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的中国总承包商越来越多地承接工业园区、能源和基础设施的EPC(设计—采购—施工)标段。然而,在中国行得通的EPC合同不能直接搬到越南:越南对外国承包商实行按标段发许可证管理,要求与越南承包商组成联营体,并适用本国的保修、调价和违约金规则。本文比较两国法律框架,并指出在越南的中国总承包商最常遇到的5个合同风险。
目录
一、背景:签约前为什么要比较
对中国承包商而言,越南看起来很熟悉——相似的项目文化、有竞争力的价格、快速增长的需求。但两国法律体系在结构层面存在分歧。中国实行统一的资质制度:企业具备相应资质即可承揽工程,无需按项目另行许可。越南要求每个外国承包商为每个标段取得《建筑经营许可证》(第212/2026/ND-CP号议定),并强制与越南承包商组成联营体或使用越南分包商(第43条)。按中国经验报价、排工期——"我们有能力,就可以开工"——的承包商,往往在签约后才发现许可证的时间表。以下各节把每个分歧点对应到具体的合同条款。
二、六个结构性差异
以下六个差异,是在越南的中国总承包商把国内合同思维带到越南项目时最容易"踩坑"的地方。每一点都对应越南或中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并附相应的实务建议。
2.1. 按标段发许可证(越南)vs 资质制度(中国)
这是结构性差异。越南不承认外国承包商的"通用能力":每个标段,中国承包商都须单独申请《建筑经营许可证》。申请与该标段具体的中标/选定承包商决定挂钩(第212/2026/ND-CP号议定第43—44条)。许可证随标段结束而失效。
中国实行资质制度:建筑企业按类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和等级取得资质证书;具备相应资质即可承揽对应工程,无需按项目另行许可。实务后果:初入越南的中国总承包商经常低估许可程序——先签合同再去办证——而越南法律要求业主在外国承包商已取得许可证后才能签订承包合同。正确顺序是:中标/选定→申请许可证→签约→进场。
2.2. 强制"本土化":与越南承包商的联营义务
第212/2026/ND-CP号议定第43条设定了中国总承包商在国内很少遇到的条件:须与越南承包商组成联营体或使用越南分包商,并在文件中明确越方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和价值。唯一的例外——国内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标段任何工作——范围很窄,实践中难以证明。
中国没有针对国内承包商的类似强制联营义务;分包由承包人在《民法典》第791条框架内自行决定(不得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再分包,主体结构须自行施工)。因此,在越南EPC谈判中,中国总承包商必须从一开始就谋划:越南联营伙伴是谁,联营体内如何划分范围和保修责任——而不是默认"全包下来,以后再说"。
2.3. EPC标段何时可以招标:初步设计批复后,还是核准/备案后
中国对EPC招标前项目的"成熟度"有较详细规定:国有资金项目原则上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才能招标;企业投资项目在完成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2019年管理办法第7—8条)。逻辑是:工作范围要足够明确,总承包商才能有依据地报总价。
越南现行建筑法没有设置类似的"成熟度门槛";EPC总承包商的选择与每个项目的招投标程序挂钩。实践中这意味着,越南的EPC合同可能在基本设计(相当于FEED)基础上签订,之后的施工图设计由总承包人完成——第210/2026/ND-CP号议定甚至专门规定了发包方在EPC合同中及时验收、审查、批准基本设计之后施工图的义务。越南业主应意识到:EPC签得越早,合同中的设计变更管理机制就要越严密。
2.4. 钱与现金流:30%预付款、禁止垫资、迟延付款利息
在越南的中国总承包商需要记住三个数字:
- 预付款不超过合同价的30%(签约时,第210/2026/ND-CP号议定)。在中国,预付款比例由约定和项目惯例决定,没有统一的硬性上限。
- 中国禁止在国有资金项目中要求承包人垫资——保护承包人的规定。越南没有措辞直接对应的禁令,但建筑合同中的预付款和按进度付款机制是必须明确约定的事项。
- 迟延付款利息: 第210/2026/ND-CP号议定第28条第5款要求发包方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中国总承包商应在合同中量化:适用利率、起算时点,而不是留一句"按法律规定"了事。
2.5. 保修:简洁的12/24个月 vs 按设计使用年限的主体结构保修
越南选择了简单、易执行的时间框架:24个月(使用公共资金的特级/一级工程)、12个月(其他等级),最低保修金为合同价的3%—5%。私人资金工程(多数FDI项目)可参照执行——即当事人有协商空间,但参照框架已经明确。
