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争议是企业在越南面临的成本最高、耗时最长的商事争议之一:一个价值数百上千亿越南盾的项目,可能仅仅因为双方对一笔进度款的计价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因为一份验收证书始终无人签署——而被"卡住"数年。在EPC合同下,总承包商对设计、采购、施工和移交承担"交钥匙"式的总包责任,几乎所有技术风险都集中于一方,争议的复杂程度还要再上一个台阶。本指南系统梳理在越南预防和解决建筑/EPC合同争议的完整方法,依据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的新法律框架:六类典型争议、合同中必须具备的七项关键条款,以及争议真正爆发后的分步处理路径。
目录
- 1. 为什么建筑/EPC合同争议代价更高
- 2. 现行法律框架(2026年7月1日起)
- 3. 六类典型争议
- 4. 预防争议的七项关键条款
- 5. 争议发生后的五步处理路径
- 6. 七个常见错误
- 7. 精简清单
- 8. 常见问题
- 9.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1. 为什么建筑/EPC合同争议代价更高
建筑合同争议很少在几个月内了结。一桩货物买卖争议可能一次开庭就解决;一桩建筑/EPC合同争议通常持续两到三年,走过多层解决程序,总成本——法律费用加上项目停滞的机会成本——可能远远超过争议金额本身。四个特点造成了这种差异:
第一,标的大、周期长。 建筑合同,特别是工业厂房的EPC合同,动辄数百上千亿越南盾,履行期以年计。每延误一天,项目管理费、银行贷款利息、设备租赁费都在"空转"——财务压力让双方都很难让步。
第二,证据具有技术性。 与主要依据合同和付款凭证的商事争议不同,建筑争议的胜负取决于施工日志、分阶段验收记录、竣工资料、材料试验结果和技术鉴定意见。档案管理做得更好的一方通常占优——而不一定是"更有理"的一方。
第三,多方主体责任交织。 一个项目涉及发包人、EPC总承包商、分包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延误或出现质量问题时,第一个问题永远是:谁的责任——设计、施工,还是发包人的指令?在各方之间划分责任,是每起建筑争议中最难的部分。
第四,EPC的特殊性:风险向总承包商集中。 根据第210/2026/ND-CP号政令第6条第1款g项,EPC合同是指承包人承担从设计、采购到工程施工全部工作的合同类型。EPC总承包商承担"总包"责任——包括其自行聘请的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工作。出现设计缺陷时,总承包商很难把责任推给设计单位来对抗发包人。
还有一个让很多当事人意外的法律要点:争议爆发后,工程原则上必须继续。 第210/2026/ND-CP号政令第17条第2款规定,争议解决期间各方不得中断合同履行(不可抗力或主管机关要求的除外);该第2款同时要求各方继续履行不受争议影响部分的义务。擅自停工"施压"不仅无助于赢得争议,反而可能让停工一方变成违约方。
2. 现行法律框架(2026年7月1日起)
自2026年7月1日起,越南建筑合同法律框架已全面更新。所有新签合同——以及需要复核的在建合同——均适用以下规定:
| 法律文件 | 与争议相关的主要内容 | 生效情况 |
|---|---|---|
| 2025年《建筑法》135/2025/QH15(第86条) | 建筑合同的奖励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损失或预先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 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2014年《建筑法》 |
| 第210/2026/ND-CP号政令 | 建筑合同实施细则:合同类型(第6条)、争议解决(第17条)、单价调整(第24条)、迟延付款利息(第28条第5款)、调价方法(附录) | 2026年6月15日颁布,7月1日生效;取代第37/2015号和第50/2021号政令 |
| 建设部第1040/QD-BXD号决定 | 公布7套建筑合同范本;附录VII为EPC合同范本 | 2026年7月1日起适用;取代第02/2023/TT-BXD号通知中的范本 |
| 第207/2026/ND-CP号政令 | 工程质量管理、验收、保修(使用公共投资资金/国家资金的特级、一级工程最低保修24个月;其余等级12个月——使用其他资金的工程仅供参照) | 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第06/2021号政令 |
| 2015年《民法典》 | 不可抗力(第156条)、迟延付款(第357条)、违约金(第418条)、情势变更(第420条)、时效(第429条)、利率(第468条) | 现行有效 |
| 2005年《商法》 | 违约金上限8%(第301条第2款)、2年时效(第319条) | 现行有效 |
| 2010年《商事仲裁法》 | 仲裁时效2年(第33条) | 现行有效 |
三个实务要点:
