确的优惠档次(第13/14条)及剩余期限
- ☐ 维持优惠所得与非优惠所得的单独核算
- ☐ 完整留存投资登记证、行业专项证书、条件证明材料
- ☐ 用对起算时点:首次取得收入之年(税率)/首次取得应税所得之年(免减税)
- ☐ 每次变更后复核:并购、拆分、类型转换、新增业务
- ☐ 将股权转让、不动产、项目转让所得剥离(不享优惠)
- ☐ 在年度汇算申报表中正确填报优惠附表
- ☐ 跟踪新指引(320/2025号政令、20/2026号通知及修订)
- ☐ 每次税务稽查前做一次全面复核
十、常见问题 {#10-faq}
问:外资企业享受2026年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登记或申请专门许可吗? 简答:不需要。企业自行判断条件,在汇算申报表中申报享受并自行承担责任。依据:67/2025号法律的自行判断机制;不存在专门的优惠证书审批程序。下一步:备齐条件证明材料以备稽查。注意:不符合条件而申报享受的,按第18条第5款追缴并处罚。
问:企业所得税免税、减税期限从何时起算? 简答:从项目首次取得应税所得的年度起算;如有收入起三年内无应税所得,则从第四年起算。依据:第14条期限规则及指引。下一步:从一开始就锁定项目的"首次取得收入之年"。
问:正在运营的外资企业扩大投资项目能否享受优惠? 简答:可以,但分两种情形:(a)如在运营项目仍有剩余优惠期——新增所得在剩余期限内比照在运营项目享受优惠,无须按新项目机制单独核算;(b)如在运营项目优惠期已满——新增所得仅享受免税减税(不享受优惠税率),期限等同同行业同地区新项目,从完成登记投资额之年起算,且必须单独核算。两种情形均不适用于因合并收购形成的扩大投资。依据:67/2025号法律第14条第5款。下一步:申报前先确定项目属于哪种情形;确定新增所得的计算方法。
问:有关联关系的企业能否享受2026年企业所得税优惠? 简答:第13、14条优惠在项目符合条件时仍可适用;按营业额的15%/17%税率不适用于不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关联企业。依据:67/2025号法律第10条、第18条。下一步:有关联交易的外资企业还须按255/2026号政令(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132/2020号政令)履行关联交易申报义务。
问:中途丧失优惠条件如何处理? 简答:自不合规纳税期起停止享受;已错误申报的税款被追缴并计滞纳金、处行政处罚。依据:67/2025号法律第18条第5款;125/2020号政令(及修订)。下一步:每年复核条件并及时更正申报,而不是等稽查发现。
问:股权转让、不动产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优惠? 简答:不能,此类所得被排除在优惠之外(保障性住房、矿产品加工项目除外)。依据:67/2025号法律第18条第3款。下一步:退出或转让项目时,对各项所得分别按正常税率计税。
十一、何时需要律师协助 {#11-lv-shi}
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一次失误的成本远高于预防成本"的领域。以下情形建议请律师介入:(1)新设外资项目,希望从投资登记证(IRC)阶段就合法最大化优惠结构;(2)进行并购、拆分、类型转换,需重新评估优惠资格;(3)有扩大投资项目,需确定新增所得;(4)在税务稽查前准备优惠抗辩材料;(5)收到优惠相关的追缴、处罚决定,需评估申诉依据。
如需针对企业项目的具体咨询,请联系FLAT——热线0988424851。我们的律师团队为外资企业提供从优惠结构设计、定期税务合规复核到税务争议解决的全程支持。关于其他减免,可参阅外资企业增值税退税。
语言版本 {#yu-yan-ban-ben}
参考文献 {#can-kao}
-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号),2025年10月1日生效
- 320/2025/ND-CP号政令(2025年12月15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 20/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3月12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指引
-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14/2008/QH12号)——2025年10月1日起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