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与仲裁

越南建筑与EPC争议处理法律手册

Tranh chấp trong ngành xây dựng, EPC: cẩm nang xử lý

建筑与EPC争议是复杂程度和成本最高的商事争议之一:一个EPC(设计—采购—施工)项目通常持续多年,动员数十家分包商、咨询方和供应商,合同金额从几百亿到几万亿越南盾。一旦矛盾爆发——工期延误、成本超支、质量不达标、拖欠工程款——后果不只是钱,还有项目停滞、工程烂尾和合作关系破裂。

本手册系统梳理业主、总承包商和承包商在越南处理建筑行业争议需要知道的一切:从现行法律框架(已更新2025年《建筑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典型争议类型图谱、从谈判到仲裁、法院的五层解决阶梯,到针对项目各角色的实用预防清单。

目录

<a id="mulu-1"></a>1. 为什么建筑与EPC争议是商事争议中最复杂的

三个特点让建筑争议迥异于普通的货物买卖或服务争议。

第一,技术性强。争议往往围绕只有建筑专家才能回答的问题:工程量签证是否真实、施工方法是否符合设计、工期延误是谁的责任。法院和仲裁庭都要依赖鉴定和专家意见——鉴定结论的质量很多时候直接决定案件结果。

第二,多层连带。EPC模式下,业主只跟总承包商签一份合同,但总承包商又跟几十家分包商、供应商、咨询方签约。分包层面的一个事故可能蔓延成总承包—业主层面的争议,而各层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又各不相同。在各层之间"转嫁"责任和费用,是大多数EPC争议的根源。

第三,项目的连续性。买卖合同争议了可以停下来,但施工中的工地不能"冻结"等裁决——每停工一天都是成本,都是半拉子工程受损的风险。因此建筑争议解决机制永远优先快速、与施工并行的处理方式(如争议处理委员会、DAB),而不是等最终裁决。

<a id="mulu-2"></a>2. 建筑争议法律框架(2026年9月更新)

建筑争议同时受建筑专门法和合同、诉讼一般法的调整。下表梳理截至2026年9月现行有效的核心法律文件:

序号文件生效在建筑与EPC争议中的作用
1135/2025/QH15号《建筑法》01/7/2026第86条规定建筑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自行协商、调解、国际惯例争议处理模式、仲裁或法院;公共投资、PPP项目合同违约金上限12%
2关于建筑合同的37/2015/ND-CP号政令15/6/2015第45条:合同中争议解决内容、争议处理委员会机制(28天异议期、费用平摊);第6条:有效合同是解决争议的最高法律依据
354/2010/QH12号《商事仲裁法》01/01/2011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法律框架
491/2015/QH13号《民法典》01/01/2017合同一般规定:违约金、损害赔偿、迟延付款利息(第357、468条)、合同争议3年时效(第429条)
592/2015/QH13号《民事诉讼法》01/7/2016法院审理经营、商事案件的起诉、受理、审判程序
6326/2016/UBTVQH14号决议01/01/2017法院诉讼费;预缴受理费;调解成功承担50%诉讼费
7339/2026/ND-CP号政令26/8/2026建筑领域行政处罚(替代16/2022/ND-CP号政令)

时间上的关键提示:2014年《建筑法》已于2026年7月1日失效,被2025年《建筑法》完全替代。此前签订的合同,须对照2025年《建筑法》第95条过渡条款和签订时的法律,确定每起争议的准据法。

<a id="mulu-3"></a>3. 建筑与EPC项目8类典型争议图谱

根据越南建筑争议实务,可归纳出在大多数EPC项目中反复出现的8类争议:

1. 工期延误与延误违约金。 最常见的一类。焦点永远是"谁的错":业主移交场地慢、审批设计慢;还是承包商投入的人力设备不足。EPC合同通常约定按日计罚并设上限——被罚的一方几乎总认为是对方的原因。

2. 工程量签证与合同价款调整。 总价包干的EPC中,承包商承担工程量风险;但实务中设计变更、地质条件与预期不符、业主不断追加要求,持续产生"工程量签证"。双方对什么是真签证、什么是已含在总价里的工作达不成一致时,争议爆发。

