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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CTC)与区域价值成分(RVC)

工厂生产线 — CTC/RVC原产地规则

企业货物达不到”完全原产”标准——例如用进口零部件组装的产品——如何仍能获得优惠原产地证?答案在于各自由贸易协定中最常用的两项原产地标准:税则归类改变(CTC)与区域价值成分(RVC)。正确理解这两项标准,是原产地证申请不被退回的前提。

确定原产地的一般原则

根据2018年第05号通知(05/2018/TT-BCT,2018年4月3日颁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第4条,货物原产地为对其实施最后实质性改变生产工序的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CTC与RVC是这一原则的两种具体化方式。

CTC——税则归类改变

CTC(税则归类改变)是指货物税则号列与其生产所用非原产原材料(包括进口原材料和不能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税则号列相比发生的变化。(第05/2018号通知第6条第2款a点。)

CTC分由宽到严三个层级:

  • CC(税则章改变):章——2位数级改变;
  • CTH(税则品目改变):品目——4位数级改变;
  • CTSH(税则子目改变):子目——6位数级改变。

关键点:每种货物适用的CTC层级,规定于各协定的产品特定规则(PSR)清单——ATIGA下为第03/2023号通知所附清单。不能笼统地说”CTC就是4位数改变”;有的货物要求CC,有的只需CTSH。

还需注意:CTC针对的是非原产原材料。已具有成员国原产资格的原材料无需做税则归类分析——这种情况适用累积规则。

RVC——区域价值成分(以ATIGA为标准示例)

RVC(区域价值成分)衡量在协定区域内创造的价值占比。以ATIGA为标准示例:非完全原产货物,如按FOB价格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RVC40),或经过4位数级税则归类改变(CTH),即视为具有原产资格;部分货物适用RVC35(不低于35%)。(第22/2016号通知附件一第2条、第4条、第5条第1款——按29/VBHN-BCT 2024引用;产品特定规则附件,第03/2023号通知。)

重要提醒:并不存在适用于所有自贸协定的40%统一RVC门槛。各协定方法不同:RCEP允许企业选择直接法或间接法计算(第05/2022号通知第8条);EVFTA采用附件二中的”非原产材料最高含量”(MaxNOM)方法。引用40%/35%数字时,必须说明”以ATIGA为例”。

与ATIGA其他标准一样,最后生产工序必须在一个成员国境内完成——这是独立于RVC数值的条件。

RVC的两种计算公式(ATIGA)

企业可任选一种公式,并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统一适用(第22/2016号通知附件一第5条):

  • 直接法:RVC =(原产原材料价值 + 直接人工成本 + 直接分摊费用 + 运输费用 + 利润)/ FOB价格 × 100%;
  • 间接法:RVC =(FOB价格 − 非原产/不能确定原产地的投入原材料价值)/ FOB价格 × 100%。

RVC与LVC的区别

LVC(价值百分比)是第05/2018号通知下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按直接法(原产投入原材料价值 / FOB价格 × 100%)或间接法((FOB − 非原产原材料价值)/ FOB × 100%)计算;生产商或贸易商任选一种公式并在整个财政年度统一适用。(第05/2018号通知第6条第3款。)

标准RVCLVC
适用范围优惠——按各自贸协定非优惠——按第05/2018号通知
计算方法按各协定公式(如ATIGA:直接法/间接法)直接法或间接法,选定后全财年统一

公式可能相似,但适用范围不同——申请材料中不得混用RVC与LVC。

组合标准与SP

部分货物须同时满足两项标准,例如“CTSH + 35%”(既有6位数级税则归类改变,RVC又不低于35%)。SP(特定工序)指产品特定规则中列明的具体加工、处理工序。

D原产地证第8栏的标准填法

与上述标准对应,D证第8栏填写:“WO”(完全原产)| 实际RVC含量(如”40%”)| “CC” / “CTH” / “CTSH” | “SP” | 组合标准(如”CTSH + 35%”)| “PC x%”(部分累积:20% ≤ RVC < 40%)。(第10/2022号通知修订第22/2016号通知。)

申请原产地证时的申报

申请签发原产地证的经营者,按第05/2018号通知所附附件七、八、九的格式申报并承诺原产地符合RVC/CTC标准。

常见风险与建议

  • 把40%门槛套用于所有自贸协定:各协定门槛与算法各不相同。
  • 断言”CTC就是4位数改变”:适用层级取决于各协定PSR下每种货物的具体规定。
  • 在优惠原产地证申请材料中混用RVC与LVC。
  • 财年中途更换计算公式:选定公式后须全财年统一适用。
  • 引用错误的文件编号:修订AKFTA原产地规则的通知是2024年第04号(04/2024/TT-BCT)(2024年5月11日生效,RVC≥40%或CTH)——部分次级来源误写为”04/2022″。

常见问题

货物RVC达40%,但在越南仅做简单加工,能拿ATIGA原产地证吗?

不一定。最后生产工序须在一个成员国境内完成,且简单加工不产生原产资格——这是独立于RVC数值的条件。

企业可以同时用直接法和间接法吗?

不可以。企业任选一种公式,须在整个财政年度统一适用。

自另一东盟国家进口的原材料需要做CTC分析吗?

已具有成员国原产资格的原材料无需做税则归类改变分析——这种情况适用累积规则。

法律依据

第05/2018号通知(第4条;第6条第2款a点、第3款;附件七、八、九);第22/2016号通知(附件一第2条、第4条、第5条、第10条)——按2024年第29号合并文本(29/VBHN-BCT)引用;第10/2022号通知;第03/2023号通知;第05/2022号通知(第8条);第04/2024号通知;第31/2018号议定(第7条、第8条)。核对日期:2026年10月14日。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各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可能调整,企业适用前请核对现行法律文本或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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