第一,不要援引已经失效的文件。 2014年《建筑法》、第37/2015/ND-CP号政令、第50/2021/ND-CP号政令、第02/2023/TT-BXD号通知、第06/2021/ND-CP号政令均已失效(2026年6月底至7月初)。2026年7月1日前签订且仍在履行的合同应当复核——特别是援引旧文件的守法条款和法律变更风险分配条款。
第二,2025年《建筑法》最值得关注的创新是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第86条第2款):双方可以预先约定与每项被违反义务及违反程度相对应的赔偿金额,而不必事后证明实际损失。这是非常有力的工具——但前提是在合同中具体设计,把每个金额与具体的义务对应起来,而不是写一个笼统的总数。
第三,法律已正式承认按国际惯例的争议解决模式。 2025年《建筑法》第86条第5款列明:自行协商、调解、按国际惯例的争议处理模式、仲裁或法院;第210/2026/ND-CP号政令第17条将其简称为"争议评审委员会"模式,并详细规定了组建约定、成员标准和费用分担。这为在越南建筑合同中引入FIDIC式的DAAB(争议评审/避免委员会)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六类典型争议
3.1. 工期延误:违约金、损害赔偿与工期延长
工期延误是大多数建筑争议的"源头"。三个法律问题反复出现:
逾期违约金。 对于公共投资项目或PPP项目中的建筑工程,2025年《建筑法》第86条第3款将违约金限制在被违反合同部分价值的12%以内。对于私人投资项目,违约金由双方约定——但要注意还有一个法定上限:合同适用《商法》调整的,2005年《商法》第301条第2款限制在被违反义务价值的8%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情形下,按2015年《民法典》第418条,违约金由双方约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本身并未设定8%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在争议中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实践中,很多私人EPC合同写着10%–15%的违约金却从不核对上限——争议爆发时才发现条款站不住脚。
违约金与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制度。 违约金是对违反义务的"惩罚";损害赔偿(包括第86条第2款下的预先约定赔偿)是对实际损失的补偿。受损方可以同时主张两者——但合同必须相应设计:违约金如何计算,预先约定的赔偿与哪项义务、哪种违反程度挂钩。一句笼统的"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不分解到各项义务,在争议只涉及部分工程时很难适用。
工期延长(EOT)。 承包人只有证明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可延长情形,才能免除逾期违约金:不可抗力、发包人原因(迟延移交场地、迟延审批设计)、工程范围变更,或合同列明的其他事件。承包人最容易忽略的关键点是:通知义务。 绝大多数标准EPC合同都要求承包人在知道可能导致延误的事件后一定期限内(通常14–28天)书面通知发包人。未按时通知——即使理由再充分,也丧失工期延长请求权。这是让很多承包人在实体问题之前就"出局"的程序陷阱。
3.2. 竣工验收与工程质量
验收争议往往始于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这部分工程算完工了吗?"——终于长达数月的技术鉴定。
拒绝验收必须有理由。 发包人有权对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和适用标准的工程拒绝验收,但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给予承包人整改机会。笼统拒绝,或对验收申请长期沉默,可能被视为违反协作义务——无理拒绝的一方可能要对因此产生的延误承担责任。对于不影响使用功能的轻微瑕疵,通行做法是附条件验收:列出整改清单,限定保修期内的整改期限,而不是把整笔进度款"吊"起来。
工程保修。 根据第207/2026/ND-CP号政令,最低保修期为:使用公共投资资金/国家资金的特级、一级工程24个月;其余等级12个月——上述最低期限适用于使用公共投资资金/国家资金的工程,使用其他资金的工程仅可参照。保修争议围绕三个问题:保修期内出现的缺陷是否源于施工质量(还是发包人使用、维护不当)?承包人是否及时履行了修复义务?原因尚有争议时,修复费用由谁承担?建议合同明确保修期缺陷处理程序——通知期限、修复期限,以及承包人不履行时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事后结算费用的机制。
EPC的特殊性:试运行与产能保证。 对于工厂类EPC,"验收"不仅是土建完工,还包括试运行(performance tests)达到承诺的产能、能耗、产品质量指标。争议常发生在工厂"接近"达标但未达到合同阈值时:能否附条件验收?违约金按延误天数还是按产能缺口计算?好的EPC合同必须明确定义"达标"的含义,包括允许的偏差范围。
3.3. 合同价格调整
