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出口型外商投资生产企业:每季度进口原材料、支付厂房租金、投入机器设备——进项增值税不断累积,而销项税几乎为零,因为销往国外的货物适用0%税率。几个季度后,未抵扣完的增值税高达数百亿越南盾,在账上”沉睡”。问题是:企业何时能从国库拿回这笔钱,又该怎么做才能让退税申请不被退回或转入退税前检查?
增值税退税是纳税人在满足法定条件时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这是税务机关审查最严的手续之一,因为它直接关联发票不合规风险。本文系统梳理新《增值税法》下的退税情形、适用条件、申请处理流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常遇到的问题。
快速摘要
| 主题 | 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退税 |
|---|---|
| 主要依据 | 《增值税法》第48/2024/QH15号(2025年7月1日生效)第15条;第94/2026/TT-BTC号通知关于退税申请风险分类 |
| 可退税情形 | 出口;投资阶段的新投资项目;仅生产5%税率货物、服务的单位;扩大投资项目 |
| 常见门槛 | 12个月或4个季度后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3亿越南盾以上 |
| 值得注意的新点 | 卖方须已就向申请退税企业开具的发票申报并缴纳销项税;高风险申请先检查后退税 |
可退增值税的情形
《增值税法》第48/2024/QH15号(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第15条规定了经营单位可退增值税的情形。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以下四种最具实际意义:
1. 出口货物、服务。这是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最常见的情形。经营单位有出口货物、服务,如12个月或4个季度(视申报期)后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达3亿越南盾以上,可退增值税。其逻辑是:出口货物适用0%税率,企业没有销项税可抵扣,累积的进项税予以退还,以免成为沉没的资金成本。
2. 投资阶段的新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正在实施新投资项目、尚未投产,发生为投资购入货物、服务(厂房建设、购置机器设备)的进项增值税,可按规定退税。需注意:项目须有投资登记证、按进度出资并实际实施——”挂起”的、无实施能力的项目不属于退税范围。
3. 仅生产5%税率货物、提供5%税率服务的单位。这是第48/2024/QH15号法新增的情形:经营单位仅生产货物、提供适用5%增值税税率的服务,如12个月或4个季度后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达3亿越南盾以上,可退增值税。生产、经营多档税率货物、服务时,按比例分摊退税。该规定解决了企业进项适用高税率、销项仅适用5%,导致进项税长期积压的问题。
4. 扩大投资项目。新法也将扩大投资项目纳入退税范围,如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达3亿越南盾以上。
相反,法律排除了某些情形的增值税退税:所有权转换、企业改制、合并、兼并、分立、拆分情形不适用增值税退税。进行重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测算税务现金流时需注意这一点。
新法下的退税条件
除属于上述情形之一外,企业还须满足进项增值税抵扣的一般条件:有购入货物、服务的合法增值税发票;购入货物、服务有非现金支付凭证(按规定特殊情形除外);购入货物、服务用于应税生产经营活动。
第48/2024/QH15号法增加了一个重要条件,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在实践中栽跟头:卖方须已申报并缴纳就向申请退税企业开具的发票所对应的销项增值税。换言之,如国内供应商向企业开具了发票但未申报或未将该税款缴入国库,购货企业在退税审查时有被剔除相应进项税的风险——即使企业本身没有过错。这就是为什么选择和核查供应商不再只是商业问题,而是直接影响退税权利。
对于出口货物,申请材料还须充分证明:出口合同、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已通关的海关申报单、银行付款凭证。这一单证链条中缺少任何一环,相应税款都可能被剔除出可退金额。
退税申请材料与程序
企业编制增值税退税申请材料并提交给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包括申报表和证明属于可退税情形的材料。税务机关受理、分类并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实际处理时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申请被归入”先退后查”还是”先查后退”(见下一节)。
在准备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应从一开始就保持一套”随时可退税”的材料,而不是等到申请期才去收集:
- 进项增值税明细账,与各期申报表核对一致;
- 全部进项发票,按供应商整理,附银行付款凭证;
- 投资项目:投资登记证、出资进度报告、建设、资产购置合同;
- 出口:如第2节所述每批货物的完整出口单证;
- 有异常迹象交易(大额、新供应商、循环付款)的说明会议纪要和解释材料。
实践经验:多数退税申请被拖延不是因为企业不符合条件,而是因为单证混乱,会计账、申报表与发票无法核对。这项准备工作应从进项税发生的所属期就开始,而不是从编制退税申请的所属期才开始。
先退后查还是先查后退?