中国详细得多:主体结构和地基按设计文件注明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民用住宅通常50年),防水5年,水电系统2年。此外还有缺陷责任期制度(通常按约定6/12/24个月)——期满后承包人可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实际风险:习惯了按设计年限承担主体结构长保修的中国总承包商,可能轻视越南"短"的12/24个月保修,但真正影响现金流的是被扣留的3%—5%保修金。
2.6. 准据法与"舶来范本"陷阱
不可谈判的原则:在越南领土上施工的工程适用越南法律。第212/2026/ND-CP号议定第42条第2款要求外国承包商遵守越南法律及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第210/2026/ND-CP号议定第17条: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但不得约定排除越南关于许可、劳动安全、质量、验收和保修的强制性规定。
最常见的陷阱是把在中国使用的EPC范本(或按中国惯例修改过的FIDIC银皮书)搬到越南使用而不做兼容性审查:分包条款可能与第43条的联营义务冲突;保修条款可能缺最低保修金;违约金条款可能超过公共/PPP项目12%的上限(越南《建筑法》2025年第86条第3款),导致超限部分无效。自01/7/2026起,越南建设部还在第1040/QD-BXD号决定附录VII发布了7个建筑合同范本(含EPC范本)——谈判时有用的参照文件。
三、值得注意的相似点
并非一切都不同。三个相似点帮助双方更快找到共同语言:
- 总承包人的全面责任: 两国制度都把EPC总承包人置于对质量、工期全面负责的位置(中国还明确包括安全、造价)。业主只与一个总对接方打交道。
- 禁止整体转包: 中国禁止将全部工程转包、禁止再分包(《民法典》第791条);越南同样把总承包人的责任与全部承包范围挂钩,使用分包商须符合合同和法律。"签了就甩手"的思维在两国都不被接受。
- 国有资金优先招标: 越南(《招标法》22/2023/QH15)和中国(《招标投标法》)都要求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实行竞争性招标——两国投资者都能直观理解的共同点。
四、在越南的中国总承包商的5个合同风险
风险1——未取得《建筑经营许可证》就施工。 表现:签完EPC合同才去办许可证,或用一个标段的许可证"覆盖"新标段。原因:资质思维——"有通用能力就能干"。防范:把许可证作为先决条件写进合同——取得许可证后合同才产生施工效力;明确许可证被拒时迟延费用由谁承担。
风险2——忽视与越南承包商的联营义务。 表现:EPC合同写中国总承包商承担100%工作量,没有越南联营成员。原因:在中国的独立总承包习惯,以及不愿分享施工技术。防范:投标阶段就确定越南伙伴,在联营协议中明确划分范围、价值、保修责任和联营体内部争议解决机制;避免业主在施工中才发现违规。
风险3——"刚性"总价合同没有调价阀门。 表现:照搬中国惯例的总价EPC合同,没有材料价格波动、范围变更或不可抗力的调价机制。原因:两国调价理念不同——越南法律只在狭窄情形下允许调整总价合同(不可抗力、情势根本变更、范围变更)。防范:在合同中列明可调价事件、调价公式和变更确认程序(现场签证、施工日志)。
风险4——低估保修与保修金。 表现:按中国惯例测算保修成本,对越南业主扣留合同价3%—5%作为保修金感到意外。原因:在中国,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通常6—24个月)满后返还;在越南,保修金与12/24个月保修期挂钩,义务履行完毕才返还。防范:谈判明确保修金返还时点、扣款条件,以及以保修保函替代以释放现金流的机制。
风险5——违约金超限与舶来条款部分无效。 表现:合同约定0.1%/天、不设上限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或照搬中国式免责条款。原因:不知道公共投资/PPP项目12%的上限(越南《建筑法》2025年第86条第3款),以及越南《民法典》对违约金的限制(第418条)。防范:签约前按越南法律全面审查违约金、赔偿和免责条款;公共/PPP项目把违约金控制在法定上限内,用工期奖励代替重罚。
五、实务建议
签约前:
- 核查许可时间表:确认标段已有中标/选定承包商决定,立即准备《建筑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并把取得许可证作为开工令的先决条件。
- 尽早锁定越南联营伙伴,签订联营协议,明确划分范围、价值、保修责任和联营体内部争议解决机制。
- 审查合同范本与越南法律的兼容性:违约金、保修、保修金、调价、准据法。参照第1040/QD-BXD号决定附录VII的EPC范本。
履约过程中:
- 书面管理变更:每次设计、工程量、工期变更都立即形成签证、施工日志和各方确认——这是日后调价或解决争议的决定性证据。
- 遵守外国承包商义务:按许可文件承诺使用劳动力、设备;业主有监督责任,应配合而非应付。
发生争议时:
-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优先协商、调解,再升级;提前准备证据材料(合同、附件、验收记录、日志、往来函件)。对重大争议,考虑在起草合同时就约定仲裁条款,而不是默认诉讼。
六、常见问题
中国总承包商在越南做EPC需要办什么许可证?