这是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时期"最热"的争议类型。
总价合同:价格不变是原则。 对于总价(lump sum)合同——EPC最常见的形式——合同价格在履行期间不作调整,法律和合同允许的情形除外:不可抗力、情势根本变更(2015年《民法典》第420条)、工程范围变更。材料价格的常规波动是EPC承包人投标时已经接受的风险。但是,如果波动超出了签约时能够预见的限度,并从根本上改变了合同义务的平衡,承包人可以援引情势变更要求重新谈判——但必须充分举证并严格遵守合同通知程序。这是一条狭窄的法律路径,不是自动的"逃生门"。
单价合同:工程量大幅变化时调整。 根据第210/2026/ND-CP号政令第24条,实际工程量比合同相应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20%——同时使合同价格变化超过0.25%、单价变化超过1%——或者出现合同中没有单价的新增工程量时,双方协商确定新单价。注意机制:工程量增加时,新单价仅适用于超过120%的部分;减少超过20%时,新单价适用于全部已验收工程量。(条号与阈值在用于具体案件前应对照公报核实——见文末不确定事项说明。)
调价方法。 第210/2026/ND-CP号政令附录规定了两种方法:(一)调价系数Pn法,公式为GTT = GHĐ × Pn,Pn根据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变动确定;(二)直接补差法,GTT = GHĐ + GCL,GCL为实际费用与基期费用的差额。关键点:合同必须写明采用哪种方法、适用哪张"调价数据表"——合同沉默的,争议发生后各方会各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法。
3.4. 付款:迟延付款、预付款与保函
资金是工地的"血液";付款争议是仅次于工期延误的第二大争议类型。
迟延付款利息。 第210/2026/ND-CP号政令第28条第5款规定:迟延付款利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承包人开立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公布的逾期利率计算。这条规定实务意义重大:合同没写利率,不等于不用付利息。2015年《民法典》第357条也独立规定了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利息责任。
预付款及其扣回。 预付款帮助承包人调动资源,但也是矛盾点:发包人担心挪用,承包人担心扣回过快影响现金流。合同应明确:预付款金额、用途、扣回进度(通常随进度款逐步扣除),以及保护发包人的预付款保函。
履约保函。 承包人严重违约时,发包人可要求担保银行按履约保函付款。争议通常围绕:是否已满足"触发"保函的条件,索赔金额是否与违约程度相当。条件不具备就要求兑付保函,可能被认定为缺乏诚信——并引发新的争议。
迟延付款时的停工权。 法律没有赋予承包人随意停工的权利(见前文第210/2026/ND-CP号政令第17条)。但合同可以约定:发包人迟延付款超过一定期限时,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这条应当在签约时谈下来,而不是为时已晚时自发"罢工"。
3.5. 合同解除与清算
当合作关系彻底破裂,问题是:如何合法解除,怎样清算?
单方解除只在有依据时合法:对方严重违约、不可抗力持续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或法律/合同允许的其他情形。通知程序必不可少:书面通知载明依据、要求限期整改,期限届满仍未整改才能解除(法律允许立即解除的除外)。程序不当的解除可能被认定为单方违约——"解除"的一方反而成了赔偿方。
合同清算。 一个值得欢迎的新规则:一方不按约定进行结算、清算时,另一方有权自行结算、清算。这解决了过去常见的拖延战术:一方"沉默"拖住,另一方无法结案、无法解除保函。自行清算的一方应完整保留通知、催告的证据——以便清算结论日后被挑战时站得住脚。
解除的后果: 移交场地和资料(设计、竣工图),结算已实施并验收的工程量,处理预付款余额,解除或兑付保函,已完工程的保修责任。合同最好自带"解除预案"——越详细,分手时的争议越少。
3.6. EPC合同特有的争议
除上述通用类型外,EPC还有自身的热点:
设计风险集中于总承包商。 在EPC中,总承包商对设计负责。工程因设计缺陷达不到性能时,总承包商不能以"设计是设计院做的"抗辩——设计院是总承包商聘的,对发包人的责任仍在总承包商。要重新分配这一风险,必须在签约时谈判(例如:发包人对提供的基础设计正确性负责),争议爆发后再"甩锅"为时已晚。
变更令(variation order)。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要求很正常;争议产生于口头指令变更、承包人先干后补确认——发包人以"没有书面指令"为由拒绝付款。铁律:没有书面变更令,就不干变更的活(真正的安全紧急情况除外)。每份变更都应载明:变更内容、对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交钥匙"移交。 EPC的移交时点不是土建完工,而是工厂试运行达到承诺指标、移交商业运营。争议集中在:"达标"的标准是什么,延长试运行的费用谁承担,发包人供应的设备(甲供)影响试运行结果时责任如何划分。标准EPC合同会分清各方在试运行阶段的责任——这是签约前最值得细读的条款。