这是决定企业何时拿到退税款的关键点。税务机关按风险等级对退税申请分类,并适用两种不同的处理机制:
- 先退后查:适用于被归为低风险或中风险的申请——企业先拿到退税款,税务机关事后检查。这是所有企业都希望的机制。
- 先查后退:适用于被归为高风险的申请——税务机关先检查申请(并可能到企业现场稽查),再作出退税决定。处理时间因此显著延长。
2026年7月1日起,第94/2026/TT-BTC号通知关于税收合规与风险管理详细规定了这一分类:被归为高风险的增值税退税申请实行先查后退(第16条第1款a项),某些例外情形除外——例如申请与紧邻的上一个退税期有相同风险迹象,而上次检查未发现申报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风险迹象,税务机关可将申请从先退后查转入先查后退。
在第94/2026/TT-BTC号通知生效前,分类按第31/2021/TT-BTC号通知和税务总局2023年第1388/QĐ-TCT号决定执行,原则相同。
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常将申请推入高风险的迹象包括:在经营初期就申请大额退税;链条中供应商有发票风险迹象;进项税占营收比例与行业相比异常;在申请期前突然改变经营模式。及早识别这些迹象有助于企业主动准备解释,而不是在被转入先查后退后被动应对。
导致退税被拒的风险
供应商进项发票有问题。如前所述,”卖方须申报纳税”的条件使企业依赖供应商的合规性。供应商失联、停止经营、被税务机关认定使用不合法发票的情形,都会导致相应进项增值税被剔除——最坏情况下,整个退税申请被转入先查后退。
付款不符合规定。500万越南盾以上(按现行非现金支付门槛规定)的购货发票须有银行付款凭证才满足抵扣、退税条件。现金支付、抵销债务手续不合规、通过个人账户付款都是进项税被剔除的常见理由。
出口单证缺环。对出口企业而言,只要缺少一项单证(合同、商业发票、提单、海关申报单、银行付款凭证),相应批次就不满足0%税率和退税条件。特别需注意就地出口和转口加工货物——其单证手续比普通出口更复杂。
核定征税与处罚。税务机关发现申报错误导致应退税款增加或应纳税款减少的,企业不仅被追回已退税款,还被处以税务行政处罚并加收滞纳金。后续各期的退税申请几乎肯定被归入先查后退。
何时联系律师
- 企业准备首次申请大额退税,想在提交前全面审查条件和材料;
- 退税申请被税务机关转入先查后退,或被多次要求解释、补正;
- 发现链条中供应商有发票风险迹象,需评估对已申请退税额的影响;
- 被作出不予退税、追回已退税款、核定征税或处罚决定——想申诉或起诉;
- 企业进行重组(合并、分立、拆分、所有权转换),需重新测算未抵扣完进项增值税的处理方案。
FLAT LAW FIRM 提供哪些支持
FLAT LAW FIRM 从法律角度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税务咨询——不做会计或税务代理服务,而是聚焦税务义务的法律问题:
- 在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前,审查增值税退税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
- 评估供应链中进项发票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 起草解释文件,在退税前检查过程中与税务机关沟通;
- 就申诉不予退税决定、核定征税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提供咨询;全程代理跟进;
- 从税务角度就并购、重组交易结构提供咨询——与FLAT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咨询服务协同。
常见问题
新设立、正在建厂的外商投资企业能退增值税吗?
可以,如满足投资阶段新投资项目退税情形的条件:项目有投资登记证、实际实施、按进度出资,用于投资的进项增值税未抵扣完。”挂起”或未实际实施的项目不属于退税范围。
可退税的进项增值税最低金额是多少?
对出口情形和仅生产5%税率货物、服务情形,门槛是12个月或4个季度后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达3亿越南盾以上。企业应按期跟踪积压税额,以确定符合申请退税条件的正确时点。
退税申请被归入先查后退怎么办?
按税务机关要求准备完整单证,对存疑事项作出清晰解释,并配合检查过程。有熟悉程序的律师或顾问及早参与,有助于解释抓住重点、避免拖延。检查期结束后,如未发现违规,后续退税期有机会重新归入先退后查。
供应商失联,进项增值税还能退吗?
原则上,退税条件要求发票合法且卖方已申报纳税。如供应商被认定使用不合法发票或未申报纳税,相应进项税有被剔除的风险。企业需证明交易真实(合同、交接纪要、付款凭证、货物实际投入生产),以维护自身权利——这部分内容应在与税务机关沟通前咨询律师。
企业合并时未抵扣完的增值税怎么处理?
第48/2024/QH15号法将所有权转换、合并、兼并、分立、拆分排除在增值税退税范围之外。这些情形下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通过重组后企业的税务义务承继机制处理,不以现金退还。企业在决定重组时点和结构前应仔细测算税务处理方案。
增值税退税和抵扣有什么区别?
抵扣是将进项增值税从当期应纳销项增值税中扣除——未抵扣完的税额结转下期。退税是当企业属于法定情形(出口、新投资项目等)时,国家预算以现金退还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退税是抵扣无法消化积压税额时的”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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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用于提供发布时点税法的一般信息,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税法规定经常被指导、修改;在作出决定前请咨询律师或税务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