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是商标所有权从原权利人转移给新权利人——俗称保护证书”过户”。与许可(仅转移使用权)不同,转让经向国家工业产权主管机关即越南知识产权局登记才生效(《知识产权法》第148条第1款,第67号合并文本67/VBHN-VPQH)。本文介绍转让的条件、手续及常见风险。
1. 转让与许可的区别
- 转让=转移所有权:交易完成后,受让人成为证书持有人,载入保护证书、国家登记簿和工业产权公报;
- 许可=转移使用权:所有权仍归原权利人;自2026年4月1日起不再强制登记(第131号法律第1条第52款);
- 因此,转让合同未经知识产权局登记,受让人尚不是证书持有人——登记是生效条件,而不仅仅是对抗第三人的问题。
2. 商标转让的条件(第138–139条)
工业产权转让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第138条)。商标转让受第139条条件的限制:
- 在受保护范围内(第139条第1款):只能在证书已确立的权利范围内转让;
- 不得造成混淆:不得使消费者对带有商标的商品、服务的特性、来源产生混淆(第139条第4款)——不得以误导来源的方式”拆分”商标;
- 商标只能转让给符合该商标注册条件的组织或个人(第139条第5款)——这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转让的实际障碍,因为并非任何主体都具备持有人资格;
- 商标转让中被视为造成混淆的具体情形,列于2023年第65号法令第60条。
3. 转让合同的内容(第140条)
合同须载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地址;转让依据;转让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缺少这些主要内容,合同可能被认定为登记依据不足。
4. 在知识产权局的”过户”手续(第65号法令第59条)
根据2023年第65号法令第59条(经2026年第100号法令修改,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转让登记程序如下:
- 知识产权局审查转让登记材料;
- 2个月内作出确认转让的决定,并在保护证书上记载新权利人;
- 部分转让:向受让人颁发新的商标注册证书,限于原证书中被转让的商品/服务清单;
- 记入工业产权国家登记簿;
- 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告;
- 材料不合格:知识产权局通知拟驳回,申请人有2个月补正。
注意:2个月是法定时限,知识产权局的实际处理时间可能更长,视案件量而定。新表格下的材料清单(2026年第10号通知,表格经第20号通知修改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应在提交前直接对照知识产权局官网(ipon.gov.vn)核实。
5. 常见风险与建议
- 签约后迟迟不登记:受让人尚不是证书持有人,不能以权利人身份对侵权行为行使专有权;
- 转让造成来源混淆:合同可能依据第139条第4款和第65号法令第60条被拒绝登记;
- 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转让给不具备资格的主体:违反第139条第5款;
- 合同缺少主要内容(第140条),导致材料被退回补正、拖延时间;
- 签约前应核查证书的法律状态(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争议),并明确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
6. 常见问题
商标”过户”包括哪些法律步骤?
知识产权局确认转让的决定+在保护证书上记载新权利人+记入国家登记簿+在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告。
可以部分转让商标吗?
可以。知识产权局向受让人颁发新证书,限于原证书中被转让的商品/服务清单。
转让合同何时生效?
经向国家工业产权主管机关登记才生效(第148条第1款)。已签约但未登记,尚未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转让登记费用是多少?
现行收费须在提交前对照最新工业产权收费标准核实,不应沿用旧数据。
引用来源
- 《知识产权法》第67号合并文本67/VBHN-VPQH:第138、139、140条,第148条第1款;
- 2023年第65号法令(65/2023/ND-CP):第59、60条(经2026年第100号法令修改);
- 2026年第100号法令(100/2026/ND-CP)——2026年4月1日生效;
- 2026年第10号通知(10/2026/TT-BKHCN)——2026年4月1日生效(表格经第20号通知修改,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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