4. 预防争议的七项关键条款
预防建筑/EPC争议的成本只是解决争议的零头。以下七项条款是合同的"免疫系统"——缺了任何一项,合同就留下一个"缺口",争议会从那里钻进来:
1. 工作范围与EPC边界。 工作范围描述必须能回答:这项工作是谁的?EPC尤其要列明除外项(exclusions):哪些许可由发包人办理,哪些设备由发包人供应,与其他标段的交界面在哪里。一份详细的工作范围附录加界面图纸,胜过十页空泛的通用条款。
2. 进度计划、里程碑与工期延长机制。 合同需要:总体进度计划和具体里程碑;"延误"的定义(相对哪个里程碑、用什么衡量);可延长的情形;以及——最重要的——通知制度:承包人必须在延误事件发生后多少天内书面通知,通知给谁,附什么材料。没有清晰的通知机制,工期延长条款在争议中几乎无用。
3. 合同价格与调价机制。 写明计价模式(总价、固定单价、可调单价……);总价合同列明仅有的调价情形;单价合同援引调价方法(第210/2026/ND-CP号政令附录的Pn系数法或直接补差法)及适用的"调价数据表";规定新增工程量单价的确定方式。不要等到钢材涨价40%才坐下来争论"合同是怎么写的"。
4. 付款:进度、预付款、保函。 付款进度应与具体验收里程碑挂钩(而不是一句"按月付款");规定发包人回复付款申请的期限及沉默的后果;预付款金额、扣回进度和预付款保函;迟延付款利率(不要留空——留空就适用第210/2026/ND-CP号政令第28条第5款的银行逾期利率,未必对起草方有利)。
5. 验收:程序、期限、沉默的后果。 详细规定:承包人向谁提交验收申请,发包人多少天内回复(例如14天),逾期不回复如何处理(视为同意?还是有理由延期?),有异议时的处理程序,以及附整改清单的附条件验收。"沉默即同意"(deemed acceptance)条款是对付"拖"验收最有效的工具。
6. 违约金与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 设计两层:(一)针对具体义务的违约金(工期、付款……),金额在法定上限内(公共投资/PPP项目工程12%;合同适用《商法》调整的适用8%上限;其他情形按2015年《民法典》第418条由双方约定);(二)按2025年《建筑法》第86条第2款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每个金额与具体义务和违反程度挂钩。避免整份合同只写一个笼统的违约金数——争议只涉及部分工程时很难适用。
7. 多层级的争议解决条款。 这条决定争议爆发后"走哪条路"。示范条款应包括:(一)特定期限内(例如30天)直接协商;(二)调解(可通过商事调解中心);(三)争议评审委员会/DAAB——约定组建时点(签约后即组建还是争议发生后组建)、成员人数与资质、决定/建议的约束力(依据第210/2026/ND-CP号政令第17条第3款);(四)仲裁或诉讼作为最后层级,并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不要写"在越南仲裁"这种空话——写机构名字,例如VIAC)、仲裁员人数、仲裁地、仲裁语言、合同准据法。公共投资/PPP项目注意优先选择国内仲裁机构(2025年《建筑法》第86条第5款b项)。
关于国际惯例的DAAB模式(特别是FIDIC 2017——EPC银皮书):委员会自项目开始即作为常设机构存在,兼具"避免"争议(早期建议、非正式化解)和"裁决"争议(作出有临时约束力的决定,保证项目不停摆)的功能;不服的一方必须先经过友好协商才能提交仲裁。越南法律现已为约定该模式提供了依据(第210/2026/ND-CP号政令第17条)——对于标的大的EPC项目值得认真考虑,因为它在工地上解决争议,而不是三年后等一份裁决。
5. 争议发生后的五步处理路径
预防失败时,要像管理项目一样管理争议:有计划、有步骤、有证据纪律。以下五步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适用:
第一步——法律评估与证据保全。 采取任何行动前,重读合同:哪项义务被违反,哪个条款调整,通知程序怎么走,时效还剩多久。同时,封存并系统整理证据:施工日志、验收记录、会议纪要、邮件和书面指令、有时间戳的现场照片视频、试验结果、付款资料。在建筑争议中,技术证据往往决定结果——档案完整、连续、一致的一方在仲裁员或法官面前优势明显。不要等到准备起诉才去找两年前的会议纪要。
第二步——按程序发出违约通知。 书面通知违约方:指明被违反的义务(援引具体合同条款),要求整改,设定合理的整改期限。通知必须发给合同授权的收件人,采用合同约定的形式(挂号信、指定邮箱……),保留发出和送达的证据。这一步不只是程序——它是主张违约金、解除合同的前提,也是证明对方已获得整改机会的证据。
第三步——协商与调解。 大多数建筑争议应该——也能够——在这一步解决:快速、便宜,最重要的是保住合作关系让项目继续。有效协商要像商务谈判一样准备:明确底线和目标,准备技术替代方案(例如调整进度代替罚款),达成的和解必须书面化为合同补充协议。全程严格遵守不得中断履行的义务(第210/2026/ND-CP号政令第17条第2款):继续履行不受争议影响的工程。违规停工的一方会把自己置于违约的位置。