3. 拖欠工程款。 承包商干了活、分段验收了,业主却拖着不付——卡在拨款手续、卡在工程量争议,或者单纯资金困难。对承包商来说,现金流一断就得借钱维持施工——借款利息常常又变成一项单独的索赔。

4. 工程质量与验收。 业主以质量不达标拒绝验收;承包商认为已按批准的设计施工。这类争议几乎必须走技术鉴定,鉴定结果通常是仲裁庭/法院裁判的依据。

5. 停工与解除合同。 矛盾到顶点,一方单方停工或宣布解除合同。这是最危险的一类,因为它制造了新的"法律现状":谁有权解除、解除程序对不对、烂尾费用怎么算——每个问题都可能变成诉讼中的独立请求。

6. 工程保修。 移交后工程出现缺陷:渗漏、开裂、系统故障。业主在保修期内要求承包商维修;承包商认为是用运维不当造成的。保修争议往往拖得长,因为查明原因需要跟踪观察时间。

7. 与分包商、供应商的争议。 总承包商被业主罚了工期延误,但真正原因是分包商供货迟延;总承包商想把责任"传"给分包商,但分包合同里没有对应的背对背条款。这是多层模式固有的弱点。

8. 保函与保险争议。 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保修保函——争议发生时,受益人要求银行按独立保函付款,而被担保方认为主合同义务还在争议中。银行保函相对主合同的"独立性",是这一类的关键法律点。

<a id="mulu-4"></a>4. 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怎么写才稳妥

37/2015/ND-CP号政令第6条确认:有效的建筑合同是解决争议的最高法律依据。换句话说,争议解决条款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矛盾爆发时的"游戏场地"。一条过硬的条款需要五个要素:

一、清晰的多层解决阶梯。 规定强制顺序:特定期限内直接协商(例如30天)→调解或争议处理委员会→仲裁或法院。多层阶梯能在升级成昂贵程序前过滤小争议,同时在对方"跳级"时给你拒绝的依据。

二、施工过程中的争议处理机制。 EPC项目应在开头就约定设立争议处理委员会(Dispute Board),或适用FIDIC的DAB/DAAB模式。它的强项是争议处理与施工并行,避免项目停滞。注意:自2026年7月1日起,2025年《建筑法》(第86条)已正式承认"国际惯例争议处理模式"为合法方式。

三、仲裁还是法院,干脆不含糊。 仲裁协议须满足54/2010/QH12号《商事仲裁法》的条件:明确仲裁机构(例如VIAC)、仲裁员人数、仲裁地、仲裁语言。"争议由仲裁或法院解决"这类条款是病态条款——争议发生时,双方还要为去哪告再吵一轮。

四、准据法和语言。 有涉外因素的项目(中国、韩国、日本总承包商在越南EPC中很常见),要确定合同准据法和双语合同时哪种语言优先。关于与中国总承包商的EPC合同争议中的典型实务教训可另见专文。

五、证据与验收条款。 明确分段验收程序、验收纪要异议期限、事故发生时现场纪要的制作方式。建筑争议中,谁手里有完整连续的纪要体系,谁通常是赢家——所以证据条款要当作诉讼战略的一部分来写,不只是行政手续。

关于违约金:当事人可自由约定违约金数额,但公共投资项目、PPP项目的工程,违约金不得超过被违反合同部分价值的12%(2025年《建筑法》第86条第3款)。除违约金外,违约方还须按约定赔偿损失——两者相互独立。

<a id="mulu-5"></a>5. 建筑争议五层解决阶梯

越南法律(2025年《建筑法》第86条、37/2015/ND-CP号政令第45条)与国际惯例共同指向五层阶梯。走对这个阶梯不只省钱——合同约定了多层顺序的,按顺序走还是义务。

第1层——自行协商。 双方直接谈。听着简单,但实务中这一层解决的争议最多,因为双方都想让项目继续下去。建筑谈判的诀窍:坐上谈判桌前先把技术—证据数据准备齐,并且对谈判破裂有明确的备选方案(BATNA)。

