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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中的成交价格:适用条件

两家企业就国际买卖合同握手签约

在六种海关估价方法中,成交价格法是第一优先、也是最常用的方法。但并非每笔买卖都能”过关”:法律规定了4个强制性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适用。满足3个仍不够。

1. 什么是成交价格方法?

成交价格法是第39/2015/TT-BTC号通告第5条第2款规定的六种方法中第一优先的方法(经第60/2019/TT-BTC号通告修订,2019年10月15日生效);只有在无法按该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才转用下一方法。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并进口货物而实际已支付或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经第13、14、15条调整后确定(第39/2015号通告第6条,经第60/2019号通告第1条第5款修订;按合并文本21/VBHN-BTC编号)。”实际价格”包括:商业发票上的购买价格 + 买方应支付但未计入发票价格的款项(为生产/买卖/运输/保险的预付款、垫款、定金;向卖方的间接支付,如按卖方要求向第三方付款、以债务抵销方式支付)+ 加计/扣减调整项目。海关局在2026年4月15日第15317/CHQ-NVTHQ号公文中重申了该内容。

2. “实际已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包括什么?

企业常遗漏的一点:预付款、垫款、定金、间接支付、债务抵销都计入”实际应支付的价格”。遗漏即低报完税价格。企业应汇总与该票货物相关的所有已付和应付款项,而不仅是发票金额。

3. 适用的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第6条第4款

根据第39/2015/TT-BTC号通告第6条第4款(经第60/2019/TT-BTC号通告第1条第5款修订)——海关总署在2021年12月11日第5371/TCHQ-TXNK号公文中确认:”完全满足第6条第4款规定的全部四个条件”——四个条件如下:

  • (a)买方在进口后对货物的处分或使用不受限制——除3种例外:越南法律规定的限制(贴越南语标签、有条件进口、放行前检验);销售地域限制;不影响货物价格的其他限制。
  • (b)价格或销售不受无法确定货物价格的条件或付款安排影响。例如:卖方以买方必须同时购买其他货物为定价条件;价格取决于进口商转售给出口商的价格。例外:买方有客观资料能以货币量化该影响的,仍视为满足条件,且须将该金额调整计入成交价格。
  • (c)进口货物转售、转让或使用后,买方不再从所得款项中支付任何款项——除第13条第2款e项应加计的款项(进口商从转售所得中应付给卖方的款项)。注意:”按销售额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事后支付给卖方的销售奖励”等在报关单注册时无法确定的,按补充申报机制处理(实际支付之日起05日内,依据第13条第2款e.2项——以合并文本21/VBHN-BTC为准)。
  • (d)买卖双方不存在特殊关系,或虽有特殊关系但该关系不影响成交价格(依据第7条)。

4. 什么是”特殊关系”?(第39/2015号通告第7条)

被视为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形(第7条第1款):互为对方企业的职员/董事;合伙人;雇主—雇员关系;一方控制另一方;同受第三方控制;家庭关系(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叔伯姑舅—侄子女、亲兄弟姐妹、姻亲兄弟姐妹);第三方拥有/控制/持有双方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独家代理/经销商(符合上述情形的)。母子公司、集团内关联公司通常属于此范围。

重要提示:5%有表决权股份的门槛远低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关联”门槛(25%)——外资企业须特别注意。

5. 证明特殊关系不影响价格

存在特殊关系不等于自动被否认成交价格——只有当该关系影响价格时才被否认。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视为特殊关系不影响成交价格(第7条第2款):

  • (a)交易如同与无特殊关系的买方进行——海关审查买卖关系的建立方式和价格谈判过程;价格包含成本及与同类/同种货物相应的一般利润;或
  • (b)成交价格与下列比照价格之一相近(向无关联进口商销售的相同/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扣减价格;相同/类似货物的计算价格),且比照货物为同一天或±60天内出口至越南的货物。

关联企业应准备证明独立交易价格的资料(转让定价文档可作辅助,但不能替代该要求)。

6. 申报义务与海关对话

报关单注册时,报关人必须在报关单上申报存在特殊关系但不影响完税价格(第7条第4款)。该申报义务仍然强制——即使不影响价格,未申报仍可能因违反海关申报规定被处罚。

海关有疑问时,会通知并组织对话,由报关人解释并证明特殊关系不影响成交价格。

7. 不满足条件怎么办?

未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 不得适用成交价格法 → 按顺序转用下一方法(相同 → 类似 → 扣减 → 计算 → 合理方法)。同时,这也是海关机关否认申报价格、开展磋商并重新确定完税价格的依据(经第39/2018号通告修订的第38/2015号通告第25条)。

8. 需要准备的单证

  • 买卖合同;
  • 证明特殊关系不影响完税价格的资料(海关要求时);
  • 应付但未计入价格的款项的单证;
  • 加计/扣减调整项目的单证;
  • 其他证明估价的单证。

(第6条中单证条款的款号依据合并文本21/VBHN-BTC;QA小组将在发布前复核。)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企业在适用前应核对届时有效的法律文件,或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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