第四步——争议评审委员会/DAAB(如有约定)。 这是协商与仲裁/诉讼之间的"中转站":独立专家根据工地档案审查争议,在短时间内作出决定或建议。根据第210/2026/ND-CP号政令第17条第3款,双方自行约定约束力——可以是临时约束力(先执行保证项目不停摆,不服的一方保留日后仲裁/诉讼的权利)。对大项目而言,一份及时的委员会决定比三年后的仲裁裁决更有价值。
第五步——仲裁或诉讼。 前面几步走不通时的最后层级:
- 选择争议解决地: 仲裁的优势是保密、可选懂技术的仲裁员、终局性;法院适合需要强有力临时措施,或当事人希望有上诉审级的情形。决策依据:财产所在地(执行便利)、争议的技术属性、预期成本和时间。
- 公共投资/PPP项目: 选择仲裁时优先国内仲裁机构(2025年《建筑法》第86条第5款b项)。
- 时效: 自合法权益受侵害之日起两年——法院起诉(2005年《商法》第319条)和仲裁(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33条)都是两年。不要让"长期协商"拖过时效:时效将至而和解无望时,先起诉保住权利——诉讼/仲裁程序中仍可和解。
6. 七个常见错误
1. 不做分阶段验收。 表现:干完活不验收,"攒"到最后一次结算。后果:争议时无法证明已完工程量和当时的质量状况;对方可能全盘否认。防范:每阶段完工即验收签字——即使双方有分歧,也把分歧记入纪要,而不是拒签。
2. 口头指令变更。 表现:发包人一个电话要求加活,承包人"怕得罪人"马上就干。后果:结算时发包人以"没有书面指令"为由拒付增项。防范:所有变更都要有书面变更令——内容、价格和工期影响——先签后干,真正的安全紧急情况除外。
3. "摆设"式违约金条款,超过法定上限。 表现:合同写15%–20%的违约金,从不核对上限。后果:超出部分在争议中被认定无效,起草方失去自以为有的威慑工具。防范:违约金控制在上限内(公共投资/PPP项目工程12%;合同适用《商法》调整的适用8%上限;其他情形按《民法典》第418条由双方约定),配合设计具体的预先约定赔偿。
4. 忽视通知义务。 表现:发生影响工期的事件(暴雨、场地移交迟延……),但未在合同期限内书面通知对方。后果:丧失工期延长请求权和免责抗辩——理由再正当也没用。防范:建立内部通知流程;任何可能影响工期或费用的事件,都在合同期限内书面固定。
5. 付款不按计划、付款资料缺失。 表现:发包人迟延付款"等领导审批";承包人付款资料不全。后果:迟延付款方要付利息;缺资料的一方争议时要不回钱。防范:付款与验收里程碑挂钩,明确回复期限,归档全部证明资料。
6. 单方停工作为"施压"手段。 表现:付款或工程量有争议,一方停掉整个工地。后果:违反不得中断履行的义务(第210/2026/ND-CP号政令第17条第2款)——停工方可能反被罚违约金、赔损失。防范:继续履行不受争议影响的部分;争议部分走协商、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法定紧急程序。
7. 总价合同没有调价机制。 表现:图省事签总价,对材料涨价、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只字不提。后果:材料暴涨时承包人大亏却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调价;或发包人被迫用合同外的"救济"协议救场,风险重重。防范:签约时就把调价机制(至少是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条款及明确程序)写进合同。
7. 精简清单
- [ ] 先复核合同:采取行动前明确被违反的义务和对应条款。
- [ ] 保全技术证据:施工日志、验收记录、邮件、有时间戳的现场影像。
- [ ] 在合同期限内向正确的收件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
- [ ] 核对诉讼时效(商事争议两年)——不要让协商拖过时效。
- [ ] 继续履行不受争议影响的工程(第210/2026/ND-CP号政令第17条的义务)。
- [ ] 先协商、调解——和解一律书面化为补充协议。
- [ ] 如有约定,启动争议评审委员会/DAAB。
- [ ] 准备仲裁/诉讼方案:争议解决地、机构、证据、技术专家。
- [ ] 主张违约金前核对法定上限。
- [ ] 公共投资/PPP项目:注意优先选择国内仲裁机构。
8. 常见问题
越南建筑合同中逾期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取决于项目资金来源。对于公共投资项目或PPP项目中的建筑工程,2025年《建筑法》(135/2025/QH15)第86条第3款(2026年7月1日生效)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被违反合同部分价值的12%。对于私人投资项目,违约金由双方约定——但如果合同适用《商法》调整,2005年《商法》第301条第2款将其限制在被违反义务价值的8%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超出上限的部分在争议中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工程仅存在轻微瑕疵,发包人可以拒绝竣工验收吗?
