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禁止集资是针对犯罪商事法人的附加刑(《刑法》第33条第2款(b)项)。作为附加刑,它始终伴随一种主刑(罚金或停业)——不能单独宣告。
适用条件(第81条第1款):法院认为如果允许被判刑的商事法人继续集资有继续犯罪危险时,适用该刑罚。
禁止集资的5种形式(第81条第2款)

- 禁止向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或投资基金借款;
- 禁止发行、销售证券;
- 禁止向客户集资;
- 禁止境内外联营、联络;
- 禁止设立房地产信托基金。
法院决定适用上述5种形式中的一种或数种(第81条第3款)——不强制全部禁止。期限:1至3年,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第81条第4款)——不是从一审宣判之日起计算。
出现在具体罪行的附加刑档次中
禁止集资规定在一些具体罪行条款的附加刑档次中:
- 第194条第6款(e)项: 罚金2–6亿越南盾附加禁止在某些领域经营、营业或禁止集资1–3年;
- 第300条第4款(c)项: 罚金10–50亿越南盾附加……或禁止集资1–3年;
- 第324条第6款(dd)项: 罚金10–50亿越南盾附加……或禁止集资1–3年。
附加刑的合并执行(第86条第2款)

法人犯数罪被适用多种附加刑时:
- 同种类(如两罪各被禁止集资):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决定——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期限;
- 不同种类(如同时被禁止集资和被禁止在某些领域营业):法人必须全部执行。
示例(仅为说明): 某公司因违反第324条构成洗钱罪被判刑。法院适用主刑罚金,并同时适用附加刑禁止集资2年,覆盖5种形式中的2种:不得发行证券和不得向信贷机构借款。公司仍须缴纳罚金(主刑),并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遵守2年禁令。仅禁止5种形式中的2种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决定。
与停业整顿的区别(第78/79条)
- 禁止集资(第81条,附加刑): 阻断资金流——禁止期间法人不得借款、发行证券或集资;
- 停业整顿(第78/79条,主刑): 停止经营活动——法人暂停或终止在一个或多个领域的经营活动。
这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刑罚,必须正确适用各自的角色:禁止集资永远不是独立的主刑。
重要提示
- 第86/2025/QH15号法律(2025年6月25日颁布,2025年7月1日生效)未修改第81条。
- “继续犯罪危险”的条件由法院根据每个案件评估——仅陈述法律框架,不要推断”犯X罪就一定被禁止集资”。
- 适用文本:2025年9月5日第135/VBHN-VPQH号合并文本的《刑法》——最新版本,写作时(2026年10月14日)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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