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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新土地价格表:计算方式及税费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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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起,按2024年《土地法》制定的新土地价格表在全国正式适用,完全替代按5年周期制定的旧表。这是越南首次颁布年度土地价格表,并取消政府的地价框架——一项根本性变化,直接影响所有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转让个人所得税、契税和非农用土地税。本文解释2026年价格表如何制定、如何计算,以及企业和投资者现在需要做什么。

目录

一、文件总览

2026年价格表的法律支柱是31/2024/QH15号《土地法》,2024年8月1日生效,替代2013年《土地法》。三个关键条款:

  • 第158条——土地定价原则、依据与方法;
  • 第159条——土地价格表,其中第3款要求省级人民委员会制定首次价格表,报同级人民议会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公布并适用;
  • 第257条(第1款)——过渡条款:按2013年《土地法》由省级人民委员会颁布的价格表继续适用至2025年12月31日。

实施细则是71/2024/ND-CP号政令,2024年6月27日颁布,2024年8月1日生效,替代44/2014/ND-CP和12/2024/ND-CP号政令。该政令现行有效,已被151/2025/ND-CP号政令(地方两级政府权限划分,2025年7月1日生效)和226/2025/ND-CP号政令(2025年8月15日,修订指导2024年《土地法》的各政令)修订补充。

地方层面,河内是首个正式通过新价格表的地方:市第十六届人民议会2025年11月26日通过52/2025/NQ-HDND号决议,规定首次价格表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布并适用。其他省市当时处于起草和征求草案意见阶段。

二、四个重要新变化

与2013年《土地法》相比四个根本性变化:取消政府地价框架、年度价格表替代5年一表、细化到每宗地、五种定价方法法定化。

2.1. 取消政府的地价框架

2013年《土地法》下,政府每5年颁布地价框架,各省的价格表不得超过框架。实际中框架远低于市场成交价,给地方价格表设了“硬顶”,造成国家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巨大落差。

2024年《土地法》完全取消地价框架规定。取而代之,省级人民委员会按土地定价原则、方法、基准地价和市场实际波动制定价格表。这意味着自2026年起,国家地价将更贴近市场价格——而这个落差的缩小,正是第三节分析的大部分税费影响的来源。

2.2. 年度价格表,2026年1月1日首次适用

这是转折性的新变化。2024年《土地法》第159条第3款规定:

  • 首次价格表2026年1月1日起公布并适用;
  • 每年,省级人民委员会报省级人民议会决定调整、修订、补充价格表,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公布并适用;
  • 必要时,省级人民委员会可报人民议会决定年内调整、修订、补充价格表。

与旧机制——每5年制定一次价格表(2013年《土地法》第114条第1款),仅在政府调整框架或市场价格波动时调整——相比,新机制迫使国家地价定期更新。实际后果:企业和投资者不能再靠一张“稳定5年”的价格表做长期预算——土地相关财务义务可能每年变化。

2.3. 按区域、位置编制,细化到每宗地

第159条第2款规定价格表按区域、位置编制。特别地,在有数字地籍图和价格数据库的区域,价格表按价值区和标准宗地细化到每宗地。这是比以前按路段编制方式的一大进步,让国家地价更准确反映每宗地的具体特征。

内容上,71/2024/ND-CP号政令第12条第1款要求制定价格表时明确每类土地的价格:水稻地、其他一年生作物地、多年生作物地、用材林地、水产养殖地、盐田、农村宅基地、城镇宅基地、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用地、商服用地、非农生产设施用地、矿产活动用地、高科技区用地,以及按地方管理需要的其他土地。对外资企业而言,工业园区用地、商服用地和非农生产设施用地是最需要关注的三类。

2.4. 五种土地定价方法法定化

2024年《土地法》第158条第5款首次完整法定化5种土地定价方法(以前规定在政令中):

  • 比较法:调整已在市场上转让或已拍卖土地使用权、用途相同、影响地价因素相似的宗地价格,剔除地上附着物价值(如有)。
  • 收益法:单位面积土地年均纯收益,除以省内国有控股超50%的商业银行连续3年12个月期越南盾储蓄存款平均利率。
  • 剩余法:按已批准规划的最高最佳利用,估算宗地、区域的开发总收入减开发总成本。
  • 价格调整系数法:价格表中的地价乘以价格调整系数——该系数通过比较价格表地价与市场地价确定。
  • 其他方法由政府经国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规定。

实务中,价格调整系数法是确定年度财务义务(如按年缴土地租金)最常用的方法,因为它直接“锚定”价格表。因此,每次价格表年度调整,这个系数及按其计算的全部义务都可能随之变化。

