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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食品安全违法: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界限

超市生鲜区整齐摆放的蔬菜水果

在加工中使用禁用物质、销售以污染原料制成的食品——何时仅受行政处罚,何时构成《刑法》第317条之罪?本文解析《食品安全法》的处理原则、第115/2018/ND-CP号议定书的行政处罚标准,以及2025年7月1日修法后(2025年第86/2025/QH15号法律)的新刑事刑罚档次。

1. 食品安全违法如何处理?

市场上的新鲜蔬菜
插图:市场上的新鲜蔬菜

《食品安全法》(55/2010/QH12)第6条规定了处理原则:生产、经营食品的组织、个人违法,根据情节轻重承担行政责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须赔偿并消除后果。值得注意:如最高行政罚款仍低于违法食品价值7倍的,适用的罚款可高达违法食品价值的7倍。

2. 常见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

阿塞拜疆—拉脱维亚签约仪式——国际合作
插图:阿塞拜疆—拉脱维亚签约仪式——国际合作

第115/2018/ND-CP号议定书(经第124/2021/ND-CP号议定书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最高罚款1亿(个人)/2亿(组织)越南盾,特殊情形可达违法食品价值的7倍(第115/2018号议定书第3条第1款,经第124/2021号议定书第1条第2款a项修订)。附加处罚包括:吊销食品安全合格证、限期停业整顿、没收涉案物品和工具、责令销毁或改变违法食品用途。

3. 何时构成刑事犯罪?

行政转刑事的桥梁是违法产品价值1000万越南盾门槛(按违法产品价值计算,而非企业总营收)或前科劣迹要件:“曾因本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受过行政处罚,或曾因本罪被判刑、案底未消除而再犯”——未达定量门槛但有前科劣迹的,仍直接构成第317条第1款之罪。

“明知”是必备要件(故意):行为人须明知所用物质为禁用或目录外物质——过失不知不构成犯罪。

4. 《刑法》第317条:2025年7月1日起的新刑罚档次

签署商业合同的手部特写
插图:签署商业合同的手部特写

《刑法》第317条“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罪”经2025年第86/2025/QH15号法律第1条第21款a、b项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1、2、5款被修订;第3、4款维持2017年版本:

  • 第1款:处1亿–4亿越南盾罚金或2–5年有期徒刑,适用于:
    • a) 使用明知禁用或目录外的物质、化学品、抗生素、兽药、农药、添加剂、加工助剂,产品价值1000万至1亿越南盾以下,或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而再犯;
    • b) 使用病死、疫病死亡或应销毁的动物加工、供应、销售食品,产品价值1000万至1亿越南盾以下(或有前科劣迹再犯);
    • c) 使用尚未获准在越南使用、流通的物质,产品价值1亿至3亿越南盾以下(或5000万至1亿越南盾以下但有前科劣迹再犯);
    • d) 进口、供应、销售明知含禁用/目录外物质的食品,价值1000万至1亿越南盾以下或违法所得500万至2000万越南盾以下(或有前科劣迹再犯);
    • đ) 进口、供应、销售明知含未获准物质的食品,价值1亿至3亿越南盾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万至1亿越南盾以下(或价值5000万至1亿越南盾以下/违法所得2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以下但有前科劣迹再犯);
    • e) 实施上述行为,或加工、供应、销售不符合技术法规的食品,造成5–20人中毒、严重影响健康,或造成31–60%人身伤害;
  • 第2款(加重):处4亿–10亿罚金或3–7年有期徒刑(2025年7月1日前:最高5年/5亿)——有组织;致人死亡;造成21–100人中毒、严重影响健康;人身伤害61%以上;2人以上累计伤害61–121%;使用禁用物质的食品价值1亿至3亿越南盾以下或违法所得2000万至1亿越南盾以下;使用病死动物原料的食品价值1亿至3亿越南盾以下;使用未获准物质的食品价值3亿至5亿越南盾以下或违法所得1亿至2亿越南盾以下;危险再犯;
  • 第5款(附加刑,2025年修订):处4000万–2亿越南盾罚金,1–5年内禁止担任职务、执业或从事特定工作。

5. 造成中毒、死亡:加重档次

后果决定加重档次:造成21–100人中毒、严重影响健康,人身伤害61%以上或致人死亡的,适用第2款(罚金最高10亿或3–7年有期徒刑)。注意:普通食物中毒不同于附人数门槛的“中毒、严重影响健康”(第1款5–20人;第2款21–100人)——并非有人中毒即构成犯罪。

6. 第317条与第193条(假冒食品)的区别

第317条规制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使用禁用物质、污染原料、不符合技术法规);第193条规制假冒粮食、食品、食品添加剂。这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具体定罪由司法机关根据行为性质认定。

7. 食品经营企业合规清单

  • 仅使用许可目录内的添加剂、加工助剂,并符合剂量;
  • 管控原料来源,不使用病死、疫病死亡动物;
  • 持有食品安全合格证并维持卫生条件;
  • 保存溯源档案和进货发票单证;
  • 发生中毒事件时:及时通报、配合主管部门、消除后果。

8. 中毒消费者的申诉与索赔权利

因不安全食品受损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损失(《食品安全法》第6条),向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申诉,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违法行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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