第2层——调解与争议处理委员会。 直接协商僵持,可请调解员或争议处理委员会。根据37/2015/ND-CP号政令第45条第2款,争议处理委员会由双方约定的一名或数名专家组成;收到调解结论后28天内,不同意的一方有权反对并转仲裁/法院——28天不反对,结论即具约束力。委员会费用计入合同价,双方各半,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层——FIDIC的DAB/DAAB。 采用FIDIC范本的合同(涉外EPC中很常见),争议裁决委员会(DAB——FIDIC 1999)或争议避免/裁决委员会(DAAB——FIDIC 2017)是"现场"机制:委员会定期巡视工地,作出临时有约束力的决定让项目不停工,不服的一方才去仲裁。自2026年7月1日起,2025年《建筑法》为该模式在越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通道。

第4层——商事仲裁。 上面几层走不通时,仲裁是大多数大额EPC争议的选择,尤其是有涉外因素的:保密、行业专家仲裁员、裁决终局、跨境可执行。新提示:公共投资项目、PPP项目选择仲裁的,优先国内仲裁机构(2025年《建筑法》第86条第5款b项)。

第5层——法院。 最后手段,或合同无仲裁约定时默认选择。法院的优势:强有力的临时措施体系(查封、冻结账户、禁止转移财产)、诉讼费法定明确(326/2016/UBTVQH14号决议)、有上诉纠错机制。劣势:时间长、公开审理、法官未必深谙建筑技术。

<a id="mulu-6"></a>6. 仲裁还是法院:建筑争议实务对比

对比项商事仲裁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仲裁协议 + 54/2010/QH12号《商事仲裁法》92/2015/QH13号《民事诉讼法》
终局性裁决终局,不可上诉有上诉、审判监督
保密不公开,适合敏感项目原则上公开审理
专业性可选懂建筑的仲裁员法官审理多领域案件
时间通常更快、日程灵活可能拖过多个审级
临时措施相对有限强:查封、冻结、禁止转移财产
跨境执行依《纽约公约》便利复杂,取决于司法协助条约
费用按仲裁机构规则收费,大案通常较高诉讼费按326号决议;有标的额案件一审预缴受理费为预计诉讼费的50%

关于法院费用,有两个实务提示。第一,原告须在法院受理前预缴一审民事案件受理费;有标的额的案件,预缴额为法院按争议财产价值预计诉讼费的50%(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7条)——几千亿越南盾的EPC争议,这笔钱不是小数,要预先打算。第二,法院调解成功的,双方各承担50%的诉讼费——这是认真对待谈判、调解的又一个经济理由,别"打到底"。商事争议法院诉讼程序另有专文详述。

关于时效:请求法院解决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民法典》第429条)。多年期项目中,每期付款、每个交付项的时效起算点可能各不相同——别等"汇总全部"才起诉,早期发生的款项可能已过时效。

<a id="mulu-7"></a>7. 行业6大特有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1——合同对签证、调价约定模糊。 表现:总价包干的EPC合同不定义"签证",没有书面签证审批流程。后果:每期付款都是一轮争吵。防范:从一开始就在合同里定义签证、签证申请单样表、审批期限和签证计价原则。

风险2——验收不严、纪要缺失。 表现:干完活不分段验收,现场纪要有写没签、有签没权。后果:争议时证明不了已完成的工程量。防范:分段验收流程配明确的异议期限;施工日志、现场纪要定期制作、签字确认。

风险3——没有及时启动索赔(claim)机制。 表现:发生了签证事件(场地移交迟延、设计变更),但没按合同/FIDIC期限(通行28天)发索赔通知。后果:丧失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的权利。防范:建内部索赔流程——谁发现事件、谁写通知、发给谁、多少天内。

风险4——主合同义务还在争议,保函就被索兑。 表现:业主一见违约迹象就要求银行兑付履约保函。防范:签约时谈好保函兑付条件(见索即付还是有条件保函);被冤兑时,及时请求法院采取临时措施。

风险5——建筑活动中的行政违法。 自2026年8月26日起,建筑领域行政处罚适用339/2026/ND-CP号政令(替代16/2022/ND-CP号政令)。无证施工、未按批准设计施工、违反劳动安全等违法,不只罚款,还可能被停工——而行政停工完全可能变成合同争议里的"工期延误"。防范:开工条件、证照、安全一个不能少;项目法律档案与技术档案同步留存。

风险6——工地劳动争议与工伤事故。 EPC工地动员成千上万工人;工伤事故或与分包商的工资争议可能导致项目停滞,某些情形下业主还会被连带。防范:要求承包商按规定购买强制保险,定期检查分包商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