三、对企业和投资者的实际影响

土地价格表不是市场价格——它是计算财务义务的国家价格。但首先要区分2024年《土地法》并行规定的两个地价层级,因为混淆这两个层级是读新价格表最常见的错误。

第一层——价格表(第159条):主要直接适用于家庭、个人和重复性收费:家庭、个人被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或农用地转宅基地时的土地出让金;按年缴土地租金;土地税;家庭、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得税;土地管理中的规费;土地领域行政罚款;已投入技术基础设施的宗地、区域土地使用权拍卖起拍价。重要提示:第159条第1款g项——“因土地管理使用造成损害时对国家的赔偿”——是反向赔偿(用地者赔偿国家),与国家收地时的赔偿完全不同。

第二层——具体地价(第160条):适用于组织、企业:国家不经拍卖交地收土地出让金;国家出租土地一次性收全部租期租金(拍卖除外);国家收地时的补偿;以及国有企业股份化、延长用地期限等情形。

两层相互衔接:在已有到宗地价格表的区域,具体地价按定价时点的价格表确定(第160条第4款),且用于补偿的具体地价不得低于价格表中的价格(第158条第8款)。因此,当2026年新表比旧表(受框架限制)更贴近市场价格时,具体地价的下限——即企业和投资者实际承担的成本——也被拉高。下面按层级分析影响。

3.1. 土地出让金、一次性土地租金

家庭、个人被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或农用地转宅基地时,土地出让金直接按价格表中的地价×面积计算。企业一次性缴全部租期租金的,注意正确的法律依据是具体地价(2024年《土地法》第160条第1款b项)——价格表(第159条)只直接适用于家庭和个人的一次性租金(第159条第1款h项)。但经济影响仍会传导到企业:在已有到宗地价格表的区域,具体地价按定价时点的价格表确定(第160条第4款),因此新表比受框架限制的旧表更贴近市场时,企业的一次性租金呈上涨趋势——尤其在市场价格高的城区和工业区。

对外资企业在工业园区谈判租地须注意:园区基础设施开发商报价的租金通常已包含其应缴国家的土地租金。新表推高开发商的土地租金后,2026年起新签或续签合同中对次级承租企业的转嫁压力难以避免。

3.2.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须按转让价格的2%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点:计税价格不得低于转让时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价格表中的地价。实务中税务机关比对合同价格与价格表,取高者。

2026年价格表高于旧表时,计税“下限”也随之提高——意味着即使实际成交价不变,应纳税额也可能增加。这是个人房产买卖、项目转让交易自2026年初需要重新测算的点。

3.3. 契税与年度土地税

契税:登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时为0.5%,计税价格对土地按价格表中的地价确定。新表上涨意味着过户、发证成本随之增加。

非农用土地税(2010年《非农用土地税法》)按价格表中的地价计算,税率按超限额面积累进:限额内面积0.03%,超限额不超过3倍的部分0.07%,超限额3倍以上的部分0.15%。这是年度税,新价格表的影响每年重复,而非一次性的。持有大量房产、商服用地的企业应按计税价格已变化的假设编制2026年预算。

3.4. 国家收地补偿与土地使用权拍卖

反过来看,价格表贴近市场也有积极面:国家收地时的补偿按具体地价计算(第160条第1款e项),但法律要求用于补偿的具体地价不得低于价格表中的价格(第158条第8款)。得益于这个“下限”,被收地的用地者有依据获得比以前更贴近实际的补偿——旧表往往远低于市场价。

同理,已投入技术基础设施的宗地、区域土地使用权拍卖起拍价按价格表确定(第159条第1款i项),其余情形按具体地价(第160条第1款d项)。2026年起参与项目用地拍卖的投资者,起拍价可能明显高于以往场次,须相应调整项目财务模型。

四、要做的事与期限

  1. 查阅项目所在省市已公布的2026年价格表——不要套用全国统一假设。
  2. 梳理未完成的土地案卷——已提交但未定价的确权、用途转换、交地、租地手续:对照2024年《土地法》第257条过渡条款确定适用哪个价格表。若新表呈大幅上涨趋势,在2025年12月31日前办结手续可能节省可观的财务义务——但要评估手续的可行性,材料不具备条件时不要仓促办理。
  3. 更新合同和投资计划中的财务义务测算——使用旧表的土地租赁合同、投资合作合同、项目财务模型需要重新测算。即将签订或续签的工业园区土地租赁合同,建议加入价格表年度变化时的调价条款。
  4. 编制2026年非农用土地税预算——按新价格重新计算,尤其持有大面积超限额土地的企业(0.07%和0.15%税率)。
  5. 把价格表波动纳入法律尽调清单——买卖、合并有土地使用权资产的企业,或为房地产项目估值时,新价格表是必须更新的输入假设之一。
  6. 跟踪年内的价格表调整——因为法律允许必要时年内调整,企业应跟踪项目所在省市人民议会的决议,而不是年初查一次了事。