不建议笼统拒绝。发包人有权对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和适用标准的工程拒绝验收,但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给予承包人整改机会。无理拒绝或长期沉默可能被视为违反协作义务,拒绝方可能要对因此产生的延误承担责任。对于不影响使用功能的轻微瑕疵,通行做法是附条件验收:列出整改清单,并在保修期内限定整改期限。
材料价格暴涨,采用总价合同的EPC承包人可以要求调价吗?
原则上不可以:总价合同的价格在履行期间保持不变,除非法律和合同允许调整——不可抗力、情势根本变更(2015年《民法典》第420条)或工程范围变更。材料价格的常规波动是EPC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经接受的风险。但是,如果价格波动超出了签约时双方能够预见的限度,并从根本上改变了合同义务的平衡,承包人可以援引情势变更要求重新谈判——但必须充分举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通知程序。
越南建筑合同争议应该选择仲裁还是法院?
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答案。仲裁的优势在于保密性、可以选择懂工程技术的仲裁员、程序灵活,且裁决为终局。法院则适合需要强有力的临时措施,或当事人希望有上诉审级的情况。重要提示:对于公共投资项目和PPP项目,2025年《建筑法》第86条第5款b项规定,采用仲裁时应优先选择国内仲裁机构。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商事争议的诉讼时效均为两年。
建筑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对于商事性质的争议(企业之间建筑合同的常见情形),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的时效均为两年,自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2005年《商法》第319条;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33条)。纯民事性质的争议可能适用2015年《民法典》第429条规定的三年时效。由于定性并非总是清晰,当事人应在发现违约后尽早行动,并就具体案件的时效适用咨询律师。
提起仲裁或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协商、调解吗?
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除非合同本身将其约定为必经程序。2025年《建筑法》第86条第5款和第210/2026/ND-CP号政令第17条列明的可选方式包括:自行协商、调解、按国际惯例的争议解决模式(争议评审委员会)、仲裁或法院——由双方约定选择。实践中,协商和调解几乎总是第一步:快速、成本低,还能维持合作关系。
9.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尽早请建筑/EPC专业律师介入:(1)准备签署标的大的EPC/总价合同——签字前需要复核七类关键条款;(2)发生可能导致延误或费用增加的事件——需要依法设计通知程序和证据保全;(3)对方拒绝验收、长期拖欠进度款,或有单方解除合同的迹象;(4)争议已超出直接协商的能力——需要评估DAAB、仲裁还是诉讼,并计算时效;(5)项目有涉外因素(外国总承包商、双语合同、适用FIDIC)——需要同时精通越南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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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2025年《建筑法》135/2025/QH15(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2014年《建筑法》50/2014/QH13)。
- 第210/2026/ND-CP号政令(建筑合同实施细则;2026年6月15日颁布,7月1日生效;取代第37/2015/ND-CP号和第50/2021/ND-CP号政令)。
- 建设部第1040/QD-BXD号决定(公布7套建筑合同范本;附录VII为EPC合同范本;2026年7月1日起适用,取代第02/2023/TT-BXD号通知中的范本)。
- 第207/2026/ND-CP号政令(工程质量管理、验收、保修;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第06/2021/ND-CP号政令)。
- 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第156、357、418、420、429、468条);2005年《商法》36/2005/QH11(第301、319条);2010年《商事仲裁法》54/2010/QH12(第33条)。
- FIDIC《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2017年第二版——国际合同范本(非越南法律),供DAAB机制与多层级争议解决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