需要。根据越南第212/2026/ND-CP号议定第42条第1款,外国承包商只有在取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越南从事建筑活动。发证条件包括:有业主或总包方的中标/选定承包商决定,并须与越南承包商组成联营体或使用越南分包商(第43条),除非国内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标段的任何工作。外国承包商取得许可证后,业主才能签订承包合同。
越南和中国的EPC合同核心区别是什么?
核心区别在国家管理机制。越南对外国承包商实行按标段发许可证管理(第212/2026/ND-CP号议定),中国实行资质制度——统一的资质证书,企业具备相应资质才能承揽工程。两国都把EPC理解为总承包人对设计—采购—施工负全面责任,但招投标、付款、保修和争议解决的具体规则差异很大,一方的合同范本不能直接搬到另一方使用。
按越南现行法律,EPC工程的保修期是多久?
根据第207/2026/ND-CP号议定(01/7/2026起施行),保修期自业主验收之日起算:使用公共投资/国家预算资金的特级和一级工程不少于24个月,其他等级不少于12个月;其他资金来源的工程可参照执行。对公共资金项目,最低保修金为合同价的3%(特级/一级工程)和5%(其他等级)。而中国规定主体结构按设计文件注明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防水5年,水电系统2年。
与在越南的中国总承包商签EPC合同适用哪国法律?
原则上,在越南领土上施工的工程适用越南法律——第212/2026/ND-CP号议定第42条第2款要求外国承包商遵守越南法律及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当事人可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见第210/2026/ND-CP号议定第17条),但不得约定排除越南关于许可、安全、质量、验收和保修的强制性规定。
中国总承包商可以把EPC工程全部再分包出去吗?
不可以——两国都不行。在中国,《民法典》第791条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禁止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再分包;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施工。在越南,EPC合同同样把全面责任赋予总承包人,使用分包商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外国承包商还负有第212/2026/ND-CP号议定第43条规定的联营/使用越南分包商义务。
需要懂两国制度的律师?
与中国总承包商的EPC合同,是越南建筑法与中国总承包惯例交汇的地方——条款若未经仔细的法律"翻译",风险最容易在这里产生。我们的中国业务团队陪同业主和承包商,从许可证条件审查、EPC条款谈判,到变更处理和争议解决全程参与。如需就具体项目咨询,请拨打热线 0988424851。
语言版本
参考资料
越南规范:
- 越南《建筑法》(135/2025/QH15)(10/12/2025通过,01/7/2026起施行)
- 越南《投资法》(143/2025/QH15)(01/3/2026起施行)
- 关于建筑合同的第210/2026/ND-CP号议定(15/6/2026)
- 关于建筑经营能力条件的第212/2026/ND-CP号议定
- 关于建筑活动管理的第217/2026/ND-CP号议定(19/6/2026)
- 关于建筑质量、施工和维护管理的第207/2026/ND-CP号议定(15/6/2026)
- 第1040/QD-BXD号决定(26/6/2026)发布建筑合同范本
- 越南《民法典》(2015年);《招标法》(22/2023/QH15)
中国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2011/2019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01/01/2021起施行),第788—808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01/3/2020起施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已修订),第39—40条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关于资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