五、需继续关注的未明确点

现行法律框架尚未完全明确的一些点,须谨慎表述:

  • 各地颁布进度:除河内通过52/2025/NQ-HDND号决议外,多省市仍在起草和征求2026年价格表意见。不应默认所有地方都能在2026年1月1日按时出台新表——具体适用前须查阅各地的公布决定。
  • 各位置的实际涨幅:国家地价的涨幅完全取决于各省颁布的价格表。有的地方涨幅大,有的地方微调;在没有公布决定时预测具体数字缺乏依据。
  • 年内调整机制:第159条第3款允许“必要时”年内调整价格表,但何为“必要”、征求意见流程和适用时点如何,取决于各地的执行方式。企业应密切跟踪省级人民议会决议。
  • 过渡期案卷:2026年1月1日前已提交但未定价的交地、租地、允许用途转换案卷,适用新表还是旧表属第257条过渡条款范围,须逐案对照,不能机械套用一个通用原则。
  • 《土地法》修订草案(2026年9月征求意见):草案建议改变国家收地补偿的确定方式——按价格表×调整系数×补偿比例计算,而非现行2024年《土地法》的具体地价。这只是草案,尚未生效;企业应跟踪修订法通过后的更新,因为这一变化(如成法)将逆转本文所述的两个地价层级逻辑。

对上述未明确点,审慎的做法是依据地方的正式公布文件开展工作,并在作出有重大财务价值的决定前咨询律师。

六、常见问题

2026年新土地价格表何时适用?

按2024年《土地法》制定并首次公布的土地价格表,按第159条第3款自2026年1月1日起公布并适用。按2013年《土地法》制定的价格表,按2024年《土地法》第257条第1款继续适用至2025年12月31日。

2026年土地价格表如何计算?

省级人民委员会按2024年《土地法》第158条的土地定价原则和方法(比较法、收益法、剩余法、价格调整系数法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方法)制定,按区域、位置编制,在有数字地籍图和价格数据库的地方细化到每宗地,报同级人民议会决定。价格表内容的细节按71/2024/ND-CP号政令指导。

2026年土地价格表影响哪些税费?

2026年价格表是家庭和个人土地出让金、按年缴土地租金、土地使用权转让2%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不低于价格表)、0.5%契税、农用与非农用土地税(0.03%–0.07%–0.15%)、土地领域行政罚款的计税依据。组织和企业的一次性租金、国家收地补偿适用具体地价(第160条)——但具体地价不得低于价格表,因此仍受新表的间接影响。

2026年还能用旧土地价格表吗?

不能。按2024年《土地法》第257条第1款,按2013年《土地法》制定的价格表只适用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6年1月1日起,各地适用按2024年《土地法》第159条制定的新价格表。

外资企业在2026年土地价格表生效前应做什么?

查阅项目所在省市已公布的2026年价格表;重新测算合同和投资计划中的土地租金、土地出让金;把价格表波动纳入项目法律尽调清单;若新表呈上涨趋势,考虑在2025年12月31日前办结未完成的土地用途转换手续;并跟踪地方年内的价格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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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土地价格表改变了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及一系列相关税费的计算方式。如果贵公司正在推进项目、谈判工业园区租地,或准备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并,及早审查有助于避免预算外成本。联系 FLAT Law Firm,热线 0988424851,获取针对贵公司具体情况的咨询。

参考文献

  • 31/2024/QH15号《土地法》(2024年8月1日生效)——第158条(定价原则与方法)、第159条(价格表)、第160条(具体地价)、第257条(过渡条款)。
  • 71/2024/ND-CP号政令,2024年6月27日,关于地价(2024年8月1日生效),经151/2025/ND-CP、226/2025/ND-CP号政令修订补充。
  • 河内市人民议会52/2025/NQ-HDND号决议,2025年11月26日,关于2026年1月1日起适用的首次价格表。
  • 48/2010/QH12号《非农用土地税法》。
  • 10/2022/ND-CP号政令,2022年1月15日,关于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