<a id="mulu-8"></a>8. 业主与承包商争议预防清单

业主篇:

  • 签约前审查总承包商的资质和财务;要求足额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
  • 明确设计审批、签证审批流程和答复期限——别"吊着"审批再把工期延误甩给承包商。
  • 按时组织分段验收;质量不达标的,在合同期限内书面反对。
  • 准备与合同付款进度匹配的资金和拨款计划。

总承包商、承包商篇:

  • 签约前细读违约金、赔偿、解除条款;按实际风险谈违约金上限和调价机制。
  • 建内部索赔流程:每个签证事件都按时书面通知。
  • 分包合同坚持"背对背"原则:分包商的义务、违约金、争议解决机制与主合同兼容。
  • 建全证据体系:施工日志、验收纪要、现场纪要、往来函件——争议发生时这是决定胜负的"武器"。(卫星文章发布后见详细清单。)

<a id="mulu-9"></a>9. 值得关注的法律变化

2025年《建筑法》(135/2025/QH15号)——2026年7月1日生效。 这是十年来建筑法律框架最大的变化。对争议而言,三个新点最值得关注:(i)第86条首次承认"国际惯例争议处理模式"(FIDIC式DAB/DAAB)为合法方式,与谈判、调解、仲裁、法院并列;(ii)公共投资项目、PPP项目优先国内仲裁机构;(iii)公共投资、PPP项目合同违约金上限12%。有在建合同的企业应审查争议解决条款,用好新通道。

339/2026/ND-CP号政令——2026年8月26日生效。 建筑领域行政处罚新政令,替代16/2022/ND-CP号政令。企业须更新合规——如前所述,一纸行政停工决定完全可能变成合同争议里的"工期延误"。

<a id="mulu-10"></a>10. 常见问题

建筑与EPC争议应选择仲裁还是法院?

没有通用答案。仲裁适合有涉外因素、需要保密、裁决可依据《纽约公约》跨境执行的项目;法院适合需要强有力的临时措施或小额争议。2026年7月1日起的新变化:公共投资项目、PPP项目选择仲裁时,2025年《建筑法》(第86条)优先适用国内仲裁机构。

争议处理委员会(Dispute Board)在建筑合同中是强制的吗?

越南法律不强制,但对大额EPC项目非常值得考虑。37/2015/ND-CP号政令(第45条)认可该机制:当事人可约定设立由专家组成的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的调解结论在28天内无人反对即具约束力。采用FIDIC范本的合同中,DAB/DAAB承担类似职能。

建筑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民法典》第429条)。多年期项目中,每期付款、每个交付项的时效起算点可能不同——应尽早审查,别等汇总全部欠款才行动。

建筑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法律没有统一上限: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只有公共投资项目、PPP项目的工程,合同违约金不得超过被违反合同部分价值的12%(2025年《建筑法》第86条第3款)。除违约金外,违约方还须按约定赔偿损失。

新的2025年《建筑法》对正在进行的争议有何影响?

2025年《建筑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替代2014年《建筑法》。此前签订的合同,须对照过渡条款(第95条)和签订时的法律确定准据法。值得注意的新变化:第86条明确承认国际惯例争议处理模式,与谈判、调解、仲裁、法院并列。

承包商被业主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按顺序处理:审查合同关于付款条件和迟延利息的约定;发出限定付款期限的书面催款函;按约定计收迟延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0%),无约定的按通行做法年利率10%(《民法典》第357、468条);合同有争议处理委员会或DAB机制的,启动该机制;最后才诉诸仲裁或法院。同时,完整保存验收记录、现场会议纪要作为证据。

<a id="mulu-11"></a>11. 本手册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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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135/2025/QH15号《建筑法》,2025年12月10日(2026年7月1日生效)。
  • 关于建筑合同的37/2015/ND-CP号政令,2015年4月22日(经50/2021/ND-CP号政令修订补充)。
  • 54/2010/QH12号《商事仲裁法》,2010年6月17日(合并文本60/VBHN-VPQH 2025)。
  • 91/2015/QH13号《民法典》;92/2015/QH13号《民事诉讼法》。
  • 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关于法院诉讼费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
  • 关于建筑领域行政处罚的339/2026/ND-CP号政令(2026年8月2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