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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行政违法会成为加重情节吗?

法院判决文件上加盖的红色公章特写

企业已受行政处罚仍继续违法,或多次违法——在处罚时会被视为加重情节吗?行政再犯会自动转为刑事追诉吗?答案是:会成为加重情节——《行政违法处理法》第10条第1款b项规定”多次行政违法;再犯”为加重情节,有权处罚机关应在处罚幅度内从重考量。但行政处罚中的”再犯”有严格定义,与被视为”未受过处罚”的期限(第7条)挂钩,与《刑法》中的”累犯/再犯危险”完全不同——行政再犯不会自动构成犯罪。

再犯行政违法是加重情节吗?

法院木槌
插图:法院木槌

是。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经第67/2020/QH14号法律修正;以合并文本27/VBHN-VPQH 2025为准)第10条第1款b项规定:“下列情形为加重情节:……b)多次行政违法;再犯;……”。全部13类加重情节包括:有组织违法;多次/再犯违法;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违法;辱骂、侮辱执法人员、流氓性质;利用职务、职权违法;利用战争、自然灾害、灾难、疫情或社会特殊困难违法;在执行刑事判决刑罚或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期间违法;经有权机关要求停止仍继续违法;违法后逃避、隐瞒;违法规模大、货值大;针对多人、儿童、老人、残疾人、孕妇违法。

行政处罚中的”再犯”如何理解?

办公桌上的一套合同文件
插图:办公桌上的一套合同文件

该概念源自《行政违法处理法》第7条——”被视为未受过行政违法处理的期限”:

  • 个人、组织受过行政处罚后,6个月内(自警告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1年内(自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自处罚决定执行时效届满之日起)又实施已受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视为再犯;
  • 超过上述期限未再犯的,视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期限届满后的新违法不再计为再犯。

例如:企业因行政违法被罚款并执行完毕决定;若随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已受罚行为,则视为再犯——新处罚时适用加重情节。若新违法发生在1年期限届满之后(期间未再犯),则企业被视为从未受过处罚,不适用”再犯”情节。

“多次违法”与”再犯”有何区别?

标准多次行政违法再犯(行政)累犯/再犯危险(刑事)
定义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多次但从未受过处罚已受过处罚,第7条期限未满,又实施已受罚行为已被判刑、案底未消除又犯罪(《刑法》第53条)
依据《行政违法处理法》第10条第1款b项同法第10条第1款b项+第7条《刑法》第52条(第1款h项)、第53条;法人:第85条第1款d项
适用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仅刑事诉讼——不适用于行政处罚

概念陷阱:《行政违法处理法》中没有“多次再犯”的成文概念(第10条仅写”多次行政违法;再犯”)。不要将其虚构为独立情节;如专门议定有具体规定,应准确引用该议定。

加重情节如何影响罚款金额?

起草与审查合同文件
插图:起草与审查合同文件

存在加重情节时,有权机关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决定罚款,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及加重、减轻情节(《行政违法处理法》第23条)——这不是自动加倍公式,除非专门议定对再犯规定了单独的处罚幅度。换言之,”被罚后第二次违法自动罚双倍”是错误的。

企业须注意:第7条和第10条使用“个人、组织”的表述——再犯的企业与个人一样适用加重情节。而专门议定中组织的罚款通常已为个人的2倍(如第283/2026/ND-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再叠加加重情节,再犯企业的实际罚款可能非常高。

不得计为加重:禁止重复计算规则

第10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复计算原则:已被规定为行政违法行为本身的情节,不得再视为加重情节。即,如果专门议定已将”再犯”描述为具有独立处罚幅度的违法行为,则不得就同一行为再叠加”再犯”加重情节。这是适用法律时体现精确性的细微之处。

行政再犯何时转为刑事追诉?

行政再犯不会自动成为刑事犯罪。只有当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中某一具体罪名的构成时,才追究刑事责任。但存在一条重要的衔接桥梁:”已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犯“是《刑法》多项罪名的构成条件,例如:

  • 第216条——为劳动者欠缴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罪;
  • 第297条——强迫劳动罪(第1款a项);
  • 第296条——违反使用16岁以下劳动者规定罪(第1款a项)。

因此,行政再犯本身只加重行政罚款;但这段”受罚历史”可能成为通向刑事责任的阶梯——当刑法将其作为犯罪构成条件时。

与《刑法》中”累犯”、”再犯危险”的区分

两类概念在定义、期限和后果上完全不同:

  • 刑事累犯——《刑法》第53条:已被判刑、案底未消除又实施犯罪行为;
  • 再犯危险:第53条规定的更严重情形;
  • 两者均为刑事加重情节(《刑法》第52条第1款h项;法人:第85条第1款d项)——不适用于行政处罚。

常见混淆:将刑事累犯定义(”已被判刑、案底未消除”)套用于行政处罚,或认为”行政再犯”等同于《刑法》的”累犯”——两者皆错。

企业受罚后应如何做以避免被计为再犯?

  • 完整、按时执行处罚决定——6个月/1年期限(第7条)自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 期限内不再重犯已受罚行为——审查内部流程,消除违法根源;
  • 保存证明已整改、执行完毕的档案(罚款收据、整改文件);
  • 收到适用”再犯”加重情节的新处罚决定时仔细核对:行为是否为此前已受罚的行为、第7条期限是否已满——若已满,企业被视为未受过处罚。

查阅文本:《行政违法处理法》(第15/2012/QH13号法律,经第67/2020/QH14号法律修正)——查27/VBHN-VPQH 2025合并文本;实施指引第118/2021/ND-CP号议定(经第68/2025、190/2025号议定修正)。2025–2026年未发现修正《行政违法处理法》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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